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土地廢止徵收、政府發還給原地主,若地主後續要將土地出售,應留意房地合一規定。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民眾出售廢止徵收發還土地時,土地取得日以廢止徵收日為準,持有期間可加計政府徵收前持有時間,取得成本原則上以地主繳還政府的相關補償費為準。
政府因公益、重大公共建設所需,可徵收私有土地,並給予地主徵收補償費;不過時過境遷下,原先規畫設施可能因變更設計、訴訟等因素,而必須依照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廢止徵收,將土地發還給地主,地主則應返還原本取得的相關補償費。
由於在房地合一稅制下,土地取得時間點、持有期間等,皆會影響適用稅制及稅率,針對前述廢止徵收土地後續再出售時,如何認定課稅,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
首先,土地取得日是以政府核准廢止徵收日為準。若廢止徵收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而是適用房地交易舊制,土地交易所得不課稅。
其次在持有期間方面,財政部表示,應將地主在土地被徵收前、廢止徵收後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政府徵收期間則不計入。
最後土地取得成本方面,原則上,是以地主依土徵條例規定繳清的相關補償費為準,若地主徵收前的原始取得成本更高,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認定。
此外財政部表示,若原地主在廢止徵收時已去世,由繼承人取得發還土地,後續出售時大致比照前述標準認定,不過其中的取得成本僅限以繳回補償費為準。
財政部官員表示,先前有一位中部地主,其土地在多年前被政府徵收作為校舍,然而因少子化導致需求不再,政府於是辦理廢止徵收,地主後續將土地再出售時,對於該如何適用房地合一稅產生疑義,國稅局向財政部反映後,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統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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