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2.10.12

修正「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

為使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學校於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作業時有所依循,本府前於108年8月12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並自108年8月13日生效。茲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檢討修正本處理原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本處理原則相關名詞定義。

二、依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修訂應備申請文件規定。

三、修訂管理機關受理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申請案時處理方式評估順序,並增訂市有不動產應於危老基地內市有土地面積未達百分之五十之前提下以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規定。

四、增訂市有不動產以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得按重建後分配權利價值領取權利金之要件規定。

五、修訂市有不動產以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之作業程序。

六、增訂管理機關得出具申請重建同意書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時點規定。

七、修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提報公用需求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111)府財開字第11130251311號令修正發布,11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