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2.04.08

依據「海岸管理法」第5條規定,修正「海岸地區範圍」

 

 

修正重點:

一、依據海岸管理法第五條規定修正公告「海岸地區範圍」,如下圖。

二、依據海岸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告之。

三、旨揭海岸地區範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除外)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四、本海岸地區之劃設係為明確海岸管理法之適用範圍,尚未直接限制或禁止區內相關利用行為。

五、海岸管理法係透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明定海岸地區整體利用指導原則,引導及整合海岸地區之管理;至實質管制部分,主要於「海岸保護計畫」及「海岸防護計畫」規定禁止或相容使用項目,以保護海岸資源及防護海岸災害;「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及「海岸防護計畫」,應依海岸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踐行民眾參與機制及會商有關機關後,始核定公告實施管理。又於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需申請許可,惟其非直接限制或禁止開發使用。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10804425號,1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