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應備具之文件。(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時,申請補發或換發應備具之文件。(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三、不動產估價師遷移登記時應備具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屆期換發時應備具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五、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2969號,114年6月18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8034&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