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 | 發生縣市 | 糾紛來源 | 糾紛原因 | 案例說明 |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 隱瞞之重要資訊內容 |
民國111年 | ||||||
111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簽約過戶後,發現業者及賣方刻意隱匿未於不動產說明書告知屋內牆壁多處重大間隙裂痕之瑕疵,請求無條件解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花蓮縣政府依消費申訴程序辦理,嗣經仲介、消費者與賣方協調後達成和解,消費者與賣方同意共同負擔牆壁修復費用。 | 未於不動產說明書告知屋內牆壁多處重大間隙裂痕之瑕疵 |
民國110年 | ||||||
110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向預售屋第1手買方購買該屋,支付斡旋金10萬元後才知道另需準備85萬現金給予第1手買方,認為業者未說明清楚導致誤判,要求無條件解除契約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與業者及買賣雙方協商後,賣方同意將斡旋金無條件全額返還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 未告知支付斡旋金10萬元後,仍需準備85萬現金給予第1手買方 |
110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業者未告知該屋離工業區非常近,另半徑300公尺內頂樓鄰居有鴿舍違建物,消費者認為業者未善盡告知完整資訊義務,請求酌減仲介服務費或房價未果,致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業者全額退還買方已支付費用並解除買賣契約,消弭紛爭。 | 該屋離工業區非常近、半徑300公尺內頂樓鄰居有鴿舍違建物 |
110 | 彰化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嗣後發現屋內漏水及白蟻危害現象,消費者認為業者未善盡調查義務、隠瞞重要交易資訊,要求業者及賣方負擔修繕責任並投藥消除蟻害未果,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協調,買賣雙方及業者三方協商由賣方給付10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補償,達成和解,消弭紛爭。 | 屋內漏水、白蟻危害 |
110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屋,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嗣後至現場查看屋況,由鄰居得知該社區發生過土石流,且有人意外死亡,消費者主張業者未事先告知,請求無條件解約並返還定金、簽約金及本票未果,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與消費者及業者溝通聯繫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返還定金4萬6,660元、簽約金100萬及455萬元本票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 該社區曾發生過土石流且有人意外死亡,但並仲介公司未事先告知 |
110 | 臺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交屋後發現浴廁有壁癌並有滲漏水情形,且廚房有白蟻侵蝕痕跡,惟業者帶看屋時均未告知,造成入住後權益受損,主張賣方及業者應負修繕責任,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與買賣雙方達成共識,賣方願意負擔浴室防水及白蟻防治工程等施作相關費用,另與業者共同給付7萬元作為補貼消費者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 屋內漏水、白蟻危害 |
110 | 臺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該屋狀況不佳,需全面整修方可居住,然業者於調查實價登錄行情未確實提供消費者成交資訊,僅提供屋況較好之成交行情,未解釋其中差異,造成買賣價格明顯超出實際成交行情,請求解除契約並要求業者不得收取服務報酬22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表示實價登錄調查皆依據政府公開資訊所提供,但價格確實會受到物件個別因素影響,造成消費者資金上之困擾,確有調查上未盡之宜,經協調後業者願退還已收取服務報酬11萬元,並解除買賣契約,順利解決紛爭。 | 未確實提供實價登錄成交資訊,僅提供屋況較好之成交行情 |
民國109年 | ||||||
109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訂買賣契約書後,發現標的有界址糾紛、佔用他人土地及無水權之情形,認有重大欺瞞之情形,請求賠償違建部分20萬元及水井6萬元未果,致生糾紛。 |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消費者與賣方協調後達成共識,由賣方及業者分別補償2萬元及3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 界址糾紛、佔用他人土地及無水權 |
109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並簽訂契約,嗣後發現房間隔間牆上方鏤空和窗戶被堵住等問題,訴求退還訂金未果,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達成協議,已解除契約並收到業者退還訂金7千元及2千元補償金,圓滿解決紛爭。 | 房間隔間牆上方鏤空、窗戶被堵住 |
109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嗣發現同棟3樓曾發生死亡命案事件,惟業者與屋主未據實告知,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消費者已與屋主及業者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 同棟三樓曾發生死亡命案事件 |
109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提供成交行情供參考造成損失,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已協議完成解約並歸還買方82萬元頭期款,圓滿解決紛爭。 | 未提供成交行情而造成損失 |
109 | 新竹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屋,買賣契約書簽立後,透過鄰居得知該屋曾發生前屋主於屋內發生死亡多日事件,消費者認為業者隱匿重要資訊,主張解除契約未果,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市政府邀集三方協調,會中賣方出示自然身故證明,經市政府居中分析法律關係及契約責任,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支付違約金予賣方,圓滿解決爭議。 | 前屋主於屋內發生死亡多日事件 |
109 | 彰化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不動產,申訴業者未如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經委託人簽章後向其解說,致未能知悉承購標的部分地號屬交通用地,在訊息不對稱下簽署要約書進行要約,主張所簽要約書無效遭拒,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將該爭議標的相關契約書送府受查,業者協調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 部分地號屬交通用地 |
109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租屋並支付押金9千500元,主張承租2個月多期間,每日半夜噪音吵雜無法正常睡眠,且租屋前業者與屋主均未告知樓下為KTV,請求終止租約,遂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雙方協調後簽立和解書,由屋主退還50%押金計4千750元,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 樓下為KTV |
109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成屋,因業者未對增建部分詳細陳述及調查,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付訂金遭拒,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消費者及賣方協調後,由賣方沒收訂金5萬元,並簽立解約協議書,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 未對增建部分詳細陳述及調查 |
民國108年 | ||||||
108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因仲介刻意隱匿系爭房屋屋齡之實際狀況,致消費者蒙受重大損失,遂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程序後,透過仲介積極居間協商,買賣雙方已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已圓滿解決爭執。 | 刻意隱匿屋齡之實際狀況 |
108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因仲介刻意隱匿系爭房屋客廳嚴重壁癌、一樓天花板漏水及三樓陽台排水孔阻塞等問題,遂生本件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出賣人同意補貼消費者新臺幣6萬元,已圓滿解決爭執。 | 客廳嚴重壁癌、一樓天花板漏水及三樓陽台排水孔阻塞等問題 |
108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於交易前未提供實價登錄及周遭交易資訊,導致買賣價格與附近行情落差大,且承諾可貸款8成亦未果,請求解約返還價金遭拒,致生爭議。 |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由消費者(買方)支付賣方1.5萬元違約金及支付仲介1.5萬元服務報酬後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履約保證專戶中剩餘款項,圓滿解決糾紛。 | 未提供實價登錄及周遭交易資訊 |
