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8.23

標的物貸款問題衍生交易糾紛統計

一、仲介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1年
111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於簽立買賣契約時,約定貸款成數無法達7成可以無條件解約,嗣因銀行貸款成數不足,無法履行合約,惟業者認定係消費者個人因素,解約須支付房屋總價10%之違約金,致生紛爭。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商後達成協議,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110年
110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主張合約書載明銀行貸款未達7.5成無條件解約,惟業者要求支付解約金15萬元,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業者返還簽約金及斡旋金計53萬760元予消費者,且附有解約協議書及終止履保協議書為憑,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支付簽約金63萬元,嗣因銀行貸款核定金額不足請求解約,業者表示違約需沒入簽約金10萬元,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消費者已與屋主及業者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全額簽約金,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9年
109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於契約內簽訂協議貸款無法達8成,買方同意「完稅前匯入貸款金額,否則雙方同意無條件解約,費用由買方負擔」,嗣因貸款無法達8成要求解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合意解除契約,由買方賠償7萬元予賣方,圓滿解決紛爭。
109 嘉義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已簽約及繳交簽約金30萬元(商業本票),嗣因貸款成數不足,買方無法補足貸款差額,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遂生糾紛。 消費者至市政府地政處請求協助,案經地政處多次電話協商,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由消費者支付10萬元予賣方,及支付2萬元予業者加代書費2千元,圓滿解決紛爭。
109 臺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主張業者於調查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項目,未提供詳細資訊,僅以部分土地供道路通行使用說明,惟經實際量測發現,道路佔有比例相當大,造成貸款成數不足,連帶影響使用上權益受損,請求解除契約並不得收取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表示帶看時已明確告知消費者該土地有道路占用情形,但未明確告知相關界址,造成消費者貸款上之困擾,確有調查上未盡之宜,經協調後業者願不收取服務報酬,並協調賣方解除契約,順利解決紛爭。
民國108年
108 桃園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並給付100萬元簽約金,嗣因銀行授信原因致貸款不足,主張係不可歸責消費者,要求解約並返還100萬簽約金,惟仲介業者以賣方不同意無條件解約為由,要求依約没入已繳付價金,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發文請仲介積極妥處,且派員赴仲介作業務檢查攜回案關資料,並排定召開協商會時間,經地政局協調下,消費者、屋主及仲介於協商會前合意以減少46,560元違約金,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7年
107 花蓮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中古屋,簽約前經仲介及地政士口頭承諾系爭中古屋一定可以向銀行貸款足額,詎料嗣後銀行核貸成數不足,尚差200萬元,致消費者無力負擔買賣價金,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由出賣人没收訂金新台幣10萬元後,並合意解除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107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由仲介公司購屋,於簽約時已告知條件及貸款成數疑問,惟事後仍發生貸款不足問題,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公司協助消費者處理貸款問題,並已完成過戶,圓滿解決爭議。
民國106年
106 花蓮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居間購置中古屋,雙方事先言明倘該屋貸款金額或出售他縣市房價未達300萬元者,則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詎料貸款額度及售出房價均未達標,仲介業者竟堅持收取仲介費10萬元,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同意僅收取仲介費2萬8千元,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爭執。
106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屋,業者於簽約前告知買賣標的估價為650萬,且能貸款8成或至少7成5,利率估計一定在2%以下,惟簽約及申辦貸款後,相關條件均與仲介公司所述不一致,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仲介公司回復表示,本案已協助買賣雙方達成共識並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同意支付已產生之履保費3,630元及代書費4,795元,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4年
104 宜蘭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曾請業者於契約上增加「貸款若不到7成5就終止買賣契約」條款未果,後因貸款成數未足且賣方同意接受紅包致歉並解約,惟業者堅持要消費者賠80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本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經消費者、仲介業及賣方三方協商結果,由消費者給付賣方新臺幣10萬元作本案解除買賣契約和解金,並給付仲介業紅包新臺幣2萬元作為本案服務報酬,買賣雙方解除本案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4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約時已向業務人員表明如核貸金額無法順利交付尾款,契約視同無效並解除契約,然業者似未處理及回覆,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回函表示已達成協議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103年
103 花蓮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已簽訂賣契約並支付頭期款及服務費後,嗣後因消費者(買方)信用瑕疵導致無法以該中古屋辦理貸款,致違約造成重大損失,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協調程序後,原屋主(賣方)同意退回4萬元補償消費者(買方),業者同意退還服務費6萬元補償買方,圓滿解決爭執。
103 花蓮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簽約前對於系爭中古屋估價過高,致消費者(買方)於簽約後卻貸不到相當款項,致難以負擔,主張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買方)已支付5萬元訂金由賣方沒收,圓滿解決爭執。
103 花蓮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簽約前對於系爭中古屋估價過高,致消費者(買方)於簽約後卻貸不到相當款項,致難以負擔,主張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買方)已支付5萬元訂金由賣方沒收,圓滿解決爭執。
103 花蓮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賣方)透過仲介業者售屋,於居間成交後發現買方竟僅支付不足1/10的價金購買高總價中古屋,擔憂買方嗣後無法貸足尾款損及賣方權益,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方同意於交屋同時給付尾款170萬元並補償賣方30萬元,仲介業者同意僅收取1%之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爭執。
