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2.12.09

預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正草案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於92年12月15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14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111年10月26日。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特定農業區為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而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宜以農牧生產為主,倘設置水產養殖設施使用,除應符合申請基準或條件外,應就個案區位特性及產業經營之合理性、必要性予以審查。鑒於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可有效處理養殖廢水及提高水之利用率,對水土資源保護有益,為明確規範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之條件,係優先輔導既存養殖池,及避免新設該類設施造成農牧生產與養殖生產之競合情形,進而有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虞,基於審查實務一致性之考量,有修正室外及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之申請基準或條件必要,爰擬具「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四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11348370A號,1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