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10年底啟動第二波不動產授信業務專案金融檢查,包括:10家銀行、7家信用合作社及3家票券金融公司,業於111年3月31日完成檢查。
本次專案檢查發現涉及有投資客、建商以金融機構之資金炒房、養地、囤地及囤屋、部分金融機構涉有違規情事之缺失:
(一)媒體報導炒房團利用投資理財課程誘導民眾向銀行融資炒房,檢查發現有銀行行員至炒房集團舉辦不動產投資講座或說明會場所進行簽約對保,相關借戶顯示有還款繳息能力偏低、買賣契約與貸款契約簽名字跡不同、特定人於貸後代理提領大額現金、繳息資金由特定第三人現金存入、售屋款匯入借戶帳戶後由特定人提現等內控缺失。
(二)部分金融機構涉有違反中央銀行及金管會規定,有關涉違反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規定者,例如:寬限期、核貸成數控管、動工款、調整期處理方式及執行等;另有涉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風險權數計提不符等問題。
(三)其他缺失包括:
金管會前次檢查亦發現有炒房團利用投資理財課程誘導民眾向銀行融資炒房,已函請銀行公會研議「防範投資客炒房及人頭戶申貸機制」,金管會將邀集案關金融機構負責人提出說明,以瞭解對防範投資客炒房之內控作為;對部分金融機構涉有違反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不動產相關規範一節,將移請中央銀行處理及由金管會依情節採取適當之行政措施。
金管會將持續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藉由金融監理作為,督促金融機構加強不動產業務風險控管,促使信用資源有效配置及合理運用。金管會將持續就金融機構對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不動產授信規範之法令遵循情形加強監理及查核;金管會並再次呼籲各金融機構應自我檢視有無類此情形,建立控管機制、強化授信風險控管及健全業務經營,透過自律導正,以協助實現居住正義,並維持金融穩定。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稿,11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