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2.05.11

修正「建築法」第77-1條

 

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於27年12月26日制定公布施行,距今已逾80年,其間歷經12次修正,已使我國建築管理體制漸臻完備。因應107年2月6日花蓮地震災害,為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爰擬具本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增訂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經總統於111年5月11日公布第77-1條之條文規定如下: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39301號令公布,1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