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03.11

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三、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執行機關公開招標。
(二)主辦機關或執行機關配合國家政策指定產業公開招標。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認定有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使用必要者,由主辦機關報經財政部核定後辦 理。

五、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由審議小組依下列規定評定:
(一)存續期間:最長七十年。
(二)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共2點
(三)地租:共2點

十之一、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擇定產業類型
(二)確認政策需求並擇定招標標的
(三)擬訂招標文件
(四)評定招標條件
(五)公告招標
(六)成立評選會
(七)評選及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十一、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審認提供使用必要
(二)函復初審意見
(三)委託查估市價
(四)辦理市價評定:共3點
(五)擬訂建議書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
(六)審議小組評定
(七)洽商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
(八)財政部核定
(九)通知繳交權利金
(十)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辦理公證及申辦登記

十四、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應限制地上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建築使用。
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其使用存續期間之末日,不得在地上權存續期限末日之後,且不得違反設定目的。
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者,地上權人將土地或地上建物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範圍,應依原得標人投標文件及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興辦事業文件辦理。
但配合相關法令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經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將土地或地上建物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一)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
(二)地上建物於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範圍內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共2點
(三)未違反設定目的。
(四)使用存續期間之末日未超過地上權存續期限末日。

十五、設定地上權土地毗鄰之私有畸零地,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執行機關價購取得者,應納入設定地上權契約範圍,並變更標的,其地租及權利金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地租
(二)權利金
二十五、本要點規定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審查意見表、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之投標須知、設定地上權契約及委託管理契約格式,由主辦機關定之。

詳細修正規定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產改字第11250005310號,113年3月7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7870&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