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明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與內政部一百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公告勘誤修正「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訂定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標準,及依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管理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建築物承造人於各樓層施工時申報勘驗,均須檢附建築物新拌及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計算)檢測報告,實有增列揭露相關資訊之必要,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擬具本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32432號,1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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