108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購屋並簽定契約後,發現該屋所附的機車停車位與原先業者詢問大樓管委會的停車位號碼不同,惟該屋所附停車位面臨汽車軌道,屬於較危險區域,家中尚有幼兒,擔心其安全,認為房仲未善盡查證義務,要求業者想辦法與其他住戶更換停車位或退回部分報酬未果,致生爭議。 | 經業者與買方數次協調,買方自行與該大樓管委會委員更換機車停車位,再由業者補償買方3.6萬元,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 機車停車位與原先業者詢問大樓管委會的停車位號碼不同,且其面臨汽車軌道 |
108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容與當初委託銷售契約書不符,且未以委託銷售底價刊登廣告銷售,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經協調後,買賣雙方已合意無條件解約。 |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容與當初委託銷售契約書不符,且未以委託銷售底價刊登廣告銷售 |
108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售新北屋,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時告知仲介將另購臺北屋,仲介業者及代書遂建議消費者無需遷戶籍至新北售屋處,且推估明年需繳8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稅,後因另購臺北屋時發現未設戶籍於已出售之新北屋,致無法適用重購扣抵財產交易所得稅,請求仲介業者補貼80萬元稅金損失遭拒,遂生爭議。 | 經本局邀請雙方到場協商成立,雙方協議由仲介公司就消費者申請財產交易所得稅重購扣抵稅金增加部分,補貼消費者40萬元,圓滿解決爭議。 | 仲介業者及代書建議無需遷戶籍至售屋處,致另購屋時無法適用重購扣抵財產交易所得稅 |
108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並簽妥買賣契約,嗣後消費者發現房屋所座落之土地雖有4筆,但其中有2筆為道路用地(2.5坪),認為仲介業者隱瞞重要資訊,遂主張不購買道路用地,並要求折價400萬元價金未果,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公司與消費者協調後,由買賣雙方簽立解約協議,協議退還消費者履約保證專戶內金額,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 房屋座落之4筆土地中有2筆為道路用地 |
民國107年 | ||||||
107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消費者簽約後發現出賣人及仲介隱匿該中古屋廚房及停車場佔用國有土地之事實,遂生本件爭執。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同意於指定日期前協助消費者以高於成交價以上之價格轉售,倘屆期無法轉售,則由出賣人以同樣價格買回,已圓滿解決爭執。 | 廚房及停車場佔用國有土地 |
107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以470萬之價格出售中古屋,詎料消費者嗣後發現仲介隱瞞該中古屋超過500萬市場行情之重要資訊,竟低價售出,遂生爭執。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嗣逢花蓮地區0206大地震,買方因而產生系爭中古屋安全性疑慮,遂同意合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已圓滿解決爭執。 | 隱瞞該屋市場行情超過500萬,而以470萬出售 |
107 | 南投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表示透過仲介購屋,成交前仲介業者未說明標的房地合一稅之稅金,導致房屋成交價格扣除相關稅金後,其獲利受所損認為權益受損,遂生爭議。 | 案經本府地政處多次電洽消費者及仲介業者進行協調,嗣經業者表示同意雙方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且不收取違約金,圓滿解決糾紛。 | 未說明房地合一稅之稅金 |
107 | 桃園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經由仲介購買中古屋,於簽約後繳交全額房價進履保專戶,要求先交屋整修裝潢,嗣由鄰房屋主處得知該屋即將徵收並將拆除前段房屋,消費者認為仲介未告知此資訊,經申請鑑界後,確需拆屋,消費者要求解約並附帶請求賠償97萬元未果,遂生爭議。 |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除請業者為妥適處理外,為了解案情並派員至仲介為業務檢查及與業者詳談,經地政局連絡該消費者協調後,以裝潢讓渡金及利息貼補計34萬解除契約,並返還消費者全額已繳房價,圓滿解決爭議。 | 該屋即將徵收並拆除前段房屋 |
107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房仲承租不動產,事後發現簽約對象並非房東本人,而是二房東,感覺房仲隱瞞重要資訊,覺得受欺騙,希望能退還5000仲介費用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表示一開始即有告知,不解消費者為何說不知情,但願意退回消費者5000元仲介費用並已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 簽約對象為二房東 |
107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因仲介未盡產權調查責任,未告知購買土地上之未保存建物佔用水利局土地,恐遭拆除之虞,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惟仲介遲不歸還200萬元本票,遂生爭議。 | 案經本局主動召開協調會,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願解除買賣及履保契約,並返還消費者200萬元本票,雙方達成和解。 | 土地上之未保存建物佔用水利局土地,恐遭拆除 |
107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主張業者未告知半徑300公尺內有高壓電塔及私人墳墓等嫌惡設施,簽定買賣契約時始得知業者隱瞞重大事實,要求解除契約遭距,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表示賣方同意減少價金12萬元,買方依照買賣契約繼續履約,雙方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 半徑300公尺內有高壓電塔及私人墳墓等嫌惡設施 |
107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賣屋,主張業者未告知該屋需繳納房地合一稅並推托是營業員個人行為,導致被國稅局追稅及罰鍰,要求拿回全部仲介費遭拒,遂生爭議。 | 經本局及消費者服務中心屢次協調,最後由業者補貼原屋主已支付的仲介費3分之1,雙方達成和解。 | 未告知需繳納房地合一稅 |
107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屋,簽約後認為仲介人員故意隱瞞房屋傾斜重大瑕疵,主張解除合約並願意賠償10萬元訂金給屋主未果,遂生爭議。 | 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公司向屋主與消費者協調並提供相關文件供消費者參考後,消費者決定續行履約,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 房屋傾斜 |
107 | 臺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裝修時發現多處壁癌及滲漏水情形,且用油漆刻意掩蓋,爰主張屋主應負修繕責任,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同意補償2萬元、仲介同意補償1萬元予消費者,補貼其修繕費用,爭議圓滿解決。 | 以油漆刻意掩蓋多處壁癌及滲漏水情形 |
民國106年 | ||||||
106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消費者入住後發現出賣人及仲介隱匿系爭中古屋水塔破裂之事實,遂生本件爭執。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原屋主(賣方)同意補償消費者2萬元,圓滿解決爭執。 | 水塔破裂 |
106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消費者入住後發現出賣人刻意隱匿系爭中古屋曾經有人非自然身故之事實,請求解約遭拒,遂生爭執。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於調解程序開始前已私下合意無條件解除系爭中古屋之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 曾有非自然身故之事實 |
106 | 南投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嗣後主張隱瞞重要資訊,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致生糾紛。 | 案經南投縣政府地政處多次電洽消費者及仲介業者進行協調,嗣經業者退還5萬元斡旋金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 隱瞞重要資訊 |
106 | 基隆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表示透過仲介購屋,成交前仲介業者未說明標的有違建(後方廚房增建)之事實,導致房屋成交後遭拆,認為權益受損,遂生爭議。 |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經消保官協商後,由仲介公司返還仲介服務費達成和解,並當場支付完畢,圓滿解決紛爭。 | 標的有違建(廚房增建) |
106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告知所購買標的對面鄰居為凶宅,致消費者認有損其權益,衍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本案爭議經買賣雙方進行二次協商達成和解,賣方同意折讓部分價金,消費者(買方)繼續履行合約,圓滿解決紛爭。 | 對面鄰居為凶宅 |
106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中古屋,於看屋後當場給付斡旋金10萬元,且於同日下午簽訂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物頂樓原本是廟宇,主張業者於帶看屋時未提及,且簽訂買賣契約時亦未說明解約需支付買賣價金的15%作為賠償金,故認為仲介隱瞞資訊,因廟宇問題無法繼續履約,請求終止契約並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回函表示由其邀集雙方共同協商並簽立協議書,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賣方同意返還新臺幣10萬元整及其利息,有關解約所衍生之相關手續費2千元由消費者(買方)負擔,雙方達成和解。 | 建物頂樓原為廟宇 |
