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焦點
2022.11.07

清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情形

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近5年(107年至111年9月)清理代管遺產收歸國有之遺產總值高達新臺幣(下同)44億6,299萬元。

國產署表示,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3項規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及國庫有期待利益,而指定該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因遺產管理各項作業繁瑣,且多面臨「被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及「承辦人力不足」等問題,致辦理時程長,並須另行委任律師處理法律專業或訴訟事務。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歷年來該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計8,716件,截至111年9月,代管中遺產案件仍有1,845件。因社會經濟型態變化,繼承人拋棄繼承有漸多趨勢,遺產管理人職務多涉及法律、商業、地政專業領域及相關訴訟程序,希望具有相當法律、財務、地政專業知識及能力之律師、會計師及地政士等人士,能投入此項公益職務,法院徵詢意願時,同意擔任遺產管理人,俾借重其專業能力,對遺產管理更周全,權利人權益更有保障。

為加速清理代管遺產未結案件,國產署續於107年訂定4年清理計畫,截至111年9月計清理1,228案,收歸國有遺產總值達44億6,299萬元(土地1,291筆、房屋103棟,現金10億9,570萬餘元),著有績效。該署將賡續訂定年度清理計畫,針對未結案件,採行更精進措施,加速去化代管遺產案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發稿單位:國有財產署),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