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2.05.20

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及總編第6點附件二、附件三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係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2項授權訂定,作為依同法第15條之1申請開發案件之審議基準。自84年3月27日修正發布後,因應區域計畫、相關法規與政策變更調整及審議實務經驗回饋等事由,曾歷經28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10年10月15日。

依據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109年3月20日施行之工廠管理輔導法及110年6月21日發布之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規定,依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且位於都市土地以外之「群聚地區」、非群聚地區之「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及「五公頃以上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因應上開特定工廠循區域計畫法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輔導需求,並考量此類案件既有廠房之基地條件限制,為使特定工廠申請開發計畫及其土地使用配置合理可行,爰以適度簡化、兼顧安全及環境品質為原則,擬具本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就符合國土計畫空間指導並以整體規劃方式辦理之群聚地區案件,其區位應檢討事項予以簡化。(總編修正規定第3點、專編第8編修正規定第3點)

二、就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工廠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案件,排除總編部分規定之適用,並就其基地聯絡道路、透水面積、緩衝隔離、公共設施、視覺景觀及防災等應特殊考量事項,訂定相關規定。(總編修正規定第44點之8)

三、就群聚地區或五公頃以上之特定工廠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工業區案件,其緩衝綠帶、隔離設施及工業區內道路寬度之留設訂定彈性規定。(專編第8編修正規定第7點、專編第9編修正規定第11點)。

資料來源:內政部令台內營字第1110807961號,1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