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2.01.12

預告修正「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

(臺中市政府民國111年1月12日府授稅財字第1110010854號)

修正重點:

為擴大自住住家用房屋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差距,提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持有成本,俾符合量能課稅、租稅公平及抑制房產炒作,並保障自住權益,爰修正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一、持有臺中市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三戶以下者,每戶百分之二點四;持有四戶以上者,每戶百分之三點六。

二、下列房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採單一稅率,不納入前目戶數計算:

(一)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百分之一點五。

(二)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百分之一點五。

(三)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百分之一點五。

(四)營利事業所有地面上建築物無償專供其員工停放汽機車、自行車使用者,百分之一點五。

(五)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租賃住宅於

租賃期間者,百分之一點五;其租稅優惠期限,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六)公同共有者,除共有人符合自住之潛在應有部分外,百分之一點五。

(七)起造人持有之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未出售者,百分之二。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公報,111年春字第一期,1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