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
2025.05.14

修正「界標管理辦法」

一、刪除銅釘界標及其附圖規格,修正附圖之法定度量衡長度單位、輔助界標頂端樣式及新增土地界標頂端樣式,並得刻提供機關名稱或代碼,俾強化界標管理及埋設公示效力。(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供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埋設之界標,應按現場情形區分之。(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符法制體例及實務作業情形,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四、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列冊管理界標,並僅得提供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測繪業者購買。(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地籍調查表查註界標與固定物之關係,得以現場影像或其他適當測量方法所得成果紀錄為之,以利空間資訊化建檔保存及強化民眾權益保護。(修正條文第十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2560號,114年5月7日】 

https://www.land.moi.gov.tw/law/newlawdet/100?Nid=5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