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2.02.10

修正「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7條之2

(臺南市政府民國111年2月10日府法規字第1110200864A號令)

修正重點: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7條之2規定,私人於都市更新地區外,取得本府社會住宅主管機關同意文件,無償捐贈集中留設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予本府作社會住宅使用,並經本府審查核准者,該捐贈部分得免計容積。

        前項私人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得提本市都委會給予容積獎勵,並以一倍為上限。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一點五倍。

        此次新增第三項內容為,第一項捐贈之社會住宅應含附設之停車空間,其停車空間之設置經本市都委會同意者,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附表計算,不受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限制。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