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2.10.12

修正「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運用容積代金,前於一0七年十月四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施行迄今已逾三年。此次修正係因考量本基金運用成效不彰,為提高本基金支出執行成效,放寬取得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刪除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持有年限之限制,並增訂本基金執行成效檢討之規定,以提昇本府取得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行政效能。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38358號令修正公布,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