106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中古屋,已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支付21萬元定金,發現可貸款金額遠低於實際購買金額,經洽銀行了解行情價後,消費者查閱內政部之實價登錄資訊的成交行情與記錄,並與仲介公司所提供之實價登錄成交行情與記錄進行比對,發現同樣搜尋條件下成交記錄不一致情形,遂主張仲介公司故意隱瞞低價之成交記錄,僅提供高價之成交紀錄,而誤導消費者以高價購屋,要求解除契約,致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未達協議,之後由議員召開協調會,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消費者21萬元定金,同時仲介公司不向買方收取服務費外,另給予消費者3萬元損害賠償,雙方達成和解。 | 隱瞞低價之成交紀錄,僅提供高價之成交紀錄 |
民國105年 | ||||||
105 | 宜蘭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簽約過程中業者並未告知此筆土地不能貸款及建屋,請求解約並返還已繳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請建管單位協助查無套繪管制後,業者邀集消費者與出賣人(原地主)進行協商,雙方協議簽訂買賣價金交付延展同意書,圓滿解決糾紛。 | 該筆土地不能貸款及建屋 |
105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仲介居間過程中,未告知買受人(即申請人)該中古屋坐落於工業區土地上,導致申請人需另繳交100多萬元之回饋金,遂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經消保官於調解程序中向消費者解釋工業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用地而需繳交回饋金,對於地主可能是利多,消費者表示已瞭解並同意不再對出賣人及仲介業者為其他請求。 | 該屋座落於工業區土地上 |
105 | 雲林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4筆共有土地,因業者聲稱該持分土地可分割,於支付斡旋金本票70萬元後,發現該持分土地實無法分割,主張無意願購買並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斡旋金本票70萬元予消費者,解決糾紛。 | 4筆共有土地實無法分割 |
105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未說明其中1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欺瞞消費者簽訂買賣契約書後,經貸款銀行表示該公保地可能徵收,故下修核貸金額,消費者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付價金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消費者與賣方達成協議,雙方同意減少價金後繼續履約,圓滿解決紛爭。 | 其中1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
105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惟業者未於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前提供近三個月成交行情,作為消費者訂定售價之參考,導致消費者減價決定錯誤,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及損害賠償遭拒,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電洽仲介業者了解案情及處理情形,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違約金20萬元予買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 未提供近三個月成交行情 |
105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中古屋,於交屋後發現有白蟻蟲害、漏水及外牆龜裂等問題,另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發現尚有房屋傾斜問題,主張仲介公司提供錯誤訊息,處理業務有過失,應負賠償之責,遂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回函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退還買方12萬元作為補償,解決糾紛。 | 白蟻蟲害、漏水、外牆龜裂及房屋傾斜 |
民國104年 | ||||||
104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5筆土地,經查詢地籍圖發現其中1筆土地與業者所述位置有明顯差異,另2筆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載為道路徵收保留地,認為權益受損請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合意由消費者(買方)給付賣方9萬元之違約金後,合意解除委託買賣契約,業者同意不收取買賣雙方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爭執。 | 5筆土地中1筆土地位置有明顯差異,2筆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載為道路徵收保留地 |
104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小屋換購大屋,惟業者隱瞞消費者無法以免貸款方式換購大屋之重要資訊,誘導消費者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致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兩造合意解除委託銷售契約書,並由消費者給付新臺幣5萬元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爭執。 | 隱瞞無法以免貸款方式銷售小屋換購大屋 |
104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未告知該地包含道路且曾發生命案之重要資訊,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嚴重受損。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同意減收2成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爭執。 | 未告知該農地包含道路且曾發生命案 |
104 | 桃園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並簽訂買賣契約,事後發現買賣標的經前屋主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而被查封,故主張仲介業者隱瞞事實致消費者權益受損,要求退回仲介費用遭拒,遂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表示,本案確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併附登記謄本,其上詳載有2筆抵押權及1筆限制登記,該說明書亦經買方簽章確認,實無隱瞞資訊;而標的查封係發生於簽約後,因賣方與債權人另一筆債權併案執行而生,已協調買賣雙方達成處理查封爭議協議並完成交屋。 | 買賣標的經前屋主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而被查封 |
104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事後發現隔壁鄰居有發生跳樓事件,主張業者明知卻未告知此重要資訊,雖經業者表示該屋不算凶宅無需告知,惟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已協助消費者對特殊屋況進行了解,為弭平爭議不收取服務報酬,消費者願意繼續履約,解決紛爭。 | 隔壁鄰居有發生跳樓事件 |
104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賣屋,簽約後買方遲未給付價金及履約交屋,業者雖告知買方願意支付賠償金,惟未告知另有一筆延遲履約違約金之權利可向買方請求,致消費者(賣方)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函表示已協商買方同意支付9萬餘元違約金,賣方同意不再收取任何費用,雙方同意繼續履約並已交屋完成。 | 未告知另有一筆延遲履約違約金可向買方請求 |
104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因房屋座落地號劃為道路用地,恐有徵收之虞,主張業者未告知房屋有重大瑕疵,致消費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系爭土地係民國71年劃定為道路用地,屋主亦不知悉,仲介人員實難以查證,本案業者及屋主已與買方以80萬元達成民事和解。 | 房屋座落地號劃為道路用地,恐有徵收之虞 |
104 | 臺中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簽訂契約書後,認為業者未善盡告知標的物瑕疵(包含漏水、疑涉海砂屋等),且標的物與鄰居有官司糾紛,主張重大瑕疵契約無效,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 案經地政局邀集買賣雙方及業者三方召開協商會議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買方)免支付服務報酬並賠償違約金6千元予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 標的物瑕疵(漏水、疑涉海砂屋)且與鄰居有官司糾紛 |
104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於仲介過程中未提供充分資訊予消費者瞭解建案情況,並質疑仲介公司涉及欺罔行為,要求返還10萬元訂金,衍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業者表示已達成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要約之協議,並返還10萬元訂金予消費者(買方),解決糾紛。 | 未提供充分資訊予消費者了解建案情況 |
