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第2款、第5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3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中華民國82年3月2日以前,並於82年3月2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82年3月3日認定之。
資料來源:內政部令(台內營字第1110811966號),1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