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
2022.08.02

陳國樑/囤房的稅與不稅

 

「與虛誇的言辭相反—不僅在這裡、也在其他國家,研究一再指出:最能負擔的起的居住市場,是政府干預最少的房屋市場。」

湯瑪斯.索維爾(Thomas Sowell

 

不動產稅制改革涉及居住正義議題,倍受各界關注;近年來,囤房稅的討論往往激起社會烽火。台灣欠缺理性政策討論的空間,不是新聞,更讓人遺憾的是,既使是所謂「理性」政策的討論,卻往往流於「想當然耳」、「一廂情願式」的推論,彷彿只要說了、做了,結果必然自證(self fulfilling prophecy)。一旦政策結果不如預期,永遠有用之不盡的其他因素可以歸咎,絕非原政策論述的謬誤;反之,只要有一絲徵兆顯示改變恰如預期,則一定是政策效果,對於其他因素則視若無睹。欠缺學理與實證證據的論述,就是「理盲」;一味訴求自以為是的正義,亦是「濫情」。[1]

 

囤房稅的肇始

 

10363日前,《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2%,最高不得超過2%;其中,自住房屋稅率為房屋現值之1.2%。由於各地方政府對於非自住而供住家用之房屋,均採從低訂定徵收率,乃至於出現住家用房屋,不論自住與否,稅率皆為1.2% 的情形。

 

1033月,立法委員李應元等16位委員,以「一、房屋持有稅負低,變相鼓勵房屋炒作」與「二、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保障自住權益,抑制投機炒作」為由,提案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建議維持自住房屋稅率1.2% 不變,將其他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一舉調高至3.6%

 

財政委員會審查時,協商後共識認為:「為平抑房價,調高非自住而供住家用者之房屋稅率有其必要」,但並未採李應元等委員所提案之固定3.6% 稅率,而是將非自住而供住家用者之稅率由原規定之1.2% 2% 區間,調高為1.5% 3.6%區間。由於考量房屋稅為地方稅,宜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合理徵收率,乃加入授權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定訂差別稅率之規定。此外,為鼓勵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之自然人或私法人,乃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適用稅率為其房屋現值1.2%,與自住房屋相同。院會討論版本則根據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三讀通過後,修正條文於10364日公布。

 

自此,房屋稅之課徵,住家用房屋按其用途分為:「自住」、「公益出租」與「其他供住家用」三類;「自住」與「公益出租」適用稅率為其房屋現值之1.2%,「其他供住家用」適用稅率為其房屋現值之1.5% 3.6%、授權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其中,對於「其他供住家用適用稅率之規定,即為近兩年,各方討論之「囤房稅」的法源依據。

 

財政部的不置可否

 

耐人尋味的是,舊法規定其他供住家用之房屋稅率為1.2% 2% 區間,地方政府多將徵收率定於下限之1.2%;新法規定其他供住家用之房屋稅率為1.5% 3.6% 區間,但在今年6月以前,除台北市、宜蘭縣及連江縣三地,訂有按房屋所有權人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稅之囤房稅機制外,[2] 其餘各地方政府則不論持有戶數多寡,一概採固定稅率徵收、多為新稅率區間之下限1.5%[3]

 

在房價持續上升、民怨高漲的背景下,囤房稅機制不彰,自然成為箭靶,於是要求修正囤房稅機制的聲浪,有如排山倒海。立法院本(第十)會期,正於立法討論中(包括委員會待審與審議中),針對《房屋稅條例》第5條稅率的提案共有11案,是朝野所有黨團共同關注的焦點。

 

面對各界不滿房價過高的呐喊,財政部雖然提案限縮房屋稅免徵之適用對象僅限自然人(且有戶數限制)以及所得稅之「房地合一2.0」新制,兩項改革回應,但始終未鬆口修正房屋稅現有囤房稅機制。對於囤房稅修正,財政部始終舉棋不定,立場不置可否。一方面以新聞稿表示:「有關是否推動囤房稅部分,考量衝擊層面大,為避免影響一般購屋者及租屋者生活負擔,允宜審慎」;另一方面卻表示,按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已有法源,會督促地方政府實踐囤房稅。

 

在財政部的期待與樂見下,今年7月起,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新竹市與新竹縣等六縣市,皆於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中,開始對於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實施按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的囤房稅機制,加上原本已經實施囤房稅的台北市、宜蘭縣與連江縣,以及草案正在審議中的新北市,全台六都十六縣市,已有近一半地方行政區,有囤房稅的施行。試問,這就是居住正義的實現?年輕人買得起房子了?少子化問題也出現了曙光?

 

囤房稅論述的謬誤

 

在此同時的現實是,主計總處公布最新物價指數統計,消費者物價指數七大類中,居住類的物價指數月增率居冠;6月房租指數統計年增幅度達1.85%,較去年同月翻長1.68倍,創下民國86年以來的新高。觀察今年1月以來房租指數的變化,如此快速的租金上漲趨勢,過往少見,狠狠打臉政府推動居住正義的努力。

 

以囤房稅機制促進居住正義,政策論述相當直覺。房屋稅為房屋所有人持有房屋所必須繳納的稅負,為房屋之持有成本。囤房稅的課徵,加重房屋所有人持有非自住而供住家用房屋之稅負、提高房屋持有成本,可促房屋所有人釋出囤房;在房屋市場供給增加的情形下,房價可望下跌,而使購屋者(特別是年輕人)更能負擔得起房價。

 