103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約時表示須透過公教貸款80%支付尾款,惟業者強調貸款機會高,催促消費者簽訂契約書並支付頭期款,嗣後因貸款成數不足主張解除契約遭拒,且業者請求10萬元仲介服務費,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俟經業者協調買賣雙方已和解解除契約,並退回已支付之頭期款支票,業者不收取10萬元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103 臺東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已支付5萬元斡旋金並簽訂契約,並於契約約定註記:如銀行無法辦理房屋貸款時,該契約無效,斡旋金即日無息退還。後經銀行確認無法貸款,消費者主張該買賣無法成立,經催促仲介業者退還斡旋金未予理會,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理,經消費者保護官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協調雙方達成共識,由仲介業者於調解會議當場退還消費者2萬元,解決糾紛。
民國102年
102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買賣契約書簽訂後,因未告知土地坪數小於建物坪數,導致貸款方面有問題,遂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還所有價金。 案經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表示賣方願解除合約,雙方達成和解。
102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經由仲介業者購屋,惟因擔心貸款成數不足致無法履約,為免違約賠償問題,主強解約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經買賣雙方協調後同意順延履約日期,已達成共識和解在案。
民國101年
101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後因貸款額度不足,致無法履約,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由買方支1萬元作為履約專戶及利息費用,並解除買賣契約,雙方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請仲介購買成屋,業者未告知標的物登記為店舖,致無法符合青年安心成家貸款,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減收買方服務費,雙方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請仲介購買成屋,因貸款不足致無購買意願,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買方支1萬元為履約專戶及利息費用,並解除買賣契約,雙方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後因貸款額度不足,致無法履約,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由買方支1萬元作為履約專戶及利息費用,並解除買賣契約,雙方和解。
101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銀行貸款條件未確認即要求簽履約保證,又因選擇貸款銀行等致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提供資料顯示消費者已與賣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101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銀行貸款條件未確認即要求簽履約保證,又因選擇貸款銀行等致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提供資料顯示消費者已與賣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民國100年
100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簽約款新台幣26萬元,約定全額貸款,嗣後因無法全額貸款,遂請求返還簽約款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26萬元簽約款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0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簽約款新台幣26萬元,約定全額貸款,嗣後因無法全額貸款,遂請求返還簽約款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26萬元簽約款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0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簽約前已告知需全額貸款,因貸款額度不足致無法履約,請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減收服務報酬1.5萬元,繼續履約,雙方和解。
100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簽約前已告知需全額貸款,因貸款額度不足致無法履約,請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減收服務報酬1.5萬元,繼續履約,雙方和解。
100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約時已於合約上註明銀行貸款須達8成,惟銀行核貸成數不足,要求解約。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同意解約並終止履約保證。
100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約時已於合約上註明銀行貸款須達8成,惟銀行核貸成數不足,要求解約。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同意解約並終止履約保證。
100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已簽訂斡旋契約書並支付5萬元斡旋金,且屋主亦同意出售;因買賣標的物可得之貸款成數不足致無法履約,故仲介公司沒收斡旋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沒收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惟不再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新臺幣22萬元。
100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已簽訂斡旋契約書並支付5萬元斡旋金,且屋主亦同意出售;因買賣標的物可得之貸款成數不足致無法履約,故仲介公司沒收斡旋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沒收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惟不再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新臺幣22萬元。
民國99年
99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簽訂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時表示,若無法足額貸款,買賣雙方無條件解約,但嗣後無法足額貸款,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5萬元,仲介業亦放棄服務報酬請求權,雙方解除契約。
99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簽訂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時表示,若無法足額貸款,買賣雙方無條件解約,但嗣後無法足額貸款,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5萬元,仲介業亦放棄服務報酬請求權,雙方解除契約。
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時表示,若無法足額貸款,買賣雙方無條件解約,但嗣後無法足額貸款,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本案無法足額貸款歸責於消費者,由買方支付新臺幣1.8萬元(消費者支付新臺幣0.8萬元、仲介業支付新臺幣1萬元)賠償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時未告知該屋為法拍屋,無足額貸款,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協助尋找其他銀行貸款。
