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111年2月25日台內地字第1110260926號)
修正重點:
為依土地法第219條之1規定辦理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爰擬具「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俾使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需用土地人作業有所依循。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本辦法適用案件、通知與公告對象及期限。(草案第2條)
二、定明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每年辦理土地使用情形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草案第3條)
三、定明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提供通知清冊及土地使用情形等文件予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利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後續通知及公告作業。(草案第4條)
四、定明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情形之通知及公告之相關程序。(草案第5條)
五、定明通知及公告作業之作業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草案第6條)
六、定明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該年度土地使用情形依其他法令規定已為通知者,得免辦理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以避免擾民及簡化行政作業。(草案第7條)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