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8.23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衍生交易糾紛統計

 一、仲介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1年
111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售屋,即移民海外;嗣消費者以即時視訊方式由業者代表賣方與買方簽約,並約定消費者按期返台辦理過戶事宜,後其家屬返台,以簽約授權不全,主張契約無效,業者不同意,遂生紛爭。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業者提出受委託簽約時錄影及錄音等相關資料,經地政局協調說明後,消費者同意依約定履約。
111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不知道父親以其名義透過仲介購買房屋,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消費者與賣方達成協議,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111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出售房屋,因銷售不如預期,請求提前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同意與消費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111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不動產,其妻於委託期間內曾表示不想賣房,嗣業者收受斡旋轉定金後,消費者要求終止委託,不願出售,並請求免付違約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表示消費者之妻未符授權內容,故其意思表示未能有效終止委託銷售契約,且消費者皆未曾明確表示終止委託。協調會中消費者同意給付違約金8萬元,雙方達成共識合意終止契約。
民國110年
110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農地及地上資材室,買賣契約明定資材室配置室內水管工程費用由賣方負擔,惟消費者向自來水公司申請接自來水管線時,因地處偏僻,需額外支出數十萬接管費用,請求賣方應一併負擔遭拒,遂要求解除買賣契約,致生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宜蘭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縣政府邀集三方協商達成協議,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由消費者支付賣方15萬元作為違約金、支付業者仲介服務費1萬元、支付地政士處理費用6,000元,圓滿解決糾紛。
110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因故欲終止委託銷售契約,業者依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條款要求賠償4%之服務報酬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給付2萬6,600元服務報酬費予業者,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消弭糾紛。
110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約後因家人反對提出終止契約,惟業者要求鉅額違約賠償,衍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消費者同意給付服務報酬費16萬8,000元予業者並解除買賣契約,消弭糾紛。
110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簽約過程過於倉促提出終止契約,惟業者要求鉅額違約賠償,衍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消費者同意給付服務報酬費8萬元予業者並解除買賣契約,消弭糾紛。
110 屏東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後因房屋漏水及買賣價格問題,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業者退還仲介服務費17萬元予消費者,另消費者同意自行負擔房屋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10 苗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署購屋要約委託書後,當日業者即告知屋主同意出售,惟事後消費者認為合約有許多不合理之處,請求撤回要約委託書,業者表示解約須賠償違約金3%與支付服務報酬2%且無商議空間,消費者遂主張要約書無效,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協商處理,因消費者未能於約定期限內簽訂買賣契約,已構成違約事實,經重新協議後,雙方同意解除先前簽署之購屋要約委託書並由消費者支付5萬元違約金,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於給付備證用印款項後,地政士未即時辦理且賣方有延遲提供辦理文件情形,業者也未積極處理,導致成交時間延長,消費者必須再找租屋,增加額外損失,請求解約並給付違約金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地政局與業者及消費者協調後,雙方簽訂協議書,由業者退還仲介服務費3萬5,000元予消費者作為補償,消弭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數筆土地,惟簽定合約後,才知道某筆土地上約2坪土地長期供不特定人使用,業者表示契約內容皆有註明鑑界資料,消費者請求無條件解除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賣方在重新鑑界後,確定與先前資料無誤,業者再積極協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鑑界費用由賣方負擔,履保費用由消費者負擔,其餘已進履保的定金全數退還消費者,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22萬元價金後發現房屋有問題,遂請求終止買賣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調後,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付22萬元價金,圓滿解決糾紛。
110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銷售房屋,主張業者未說明專任契約與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之差異,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已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改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雙方已達成和解。
民國109年
109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地,因房屋傾斜問題,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及賣方協調後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負擔35萬元並自履保金額退還款中扣除,作為買賣雙方居間服務報酬、地政士、履約保證費用及相關移轉稅捐、規費等,並且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9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中古屋,因故毀約不買,業者主張收取2%居間服務費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後,消費者同意給付2%居間服務費予業者,圓滿解決爭執。
