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2.08.08

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0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授權規定,於65330日發布施行,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迄今已歷經35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01013日發布施行。考量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所定協議價購,與徵收同為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取得所需用地之方式,應得比照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且因應國人露營戶外活動需求日益興盛,並為利無動力飛行運動產業之發展及管理,爰修正本規則第40條及第6條附表一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0)

二、農牧用地增訂容許使用項目「露營相關設施」及其許可使用細目,並於附帶條件規範設置面積及環境敏感地區之限制;另考量林業用地山林資源保育及低度利用原則,增訂林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露營相關設施」與其許可使用細目及附帶條件。(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一)

三、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增訂容許使用項目「無動力飛行運動相關設施」及其許可使用細目,並於附帶條件規範設置面積等相關限制規定;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戶外遊憩設施」增訂許可使用細目「無動力飛行運動設施」及其附帶條件。(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一)

資料來源:內政部令(台內地字第1110264095號),1117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