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租賃雙方更全面性的保障,內政部提醒,民眾於租屋簽約時務必選用內政部109年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書,以明確規範電費計收方式、租賃雙方修繕責任及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等事項,可降低租賃爭議及糾紛。此外,內政部也呼籲印製及銷售通路業者,主動回收及下架舊版契約,並將持續督請各地方政府,加強市售住宅租賃契約書訪查,若經輔導而未改善者,最高可處以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新舊版住宅租賃契約的權益保障差異相當大,新版契約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如明定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另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
此外,也規範房東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調漲租金;且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及負擔出租人應負擔之稅賦;房客部分,則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轉租前經房東同意並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等,以衡平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提升住宅租賃雙方權益的保障。
內政部強調,依消保法規定,簽訂的租約內容若違反不得記載事項,違反部分無效;應記載之事項,若未載明於租約中,仍視為構成契約內容,承租人簽約時如發現有不符規定的條款,可要求修改,如出租人拒絕,得檢附事證向地方地政機關及消保單位提出檢舉,經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至30萬元罰鍰,請出租人多加留意,以免觸法。
資料來源:內政部新聞稿(發稿單位:地政司),11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