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規
2026.04.13

修正「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條文,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條條文,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附修正「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502617765號,115年4月10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759&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