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修正「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502617765號,115年4月10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759&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