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2.03.24

預告修正「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草案

(新北市政府111年3月24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14672985號公告)

修正重點:

新北市政府為使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規定申請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之相關事項有所依循,訂定「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並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發布實施。

本次中央為避免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耐震度不足之建築物發生倒塌或傾頹等影響公共安全及提升都市防救災能力,於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3項規定,針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於自行拆除期限屆滿而未拆除者,得準用建築法第81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強制拆除,免除代為拆除或遷移前之協調程序,以加速拆除危險建物,避免災害發生,爰本府配合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及依實務執行代為拆除之情形檢討並修正本辦法相關內容,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實務執行情形修正實施者應檢附文件,修正拆遷安置協調方案為拆遷安置方案,並新增拆除計畫。(修正辦法第4條)

二、為保障待拆戶人身及財產安全,倘實施者於本府執行代為拆除前先行拆除與待拆戶同棟之建物,視為違反真誠磋商精神,駁回其申請。(修正辦法第5條)

三、配合實務執行情形說明屆期未選任再行協調小組成員者視同放棄。(修正辦法第6條)

四、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七條修法,新訂符合本府建築主管機關認定應停用或限期拆除之高氯離子建築物,或符合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之建築物,得免除協調程序。(修正辦法第12條)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最新動態,11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