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規
2026.08.11

修正「高速鐵路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土地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租金率計收基準」,自即日生效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為考古遺址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三、作成指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主管機關於審議會審議前,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審議案涉及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實施者,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因情形特殊,經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審議期間,自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現場勘查通知書發文之日起算。但審議程序進行中,始涉及前項計畫者,其審議期間自主管機關知悉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文化部,文授資局物字第11530075632號,民國115年7月28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7301&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