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2.03.16

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新北市政府111年3月16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10419026號令

修正重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事項,依本法第85條規定,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發布訂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全文共計58條,嗣為配合實務需求,分別於105年、107年及108年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現為配合中央社會住宅政策、本府財務收支及公有建築物聯審原則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發展相關實務執行需求,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15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放寬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商場(店)之相關條件,以促進商業機能,並配合修正住宅區各項建築物使用限制樓層使用規定之情形,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14條、第15條)

二、修正醫療保健設施及社會福利設施之範圍,以含括社區式照顧服務單位及長期照顧服務設施。(修正條文第18條)

三、修正文字,以符合農舍變更使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變更,自不得擅自變更之精神。(修正條文第30條)

四、考量105年、160年分別公、發布施行之「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及「新北市透水保水技術規則」,業已對各開發基地之透水保水之總量有一定規範,考量特殊基地情況,爰增訂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得提高法定開挖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7條)

五、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2規定,增訂行政法人使用非公有地興辦公益設施得提高基準容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9條之1)。

六、增訂建築物後面基地線退縮建築之規定,以促進市區廢污水排水系統建置(修正條文第41條)

七、修正綠覆標準之相關規定,以符合本府有關本市綠化標準以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為全市統一執行標準之政策(修正條文第43條)。

八、修正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範疇,以配合本府簡政便民、公共設施加速建設政策(修正條文第45條)。

九、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放寬簡易都更容積規定;並配合第三十九條之一修正內容調整文字(修正條文第47條) 

十、修正公益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容積獎勵項目,以利本府受贈之公益設施多元利用(修正條文第48條)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市定法規,1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