104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得中古屋,簽訂買賣契約書後才發現該建物樓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認為仲介及原屋主均未告知此一屋況,主張交易有明顯瑕疵,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及價金返還,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公司回函表示買賣雙方合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買方已支付之價款,解決糾紛。 | 建物樓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 |
104 | 臺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隱瞞1樓係違章建築,主張解除契約遭拒,致產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業者返還35萬元仲介服務費予消費者,買賣契約繼續履行,圓滿解決紛爭。 | 1樓係違章建築 |
民國103年 | ||||||
103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業者隱瞞該屋化糞池排管直接排入屋前排水溝等重大瑕疵,致消費者於簽約後發現該屋臭氣沖天,請求解決未果,致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協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由賣方返還買方已支付半數訂金(5萬元),另由業者補償消費者(買方)2萬5千元,圓滿解決爭執。 | 該屋化糞池排管直接排入屋前排水溝 |
103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居間購買中古屋後,發現該屋將因下水道汙水處理工程,致須強制拆除廚房及增建之車庫,主張業者未告知該重要訊息,損及消費者(買方)權益,請求補償遭拒,遂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業者同意補償消費者(買方)18萬元,原屋主(賣方)同意補償消費者(買方)2萬元,圓滿解決爭執。 | 因下水道污水處理工程,需強制拆除廚房及增建之車庫 |
103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居間購買中古屋後,竟收到國稅局要求補繳10%奢侈稅及罰款之通知,主張業者未善盡告知稅費負擔義務,要求全額補償遭拒,致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協調由該案承辦之地政士全額補償消費者(買方)額外增加之稅捐損失,圓滿解決爭執。 | 未善盡告知稅費負擔義務 |
103 | 苗栗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欲作修車廠使用,業者因未明確告知該農業用地之許可使用項目,致簽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土地無法依其目的使用,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款項遭拒,致生爭議。 | 經縣政府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雙方到場協調,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由賣方支付60萬元違約金,達成和解。 | 未明確告知該農業用地之使用許可項目 |
103 | 桃園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新成屋並簽訂買賣契約,惟簽約並交付部分款項後始察覺外牆現況業經建設公司變更為鐵捲門而與原圖不符、公共發電機與法規不符等情事,且仲介知情後並未立即告知買方此瑕疵,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由業者協調後達成協議,由建設公司減價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 外牆經建設公司變更為鐵捲門而與原圖不符、公共發電機與法規不符 |
103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請業者仲介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部分房屋座落他人土地,業者於銷售過程皆無告知實際土地現況,遂生爭議,請求協助。 |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由業者給付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和解。 | 部分房屋座落他人土地,業者於銷售過程皆無告知實際土地現況 |
103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由於業者未告知該社區發生多起非自然死亡事件,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與屋主協調後,屋主同意與消費者(買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業者同意退還消費者已支付之新臺幣9萬元之仲介服務費。 | 該社區發生多起非自然死亡事件 |
103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依提供資料顯示該不動產用途為住宅使用,並已支付斡旋金,嗣後始知悉該不動產法定用途非為住宅,致消費者認權益受損要求解約遭拒,衍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協商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並退回10萬元斡旋金,解決爭議。 | 提供資料顯示該不動產用途為住宅使用,嗣後始知悉其用途非為住宅 |
103 | 新竹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嗣後主張該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請求解除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查明並本於消費者利益妥處,業者據原屋主表示該屋於租屋期間,租屋者因疾病就醫後逝世,並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發生,業者另向同棟大樓鄰居查證亦屬如此,又警察機關亦查無相關紀錄,嗣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議,最終達成解約合意,解決紛爭。 | 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 |
103 | 嘉義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交屋1年後鄰居告知基地中約有6坪為道路徵收預定地,主張業者與賣方未告知該重要資訊,請求賣方退回新台幣30萬元補貼。 | 經市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賣方及業者均坦承未知有約6坪道路預定地資訊得據以告知,消費者(買方)要求新台幣30萬元補貼金,由賣方負擔6萬元及業者負擔24萬元,解決糾紛。 | 基地中約有6坪為道路徵收預定地 |
103 | 臺中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簽定買賣契約,主張業者於帶看至簽約過程均未告知屋旁有靈骨塔,且頂樓有架設基地台等,要求解約及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與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退還原收取仲介服務費,買賣契約繼續履行,圓滿解決紛爭。 | 屋旁有靈骨塔、頂樓有架設基地台 |
103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於交屋前後陸續發現房屋有傾斜瑕疵及嚴重漏水情形,主張原屋主及仲介公司未告知屋況,要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及退還仲介服務費用遭拒,致生爭議。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經多方溝通後,買賣雙方解除契約,消費者原支付仲介服務費用新臺幣30萬元,仲介公司同意退還22萬元,達成和解。 | 傾斜瑕疵、嚴重漏水 |
民國102年 | ||||||
102 | 宜蘭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嗣後發現房屋內部右後方出現下陷情形,主張經紀人員未盡告責任,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本府地政處邀集業者、消費者協調,並請仲介業者邀請本案出賣人出席,三方協商結果,三方合意由仲介業者及賣方共同支付新台幣12萬元整給予消費者作為瑕疵修繕費用及補償,解決糾紛。 | 房屋內部右後方出現下陷情形 |
102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臨路農地,惟尾款付清前消費者發現係爭農地並未臨路,認為業者刻意隱瞞瞞重要資訊,遂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二造合意依約履行。惟仲介業者同意折價服務報酬2萬5仟元、賣方同意折價價金5萬元,作為補償消費者之損失。 | 係爭農地並未鄰路 |
102 | 桃園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三房車位,買賣契約簽訂時仲介業也有註明車位位置,惟事後發現現況說明書有加註無車位(須支付租金),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款10萬元遭拒,遂生爭議。 | 案經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及賣方表示願意退還7萬元款項,雙方和解。 | 現況說明書有加註無車位(需支付租金) |
102 | 桃園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買賣契約成立後才發現一樓部分空間已改變,與建物成果圖不符,主張係仲介業惡意隱瞞資訊,遂請求返還價金、仲介費及損害賠償。 | 案經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雙方經本縣桃園市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賠償消費者130萬元整,雙方和解。 | 一樓部分空間已改變,與建物成果圖不符 |
