法規新訊
2022.04.13

訂定「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修正重點:

為輔導位於都市計畫土地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考量其與合法工廠之差異,不宜以目前都市計畫特種、甲種、乙種或零星工業區作為變更後使用分區,爰規定其變更後使用分區為特定工廠專用區,且其土地使用規劃及捐贈回饋事項亦不宜與合法工廠相同。內政部為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0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對於非屬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及開發產業園區處理,且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本於輔導需求與安全之原則檢討及簡化相關法規,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2項之授權,爰擬具「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原則之適用對象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及第28條之6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都市土地。(第2點)

二、申請變更使用分區為特定工廠專用區應符合之土地區位條件。(第3點)

三、申請變更範圍土地使用規劃原則。(第4點)

四、變更使用分區之辦理程序。(第5點)

六、申請人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同意依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捐贈及履行負擔,並於主要計畫核定前執行完畢。(第6點)

七、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第7點)

八、申請人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第8點)

九、不適用本原則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情形。(第9點)

資料來源:內政部令台內營字第1110804877號,1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