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民國111年1月25日公法字第11115600351號)
修正重點:
為配合實務需求,提升結合審查效率,降低事業準備申報資料之成本負擔,及修正法規用語達到法律通俗化之目的,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維持有關控制與從屬關係法律適用之一致性,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而致一事業對另一事業有控制力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受讓或承租他事業之營業或財產類型應提出結合申報事業;就持有或取得事業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或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者,修正亦得由最終控制之事業提出結合申報。(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主管機關認定相關資料為結合申報案件競爭影響評估所需資料,得指定申報事業提供相關之資料。(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法規用語應簡明易懂,避免使用艱深冷僻之用字用語,修正悛悔實據文字,達到法律通俗化之目的。(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