102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交屋後始發現屋內多處有蛀蟲嚴重侵蝕,申訴人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表示交屋後公司即連繫賣方協商處理,業經賣方允諾即安排廠商進行除蟲,現均順利完成。 | 屋內多處有蛀蟲嚴重侵蝕 |
102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消費者發現仲介公司隱瞞重要交易資訊(未告知隔壁間成交行情及該棟大樓曾發生自殺事件),遂請求解除契約,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達成和解解除契約。 | 未告知隔壁間成交行情及該棟大樓曾發生自殺事件 |
102 | 臺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發現該屋曾有滲水紀錄及陽台外推情形,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除仲介業委託地政士辦理移轉費用由消費者負擔外,剩餘已收之價金退還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 該屋曾有滲水紀錄及陽台外推情形 |
民國101年 | ||||||
101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於簽定買賣簽約後發現仲介惡意隱瞞系爭房屋之化糞池遭隔壁鄰居損壞而未處理,遂要求賣方應支付賠償金並拒付尾款。 | 依消費者保護法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原屋主(賣方)同意給付買方3萬元作為賠償,雙方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 化糞池遭隔壁鄰居損壞而未處理 |
101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刻意隱瞞系爭中古屋無自來水,係接用附近事業地下水之事實,後因附近事業拒絕該消費者繼續接用地下水,面臨無水可用窘境衍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本府消保官聯繫自來水公司裝設自來水,協調兩造分攤自來水裝設費用,過渡期間協調附近事業持續提供地下水,圓滿解決糾紛。 | 無自來水而接用附近事業地下水 |
101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新成屋,因業者刻意隱瞞系爭標的附近有瓦斯罐裝廠及鐵工廠(即嫌惡設施),並已促成兩造成立買賣契約,遂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44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同意減價25萬元,減價部分由賣方與仲介業者各分擔半數,圓滿解決糾紛。 | 附近有瓦斯罐裝廠及鐵工廠 |
101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於簽定買賣簽約後發現仲介惡意隱瞞系爭房屋之化糞池遭隔壁鄰居損壞而未處理,遂要求賣方應支付賠償金並拒付尾款。 | 依消費者保護法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原屋主(賣方)同意給付買方3萬元作為賠償,雙方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 化糞池遭隔壁鄰居損壞而未處理 |
101 | 桃園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訂金新台幣10萬元,惟仲介業者未告知房屋非一般住宅,無法辦理首購貸款,且貸款成數過低,遂請求返還訂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返還新台幣10萬元訂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 房屋非一般住宅,無法辦理首購貸款 |
101 | 桃園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訂金新台幣10萬元,惟仲介業者未告知房屋非一般住宅,無法辦理首購貸款,且貸款成數過低,遂請求返還訂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返還新台幣10萬元訂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 房屋非一般住宅,無法辦理首購貸款 |
101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交屋後始發現屋內木作櫥櫃皆遭蛀蟲嚴重侵蝕,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回函表示已協助消費者與賣方協調除蟲修繕方式及範圍並達成共識,由賣方負擔全額修繕費用,解決糾紛。 | 屋內木作櫥櫃皆遭蛀蟲嚴重侵蝕 |
101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簽約前業者及賣方均未告知有違章被舉報拆除之情事,且未提供不動產現況說明書進行解說,致生權益受損。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賣方同意將已收價金59萬元退還消費者並解除契約,解決糾紛。 | 有違章被舉報拆除 |
101 | 新竹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房屋,簽訂買賣契約,發現屋後屬市政府施作污水排水管線範圍,廚房部有拆除之虞,認仲介公司隱瞞資訊,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並經本府消費者保護官邀集爭議雙方召開調解會議,後經雙方同意買方以2萬元之補償慰問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仲介不得收取服務 | 屋後屬市政府施作污水排水管線範圍,廚房部有拆除之虞 |
101 | 新竹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房屋,簽訂買賣契約,發現屋後屬市政府施作污水排水管線範圍,廚房部有拆除之虞,認仲介公司隱瞞資訊,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並經本府消費者保護官邀集爭議雙方召開調解會議,後經雙方同意買方以2萬元之補償慰問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仲介不得收取服務費,化解糾紛。 | 屋後屬市政府施作污水排水管線範圍,廚房部有拆除之虞 |
101 | 臺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於簽下議價委託書並繳交斡旋金後,發現鄰近工廠有煙囪對著土地排煙,因而主張仲介隱瞞且未善盡告知標的物狀況,要求解除契約並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 案經本府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返還半數斡旋金給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解決糾紛。 | 鄰近工廠有煙囪對著土地排煙 |
民國100年 | ||||||
100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經簽立買賣契約後,消費者發現該屋車道部分占用鄰地,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保官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買賣雙方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1條合意解除買賣契約。 | 該屋車道部分占用鄰地 |
100 | 花蓮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經簽立買賣契約後,消費者發現該屋車道部分占用鄰地,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保官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買賣雙方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1條合意解除買賣契約。 | 該屋車道部分占用鄰地 |
100 | 南投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5萬元,後發現該屋加蓋鐵皮屋頂及水塔待修,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萬5千元,解除契約。 | 加蓋鐵皮屋頂及水塔待修 |
100 | 南投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5萬元,後發現該屋加蓋鐵皮屋頂及水塔待修,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萬5千元,解除契約。 | 加蓋鐵皮屋頂及水塔待修 |
100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購屋前即詢問業者是否有漏水情形,惟業者未詳實告知致交屋後陸續接獲樓下鄰居告知本戶嚴重滲漏水情形。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經多次居間協調且會同專業工程修繕人員評估,雙方以10萬元達成和解,弭平紛爭。 | 嚴重滲漏水 |
100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購屋前即詢問業者是否有漏水情形,惟業者未詳實告知致交屋後陸續接獲樓下鄰居告知本戶嚴重滲漏水情形。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經多次居間協調且會同專業工程修繕人員評估,雙方以10萬元達成和解,弭平紛爭。 | 嚴重滲漏水 |
100 | 臺中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因業者未告知房屋地面起伏落差過大之瑕疪,致交屋後發現尚需4萬5仟元修補經費,遂請求補償。 | 案經地政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集買方、賣方及仲介三方協調,並經協調成立,由買賣雙方各擇一家修繕工司估價,並由三方協議擇定之公司施作,費用由三方各負擔三分之1。 | 地面起伏落差過大 |
100 | 臺中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因業者未告知房屋地面起伏落差過大之瑕疪,致交屋後發現尚需4萬5仟元修補經費,遂請求補償。 | 案經地政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集買方、賣方及仲介三方協調,並經協調成立,由買賣雙方各擇一家修繕工司估價,並由三方協議擇定之公司施作,費用由三方各負擔三分之1。 | 地面起伏落差過大 |
