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外籍家庭成員應檢附之文件,及修正可排除外籍家庭成員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修正持有及移轉本貸款住宅之家庭成員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
三、修正申請人或核定戶死亡時應通知之對象。(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修正受補貼者應停止補貼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40804089號,114年5月5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7018&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