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請借款人對購買之土地確實依切結期限動工興建,避免金融機構資金流供囤地、養地,中央銀行於110年12月17日調整購地貸款規範措施,新增規範借款人應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
為避免銀行核定「一定期間」過於寬鬆,致有違管制規定之意旨,中央銀行邀集36家本國銀行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於111年1月13日召開會議,除聽取實務上之作法及意見外,並籲請金融機構辦理購地貸款,應將以下項目納入授信內規,作為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重點,且中央銀行將列為檢查重點項目:
一、有關「一定期間」之認定,金融機構應審慎覈實評估借款人預計動工實際所需時間,最長以18個月為原則。
二、於貸款契約明定,一定期間屆期尚未動工興建者,除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有具體明確事證屬不可歸責於借款人因素者外,應逐步按合理比例收回貸款,並採階梯式逐年加碼計息;金融機構並應確實落實執行。
三、金融機構辦理續貸或轉貸案件,如借款人所購土地未動工興建,應審慎覈實評估貸款條件,並應對貸款年限(含原貸期間),訂定合理之上限,以避免信用資源流供囤地、養地。
四、落實貸後追蹤管理,包括定期實地勘察、拍照追蹤建檔等,追蹤案件是否按計畫動工;如未確實落實貸後追蹤管理,將被列為重點缺失,並移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處。
中央銀行未來仍將持續關注不動產貸款及房市發展情形,滾動檢討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內容及執行成效,以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並促進金融穩定。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新聞稿,1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