民國99年 | ||||||
99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及簽約金,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頂樓有多座基地臺,遂請求定金、簽約金、服務費計新臺幣3.6萬元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減價新臺幣4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 頂樓有多座基地台 |
99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及簽約金,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頂樓有多座基地臺,遂請求定金、簽約金、服務費計新臺幣3.6萬元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減價新臺幣4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 頂樓有多座基地台 |
99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後發現該屋是出租狀況,無法辦理點交,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協調承租人搬遷,並於交屋期限內完成點交。 | 該屋是出租狀況,無法辦理點交 |
99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後,發現同棟樓層曾發生意外死亡案件,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5萬元,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 同棟樓層曾發生意外死亡案件 |
99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簽約金新臺幣200萬元支票後,發現樓下曾被管理機關公告為危險建物,遂請求解除契約及簽約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200萬元支票,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 樓下曾被管理機關公告為危險建物 |
99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後發現該屋是出租狀況,無法辦理點交,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協調承租人搬遷,並於交屋期限內完成點交。 | 該屋是出租狀況,無法辦理點交 |
99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後,發現同棟樓層曾發生意外死亡案件,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5萬元,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 同棟樓層曾發生意外死亡案件 |
99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簽約金新臺幣200萬元支票後,發現樓下曾被管理機關公告為危險建物,遂請求解除契約及簽約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200萬元支票,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 樓下曾被管理機關公告為危險建物 |
99 | 新竹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屋23年前曾發生重大公安事故,多人傷亡,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同意支付違約金新臺幣5萬元予賣方,解除買賣契約。 | 該屋23年前曾發生重大公安事故,多人傷亡 |
99 | 新竹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屋23年前曾發生重大公安事故,多人傷亡,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同意支付違約金新臺幣5萬元予賣方,解除買賣契約。 | 該屋23年前曾發生重大公安事故,多人傷亡 |
99 | 嘉義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訂金新台幣1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以業者隱瞞重要資訊不買,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協調成立,承買人因個人因素不買,買方願意以新台幣150,226元賠償賣方,作為違約金,買方同時願意支付新台幣5萬元仲介費,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 業者隱瞞重要資訊 |
99 | 嘉義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訂金新台幣1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以業者隱瞞重要資訊不買,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協調成立,承買人因個人因素不買,買方願意以新台幣150,226元賠償賣方,作為違約金,買方同時願意支付新台幣5萬元仲介費,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 業者隱瞞重要資訊 |
99 | 臺中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發現房屋之基地包含道路用路,遂請求業者妥善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萬元向消費者致歉,雙方繼續履約。 | 房屋之基地包含道路用路 |
99 | 臺中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發現房屋之基地包含道路用路,遂請求業者妥善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萬元向消費者致歉,雙方繼續履約。 | 房屋之基地包含道路用路 |
99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後發現該屋之法定空地遭佔用,而該項資訊未告知,遂請求不支付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 法定空地遭佔用 |
99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時發現浴室水管無水供應,及房屋有壁癌等情形,遂請求業者中止撥付價款予賣方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15萬元、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另房屋瑕疵部分,修繕費用由賣方負擔,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 點交時發現浴室水管無水供應,及房屋有壁癌等情形 |
99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買賣成交後,發現牆壁裂痕及地板傾斜等屋況瑕疵,仲介業未盡告知之義務與責任,遂請求減少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該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同意減價新臺幣5萬元(賣方負擔2萬元、仲介業負擔3萬元);另仲介業對於買方之服務費減收新臺幣2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 牆壁裂痕及地板傾斜等屋況瑕疵 |
99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後發現該屋之法定空地遭佔用,而該項資訊未告知,遂請求不支付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 法定空地遭佔用 |
99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時發現浴室水管無水供應,及房屋有壁癌等情形,遂請求業者中止撥付價款予賣方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15萬元、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另房屋瑕疵部分,修繕費用由賣方負擔,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 點交時發現浴室水管無水供應,及房屋有壁癌等情形 |
99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買賣成交後,發現牆壁裂痕及地板傾斜等屋況瑕疵,仲介業未盡告知之義務與責任,遂請求減少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該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同意減價新臺幣5萬元(賣方負擔2萬元、仲介業負擔3萬元);另仲介業對於買方之服務費減收新臺幣2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 牆壁裂痕及地板傾斜等屋況瑕疵 |
99 | 澎湖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訂要約契約後再次確認屋況時,發現同棟樓有位疑似精神異常之住戶,對著看屋者大聲咆哮並威脅要讓購屋者無水無電可用,遂請求解除契約,業者主張要約已成立,消費者必須支付違約金,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同意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 同棟樓有位疑似精神異常之住戶,對著看屋者大聲咆哮並威脅要讓購屋者無水無電可用 |
99 | 澎湖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訂要約契約後再次確認屋況時,發現同棟樓有位疑似精神異常之住戶,對著看屋者大聲咆哮並威脅要讓購屋者無水無電可用,遂請求解除契約,業者主張要約已成立,消費者必須支付違約金,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同意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 同棟樓有位疑似精神異常之住戶,對著看屋者大聲咆哮並威脅要讓購屋者無水無電可用 |
