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月7日公告)
修正重點:
桃園市現行住家用房屋之其他供住家使用者房屋稅稅率為百分之二點四,與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係為擴大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稅率的差距,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產炒作,並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相較,尚有調整空間。為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並避免持有本市房屋多戶者囤房,對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房屋多戶者,依持有戶數採用差別稅率,可藉由提高房屋持有成本,使空屋充分釋出,引導社會資源之有效運用,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爰擬具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其修正條文內容重點如下:
一、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五戶以下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二點四;持有六戶以上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三點六。
二、下列房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為百分之二點四,不納入戶數計算:
(一)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
(二)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者。
(三)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
(四)公同共有房屋者。但公 同共有人符合第一目規定,其潛在應有部分,不在此限。
(五)專供停放車輛使用者。
(六)起造人持有空置之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未出售者。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發使用執照或建造完成,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二年內未出售者,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草案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