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5條規定訂定,於106年6月14日發布實施,後於108年1月17日及110年4月9日修正發布實施。現為配合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爰擬具「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兩條,其要點如下:
一、考量本市現有機車修理業實際設置情形及交通系統路幅條件,修正住宅區設置機車修理業其設置地點需面臨八公尺以上道路。(修正條文第14條)
二、為執行本市各項增加容積制度以加速公共建設發展,並且基於保障已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權益,爰增訂條文明訂於建築執照處理程序未終結前,在不增加基地面積下增加建築容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並明確總容積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二倍。(修正條文第42條之1)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公告府都計字1110067842號,1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