民國98年 | ||||||
98 | 宜蘭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後,經土地鑑界發現部分圍牆及化糞池在他人土地上,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成立,由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償。 | 經土地鑑界發現部分圍牆及化糞池在他人土地上 |
98 | 宜蘭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後,經土地鑑界發現部分圍牆及化糞池在他人土地上,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成立,由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償。 | 經土地鑑界發現部分圍牆及化糞池在他人土地上 |
98 | 桃園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屋已被查封且土地為工業用地,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該屋已被查封且土地為工業用地 |
98 | 桃園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屋已被查封且土地為工業用地,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該屋已被查封且土地為工業用地 |
98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屋齡50年成屋,欲拆遷重建,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惟業者未告知容積率,致拆除重建後無法與原建坪相符,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消費者欲拆遷重建,惟業者未告知容積率,致拆除重建後無法與原建坪相符 |
98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屋齡50年成屋,欲拆遷重建,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惟業者未告知容積率,致拆除重建後無法與原建坪相符,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消費者欲拆遷重建,惟業者未告知容積率,致拆除重建後無法與原建坪相符 |
98 | 新竹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8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該屋旁有高壓電箱,仲介業者未告知該項資訊,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8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該屋旁有高壓電箱 |
98 | 新竹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8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該屋旁有高壓電箱,仲介業者未告知該項資訊,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8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該屋旁有高壓電箱 |
98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8萬元,簽約時發現所有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及房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3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所有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及房屋有漏水情形 |
98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後發現該屋附近有電信基地臺,仲介業者未告知該項資訊,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折讓房價及仲介折讓服務費,買賣雙方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 該屋附近有電信基地臺 |
98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8萬元,簽約時發現所有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及房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3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所有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及房屋有漏水情形 |
98 | 臺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後發現該屋附近有電信基地臺,仲介業者未告知該項資訊,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折讓房價及仲介折讓服務費,買賣雙方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 該屋附近有電信基地臺 |
民國97年 | ||||||
97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該屋有變更結構體致有漏水情形,遂請求仲介業者負責與賣方溝通修繕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及經地政局對於仲介業者作業務檢查,雙方達成和解,賣方同意支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 | 該屋有變更結構體致有漏水情形 |
97 | 新北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該屋有變更結構體致有漏水情形,遂請求仲介業者負責與賣方溝通修繕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及經地政局對於仲介業者作業務檢查,雙方達成和解,賣方同意支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 | 該屋有變更結構體致有漏水情形 |
97 | 彰化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台幣11萬元,斡旋成功後始聽說該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於期限內,查明該屋不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經仲介業者邀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5.2715萬元予消費者及,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 該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 |
97 | 彰化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台幣11萬元,斡旋成功後始聽說該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於期限內,查明該屋不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經仲介業者邀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5.2715萬元予消費者及,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 該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 |
民國96年 | ||||||
96 | 南投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交付報酬仲介費26,000元、印花稅3,000元、紅包2,600元,共計31,600元,因隱瞞重要資訊,無法貸款,買賣不成,請求退還31,600元遭拒,致生糾紛。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面臨道路為私設巷道,銀行無法如額核貸,遂請求返還其所支付之仲介費新臺幣26,000元、印花稅新臺幣3,000元、地政士紅包新臺幣2,600元,共計新臺幣31,600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經雙方達成協議,業者退還仲介費新臺幣26,000元予消費者,其餘款項消費者放棄其請求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 | 該屋面臨道路為私設巷道 |
96 | 南投縣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交付報酬仲介費26,000元、印花稅3,000元、紅包2,600元,共計31,600元,因隱瞞重要資訊,無法貸款,買賣不成,請求退還31,600元遭拒,致生糾紛。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面臨道路為私設巷道,銀行無法如額核貸,遂請求返還其所支付之仲介費新臺幣26,000元、印花稅新臺幣3,000元、地政士紅包新臺幣2,600元,共計新臺幣31,600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經雙方達成協議,業者退還仲介費新臺幣26,000元予消費者,其餘款項消費者放棄其請求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 | 該屋面臨道路為私設巷道 |
96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以原屋主無佛教祭拜事宜為條件,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成立買賣契約時並經業者保證該屋無佛教祭拜事宜,嗣後由鄰里得知該屋曾為從事佛教神壇之用,遂請求返還定金新臺幣3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經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消費者新臺幣15,000元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 | 消費者以原屋主無佛教祭拜事宜為條件,嗣後由鄰里得知該屋曾為從事佛教神壇之用 |
