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2.04.20

預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6條、第10條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87年9月7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六次修正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為108年1月22日。因接受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之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而申請許可移轉容積至其他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再移轉接受基地)案件,再移轉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計算方式,涉及再移轉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應於本辦法明定;另為達古蹟保存目的,依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38號判決意旨,申請許可容積移轉案件定著於送出基地之古蹟因故毀損且有修復、再利用必要者,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爰擬具本辦法第6條、第10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就接受基地未能完全使用獲准移入之容積申請許可移轉至再移轉接受基地案件,定明再移轉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6條)

二、就申請容積移轉許可案件定著於送出基地之古蹟因故毀損且有修復、再利用必要者,定明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應檢附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核准之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修正條文第10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10807185號,1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