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時表示全額貸款,業者亦允諾,嗣後無法全額貸款,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6萬元,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時仲介業者未告知,曾允買方貸款不足得解除買賣契約,損其權益,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服務費新臺幣8萬元補償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時仲介業者未告知,曾允買方貸款不足得解除買賣契約,損其權益,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服務費新臺幣8萬元補償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時表示,若無法足額貸款,買賣雙方無條件解約,但嗣後無法足額貸款,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本案無法足額貸款歸責於消費者,由買方支付新臺幣1.8萬元(消費者支付新臺幣0.8萬元、仲介業支付新臺幣1萬元)賠償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時未告知該屋為法拍屋,無足額貸款,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協助尋找其他銀行貸款。
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時表示全額貸款,業者亦允諾,嗣後無法全額貸款,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6萬元,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98年
98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同意9成貸款,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無法如額貸款,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8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
98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同意9成貸款,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無法如額貸款,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8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
98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買賣契約內容載明貸款金額若未達預定金額,無條件解除。嗣後因無法達到預定金額,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地政士服務費由消費者支付,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買賣契約內容載明貸款金額若未達預定金額,無條件解除。嗣後因無法達到預定金額,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地政士服務費由消費者支付,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買方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其契約內容載明貸款金額若未達預定金額,無條件解約。嗣後因買方信用問題,無法達到預定金額,無法履約,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終止委託銷售,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買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買方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其契約內容載明貸款金額若未達預定金額,無條件解約。嗣後因買方信用問題,無法達到預定金額,無法履約,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終止委託銷售,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買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臺中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業者承諾可貸足全額,嗣後因金融機構無法如額貸款,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還新臺幣3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臺中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業者承諾可貸足全額,嗣後因金融機構無法如額貸款,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還新臺幣3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98萬元簽訂買賣契約,於該契約明訂「若經金融機構確認無法核貸成交總價85成之貸款,雙方同意不經催告即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嗣後經金融機構確認僅可貸到8成,消費者請求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無息退還定金新臺幣98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貸款金額不足,無法履約,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另行指定登記名義人後,可達預定貸款金額,雙方同意繼續履約。
98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98萬元簽訂買賣契約,於該契約明訂「若經金融機構確認無法核貸成交總價85成之貸款,雙方同意不經催告即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嗣後經金融機構確認僅可貸到8成,消費者請求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無息退還定金新臺幣98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貸款金額不足,無法履約,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另行指定登記名義人後,可達預定貸款金額,雙方同意繼續履約。
民國97年
97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12萬元後,發現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6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10萬元後,發現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4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50萬元後,發現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新臺幣300萬元),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48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50萬元後,發現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新臺幣300萬元),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48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12萬元後,發現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6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10萬元後,發現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4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2戶同樓層不同屋主之相鄰套房,經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完成斡旋後簽立買賣契約,始發現該屋2戶均有露台及頂樓加蓋使用情形,俟經向銀行申請鑑價貸款時,發現該露台違建使用,致無法核貸預期金額。消費者認為仲介公司虛報坪數及隱瞞事實致其誤判,遂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惟於期限內尚未妥處。經地政處邀請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到處協議,三方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台幣26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