96 | 高雄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以原屋主無佛教祭拜事宜為條件,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成立買賣契約時並經業者保證該屋無佛教祭拜事宜,嗣後由鄰里得知該屋曾為從事佛教神壇之用,遂請求返還定金新臺幣3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經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消費者新臺幣15,000元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 | 消費者以原屋主無佛教祭拜事宜為條件,嗣後由鄰里得知該屋曾為從事佛教神壇之用 |
96 | 基隆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台幣3萬元,簽訂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嗣後經友人告知該屋係屬頂樓違建,無合法產權,遂要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議價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於協調日前,雙方自行達成和解,業者同意退還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議價委託契約。 | 該屋係屬頂樓違建,無合法產權 |
96 | 基隆市 | 仲介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台幣3萬元,簽訂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嗣後經友人告知該屋係屬頂樓違建,無合法產權,遂要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議價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於協調日前,雙方自行達成和解,業者同意退還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議價委託契約。 | 該屋係屬頂樓違建,無合法產權 |
二、建商
年度 | 發生縣市 | 糾紛來源 | 糾紛原因 | 案例說明 |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 隱瞞之重要資訊內容 |
民國111年 | ||||||
111 | 新北市 | 建商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主張建案樓高3.6米,惟實際丈量僅3.2米,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表示,已向消費者說明及解釋,並附有消費者簽訂之同意書為憑,雙方達成和解。 | 實際丈量樓高小於建商主張高度 |
民國110年 | ||||||
110 | 臺南市 | 建商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透天型態預售屋,建商於取得使用執造後,申請設置變電箱,設置位置雖於通用道路上,但仍位於該戶門口處,然消費者自購買之初建商從未告知其設置位置並有侵占產權之虞,恐日後將造成消費者居住不便,經向業者請求變更變電箱位置未果,遂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因變電箱設置為建案必要設施,該位置已與台電公司確定,尚難變更,雙方達成共識,建商全額返還消費者已支付費用並另補償25萬元,解除契約,消弭紛爭。 | 未告知變電商設置於住戶門口 |
民國107年 | ||||||
107 | 彰化縣 | 建商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商隱瞞「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3點(驗收)規定,向消費者收取自來水、電力管線費用,要求建商返還未果,致生爭議。 |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由本府主動聯繫爭議雙方協商,並告知內政部105年12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84707號令規定,建商同意返還消費者所收之自來水、電力管線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 隱瞞「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3點(驗收)規定 |
民國104年 | ||||||
104 | 南投縣 | 建商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嗣後發現該預售屋大門埋設電線杆,建商未事先於圖面或以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經消保官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更換標的物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 預售屋門口埋設電線杆 |
民國103年 | ||||||
103 | 雲林縣 | 建商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嗣後發現該預售屋牆面設置社區配電箱及緊鄰社區電器設備,建商未事先於圖面或以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縣政府,建商表示針對配電箱一事,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重新對台電提出申請配置設計,解決紛爭。 | 預售屋牆面設置社區配電箱與緊鄰社區電氣設備 |
103 | 雲林縣 | 建商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嗣後發現該預售屋牆面設置社區配電箱及緊鄰社區電器設備,建商未事先於圖面或以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縣政府,建商表示針對配電箱一事,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重新對台電提出申請配置設計,解決紛爭。 | 預售屋牆面設置社區配電箱與緊鄰社區電氣設備 |
民國102年 | ||||||
102 | 臺南市 | 建商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前往辦理交屋時發現建商擅自同意台電架設電桿於標的物旁,消費者遂請求建商出面解決此問題,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建商同意將已繳房屋價金無息退還買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架設電桿於標的物旁 |
民國101年 | ||||||
101 | 新北市 | 建商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發現鄰近區域有製造食用油工廠,與當初銷售人員所述情形不符,請求更換樓層或減少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本局,業者表示雙方已達成更換樓層之協議,解決糾紛。 | 鄰近區域有製造食用油工廠 |
三、代銷
年度 | 發生縣市 | 糾紛來源 | 糾紛原因 | 案例說明 |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 隱瞞之重要資訊內容 |
民國107年 | ||||||
107 | 桃園市 | 代銷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建商成屋1戶,嗣後得知該工地有住戶墜樓非自然死亡事件,認為代銷刻意隱瞞而欲解約,代銷要求總價15%違約金,消費者主張代銷刻意隱瞞兇宅事實,爭取減價或解約返還已繳萬價金未果,遂生爭議。 |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至該代銷公司及建商協調並為業務查核,查該墜樓事件尚不足認定消費者購買之房屋為「兇宅」,惟考量消費者觀感,在地政局協調下,代銷、建商同意全額返還消費者已繳價額,並解除案爭契約,平息紛爭。 | 工地有住戶墜樓非自然死亡事件 |
民國104年 | ||||||
104 | 桃園市 | 代銷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於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新台幣36萬元整簽約金後發現業者隱瞞鄰地農地堆置大量廢棄物重要資訊,造成消費者對周遭環境認知落差過大,主張解約退款遭拒,遂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由地政局召開消費糾紛協商會議,協商後雙方達成協議,銷售總價不變並更換至較高樓層標的,業者承諾贈送全室窗簾作為補償。 | 鄰地農地堆置大量廢棄物 |
104 | 桃園市 | 代銷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未告知所購買之停車位設有汙(雨)水孔蓋,消費者於交屋時始查覺認為損害其權益,要求更換停車位或遷移汙(雨)水孔蓋或現金新台幣20萬元補償遭拒,遂生爭議。 | 經地政局召開消費糾紛協商會議達成協議,建商承諾將於消費者撥付貸款後交屋時,支付新台幣12萬元整予以為補償,圓滿解決紛爭。 | 購買之停車位設有汙(雨)孔蓋 |
104 | 桃園市 | 代銷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詢問周遭是否有建物遮蔽,業者僅告知附近有鐵皮屋遮蔽約1.5米高,惟鷹架拆除後卻發現有建物大幅遮蔽,造成消費者對周遭環境認知落差,請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並退款未果,遂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業者願意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並退還價款,雙方達成共識,順利解決爭議。 | 預售屋受鄰近建物(鐵皮屋)大幅遮蔽 |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取用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