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2.01.27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財政部民國111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

修正重點: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