97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2戶同樓層不同屋主之相鄰套房,經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完成斡旋後簽立買賣契約,始發現該屋2戶均有露台及頂樓加蓋使用情形,俟經向銀行申請鑑價貸款時,發現該露台違建使用,致無法核貸預期金額。消費者認為仲介公司虛報坪數及隱瞞事實致其誤判,遂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惟於期限內尚未妥處。經地政處邀請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到處協議,三方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台幣26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
97 臺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10萬元,成立委託購買契約,並於契約中敘明「需貸款180萬元,否則契約不成立」,但簽訂買賣契約後,仲介業者以消費者徵信未過為由,告知無法足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賣方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賣方同意退回新台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臺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10萬元,成立委託購買契約,並於契約中敘明「需貸款180萬元,否則契約不成立」,但簽訂買賣契約後,仲介業者以消費者徵信未過為由,告知無法足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賣方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賣方同意退回新台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96年
96 南投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6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銀行無法足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賣方(建商)退還新臺幣36萬元予消費者及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6 南投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6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銀行無法足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賣方(建商)退還新臺幣36萬元予消費者及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6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業者指稱該屋得貸款新台幣600萬元,經消費者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該屋無法如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賣方退還新台幣5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96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業者指稱該屋得貸款新台幣600萬元,經消費者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該屋無法如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賣方退還新台幣5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96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及面額15萬元本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嗣後因無法如額核貸,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及面額15萬元本票乙只及解除斡旋契約。

二、建商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0年
110 屏東縣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因無法辦理貸款,請求建商協助辦理貸款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並由建商退還已付款項200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8年
108 新北市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未告知貸款有二胎,且對保銀行拒絕承作,要求解約退訂遭拒,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公司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建商已同意辦理退戶,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6年
106 新北市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付訂刷卡20萬元,惟申請房屋貸款之額度不足,請求解除合約並返還已交金額遭拒,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本案消費者已至銷售現場辦理解約手續,訂金20萬元依合約規定沒收,雙方並達成解除買賣協議。
民國100年
100 雲林縣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成屋,於貸款對保時發現法定貸款額度外尚不足93萬元,地政士指明須以消費性貸款補充,在未徵詢當事人同意前逕向金融機構調高成交價來申辦貸款,後經消費者電話異議表明解除契約,並與業者片調後仍須購買,否則全部沒收款項,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函請業者及消費者召開協商會議,經協商後雙方達成協議,因系爭房屋亦有坪數不足之問題,故建商願意解約。
100 雲林縣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成屋,於貸款對保時發現法定貸款額度外尚不足93萬元,地政士指明須以消費性貸款補充,在未徵詢當事人同意前逕向金融機構調高成交價來申辦貸款,後經消費者電話異議表明解除契約,並與業者片調後仍須購買,否則全部沒收款項,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函請業者及消費者召開協商會議,經協商後雙方達成協議,因系爭房屋亦有坪數不足之問題,故建商願意解約。
民國98年
98 臺北市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新臺幣49萬7,620元,成立買賣契約,因金融機構無法如額貸款,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還新臺幣49萬7,620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臺北市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新臺幣49萬7,620元,成立買賣契約,因金融機構無法如額貸款,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還新臺幣49萬7,620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97年
97 彰化縣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4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因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臺幣38萬元予消費者及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彰化縣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4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因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臺幣38萬元予消費者及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臺南市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建商配合貸款之銀行利率過高,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建商同意退還新臺幣9.8萬元及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臺南市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建商配合貸款之銀行利率過高,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建商同意退還新臺幣9.8萬元及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取用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