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訂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正射影像、臺灣通用電子地圖分棟建物框、會員停權重置、三維建物模型、三維實景影像網格模型、三維道路模型、數值地形模型資料與三維地籍空間資料等收費項目及其費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並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業務所需之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正射影像、三維建物模型、三維實景影像網格模型與各級地政機關申請轄區內數值地形模型資料及三維地籍空間資料修正納入得免徵規費項目。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鼓勵相關學術研究及擴大學術應用效益,增列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數值資料檔及三維數值成果資料為學校申請者,得減徵規費。(修正條文第四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1213號,1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