如此「課徵囤房稅 => 持有囤房成本上升 => 房屋市場供給增加、房價下跌」的「囤房稅三部曲」邏輯演繹,是如此的簡單易懂,所以相當吸引人。但若拋開直覺進一步思考,就會發現上述政策論述是想當然耳、一廂情願式的推論。

 

首先,課徵囤房稅未必使持有囤房成本上升。房屋稅之法定納稅義務人雖然為房屋所有權人,但房屋稅實際負擔未必就是房屋所有權人。一般而言,租稅的實際歸宿為因課稅而經濟福祉降低之人(租稅的「經濟歸宿」;economic incidence of taxation),與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租稅的「法定歸宿」;statutory incidence of taxation),由於稅負的轉嫁,未盡相同。課徵囤房稅,在租金與房價上升的情形下,租屋者或下手購屋者必須付出比原本更高的代價,以取得房屋之使用權或所有權,因此囤房稅稅負,將由房屋所有人,向前轉嫁(forward shifting)給租屋者或下手購屋者負擔。[4]

 

就此而言,目前財產稅理論與實證的研究相當的一致,對於房屋課稅,會有相當的稅負經由租金與價格的上升轉嫁,因此,課徵囤房稅將使租金與房價上揚,未必使囤房房屋所有人之持有成本上升。[5]

 

其次,一旦持有囤房成本上升,持有其他供住家用房屋者,即會將手中房屋釋出,而使房屋供給增加、價格下跌。就此,應該分析個人預期持有房屋之成本與報酬;囤房與否,在預期房屋持有成本大於報酬的情形下,房屋所有人才會釋出手中房屋。

 

持有房屋之成本為:房屋貸款利息+折舊+稅費;持有房屋之預期報酬為:出租之租金收入(自住之設算租金)+未來出售時預期之資本利得。囤房稅為持有房屋之稅費,因此,唯有目前持有房屋之成本,恰好等於持有房屋之預期報酬的情形下,稅費增加、其他條件不變,方能使持有成本大於持有房屋預期報酬,而使持有意願下跌。但實際的情形是,當房價持續上漲時,房屋所有人預期出售房屋可獲得大量之資本利得,是而持有房地預期報酬遠大於持有成本;持有房屋稅費增加,並無法改變成本小於報酬的不等式,如何能使囤房釋出?

 

結論

 

總而言之,「課徵囤房稅 => 持有囤房成本上升 => 房屋市場供給增加、房價下跌」的三部曲論述,建構在兩個交互連結的命題上:命題一、囤房稅負會由目前房屋之所有人(或建商)承受,囤房之房屋稅負的增加,將使房屋所有人(或建商)之持有成本同幅上升;命題二、一旦房屋持有成本上升,則囤房將會釋出,增加房屋供給,而使房價下跌。支持囤房稅政策論述,奠基於命題一、二皆成立的認定;然根據以上討論,命題一、二純屬一廂情願,無法讓人信服。

 

曾任教於康奈爾大學、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等著名大學的美國經濟思想家湯瑪斯.索維爾(Thomas Sowell),在其著作中如此說道:[6]

 

「與虛誇的言辭相反—不僅在這裡、也在其他國家,研究一再指出:最能負擔的起的居住市場,是政府干預最少的房屋市場。」

 

近年來,在世界許多國家出現的房屋市場亂象,再再驗證索維爾教授的論點。以租稅政策打房,在不能確定租稅歸宿的情形下,房價越打越高;以補貼政策促進居住正義,投入大筆經費的結果,進一步助長價格泡沫;以租金管制等其他手段干預房市,則往往使供需失衡問題更為嚴重。政府在房屋市場的功能與腳色,必須訴諸學理與證據,而非理盲與濫情。

 

作者:陳國樑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

 

[1] 台灣物理學界傳奇、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Johns Hopkins University)物理暨天文學系榮譽教授錢致榕先生,於2009年毫不留情面地指出台灣社會的「理盲」與「濫情」。十幾年來,台灣社會,「理愈盲」、「情更爛」;許多公共政策討論有如「情緒勒索」。

[2] 台北市對於其他住家用房屋2戶以下,每戶徵收率為2.4%3戶以上,每戶徵收率為3.6%。宜蘭縣對於其他住家用房屋2戶以下,每戶徵收1.5%3戶至7戶者,每戶徵收率為2%8戶以上,每戶徵收率為3.6%。連江縣對於其他住家用房屋2戶以下,每戶徵收率為1.6%3戶以上,每戶徵收率為2%

[3] 唯有桃園市及新竹縣之其他住家用房屋徵收率高於1.5%;前者為2.4%,後者為1.6%

[4] 對於土地或房屋等資產課稅,在租稅負擔無法向前轉嫁的情形下,租稅的經濟歸宿在課稅當下資產之所有人;資產價格會出現與整體稅負等額的下跌,在租稅理論稱之為稅負的「完全資本化」(full capitalization)。一旦出現資產價格下跌幅度小於整體稅負的情形,即表示部分稅負經由向前轉嫁的方式,移轉給下手買家承受,是稅負的「部分資本化」(partial capitalization)。

[5] 在理論上,不論是將房屋稅視為對一般財貨課稅討論的「傳統觀點」(Traditional View),或將房屋稅視為對資本所課徵之一般性稅負討論的「新觀點」(New View),皆認為對房屋所有權人課稅,相當比例的稅負會經由租金、房價的上升,前轉給租屋者或購屋者負擔。目前實證研究證據,大多支持轉嫁的理論預期。

[6] “Study after study, not only here but in other countries, show that the most affordable housing is where there has been the least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with the market – contrary to rhetoric,” Sowell, Thomas, Dismantling America : and other controversial essays,頁25,出版商:Basic Books, New York,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