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蔡佩珈/台北報導
內政部今年9月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條件放寬可享有賦稅優惠的「公益出租人」樣態,鼓勵房東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條件的房客。立法院法制局認為,修法後依舊無法提高房東出租弱勢族群的意願,建議明定社福團體轉租對象以社會與經濟弱勢者為限,以及租金所得應免繳交所得稅,才能真正幫助「租不起」且「租不到」的房客。
公益出租人享有3大優惠,包含房東每屋每月租金收入1萬5000元以下,綜合所得稅免稅;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0.2%。《住宅法》於先前三讀通過,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社福團體後,再由團體轉租符合租金補貼申請條件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也能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法制局指出,有社福團體願意成為二房東,處理老、弱、殘、窮房客問題,自然大幅提高房東出租予弱勢租客機會。然而,政府讓社福團體負擔弱勢租客風險的同時,更顯現目前公益出租人優惠措施,依舊無法提高房東出租弱勢戶的意願。
因此,法制局提出2建議;首先,由於「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針對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之個人或家庭提供租金補貼,然而這些對象非屬社會與經濟弱勢,建議明定社福團體轉租對象,以社會與經濟弱勢者為限。
其次,目前公益出租享有賦稅優惠及住宅出租修繕費、公證費,並不因其出租對象不同而有差異,立法院法制局認為,在此狀況下,房東選擇房客時,必然優先選擇一般戶,故建議給予房東的優惠應有差別。
舉例而言,若房東將房屋出租社會及經濟弱勢者,其租金所得應免繳交所得稅。法制局建議,透過上述2方法,有望讓住宅政策更能協助到「租不起」且「租不到」的群體。
原文網址: 立院法制局助弱勢租客 2建議修公益出租人制度 | 好房網News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12486351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