109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對外宣稱0元購屋理財集團所屬仲介簽定2戶房屋買賣契約書,並交付40萬元,嗣後消費者認為簽約當時係精神不清楚被設計簽立契約,主張該買賣契約無效並應退還40萬元及面額1千450萬元個人商業本票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除函請仲介妥處外,並會同桃園市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案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返還10萬元及面額1千450萬元個人商業本票,結束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房屋,委託期間為1年,委託價640萬元,嗣消費者因家庭因素,要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惟仲介主張依約給付委託價4%違約金25萬6千元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居間於協商會前多方溝通協調,於協商會議雙方合意解除本案委託,由消費者給付勞務補貼5萬元予業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預售屋,委託期間認為業者未盡居間責任,告知消費者出價實際狀況,要求解除委任銷售契約未果,遂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居間協商,雙方合意本案委託契約延長1個月並調高委託價,圓滿解決紛爭。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主張業者未提供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且銷售期間過長、委託銷售價格太低,請求調整契約內容或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與屋主簽定買賣契約,並以30萬面額支票形式支付訂金,後因停車空間非其預期,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屋主主張因消費者支票跳票,故不願意無條件和解,經召集仲介、消費者及屋主三方協商後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25萬元補償屋主並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並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後,欲收回自住,要求暫停銷售並欲解除契約,業者遂要求支付違約金。消費者以當初業者未說明一般約與專任約之差異,要求違約金不合理,遂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並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認為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且銷售期間過長,加上委售價格太低請求調整價格遭拒等原因,主張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達成共識,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並支付定金2萬元及55萬元本票,嗣因無力購買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本票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賣方及消費者協調後,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由消費者原支付定金2萬元內扣除地政士費用及履保費用後交由業者作為服務報酬,並解除契約退還消費者55萬元本票,圓滿解決糾紛。
109 基隆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交屋後發現房屋外牆有滲漏水現象,且室內實際使用坪數與原始竣工圖標示之坪數不符,加上屋內所裝設管線之使用目的與業者介紹亦不相符,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召開協調會議,三方達成協議,同意不解除買賣契約,由賣方(前屋主)負責房屋修繕,室內坪數倘測量後有減少願意返還部分價金,另請業者再調查管線現況使用目的後給付賠償或協助移除管線作業,圓滿解決紛爭。
109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不動產,因買方出價已達賣方委託價格,業者即收取買方定金,但消費者主張未收到業者通知及買方的定金,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買方、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達成協議,消費者給付1萬元服務報酬費用予業者,同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不動產,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主張業者委託銷售期間不積極銷售,且對於業者回應及處理態度不滿意,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銷售房屋,原認為與業者係簽定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後於委託銷售過程中始認知所簽為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由業者妥協將原委託契約書改為一般委託契約,並簽立協議書,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9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地,因申貸銀行無法核貸,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妥適處理,買賣雙方透過區公所調解,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由消費者支付違約金11萬元予賣方,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民國108年
108 苗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業者介紹的建築量測公司代辦興建合法建物,但測量結果判定無法興建,依買賣雙方特別約定事項,要求回復產權及價金,惟賣方認為約定期限尚未到期,認為仍可合法興建,因雙方認知不同,爰提起消費爭議申訴,請求解除合約、恢復產權及價金、退回仲介費。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再行協調後,重新訂定買賣契約書,圓滿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於簽約時給付50萬元(總價525萬元)並開立擔保本案應付款用之475萬元個人商業本票,消費者嗣因房屋不合使用,要求解約,請求返還50萬簽約金及前項475萬元個人商業本票,惟企業經營者以賣方不同意無條件解約,需依約没入已繳付價金,消費者不服,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發文請仲介積極妥處,並派員訪視後召開協商會,經地政局及消保官二度協調下,消費者、屋主及仲介合意以消費者給付18萬元違約金,圓滿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並已完成產權移轉及房屋交付(總價530萬元),消費者嗣於裝潢時發現房屋有鋼筋外露疑似海砂屋之虞,願認賠30萬要求解約遭拒,業者表示賣方不同意解約,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發文請仲介積極妥處外,同時派員瞭解案情後,隨後召開協商會,經地政局協調下,消費者、賣方及仲介合意支付60萬元補償費予消費者作為整修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銷售其房屋,嗣因委託標的登記簿有訟訴爭議註記,欲與仲介協商修改契約內容或解除委託,仲介以已收定金為由要其履約與買方簽立買賣契約,消費者不接受,提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居間溝通協調,並召開協商會,惟因仲介未出席而無法協商,嗣經地政局與仲介及準買方溝通協調下,仲介無條件解除本案委託,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仲介購買土地,於簽約3個月後告知房仲因年事已高,貸款不易為由要求解約,並請求返還總面額2,880萬元個人商業本票及現金10萬元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本局請仲介妥處外並擇日召開協商會,經地政局協調並提供案繫標的附近實價登錄資料予消費者後,業者同意總價折讓100萬元,消費者繼續履約,解決紛爭。
10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於簽訂買賣契約後,鄰居表示該物件部分基地坐落於道路拓寬計畫範圍,消費者再會同業者、原屋主辦理鑑界結果確有前開情事,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簽約款遭拒,遂生爭議。 為有效協助處理消費糾紛,本局主動召開協商會。經協商後原屋主願意退還簽約款57萬6千元整並解除契約,因解除契約所衍生的相關費用,由業者全數負擔且不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報酬,三方達成共識。
10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房仲銷售房屋,因工作調動需自住,主張與業者解除委任契約,惟已有買家下斡旋,消費者(屋主)遂以斡旋單無簽名為由,認為買賣契約尚未成立,要求解除委售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由於買方所下的斡旋價格,已達到屋主所委託的售價,故視同買賣成立,惟屋主因工作調動,迫切需要使用該房屋,因此業者與買方、賣方數次協商,最後由消費者(賣方)補償買方5萬元,買方放棄購屋,業者放棄任何報酬,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委託房仲出售房屋,但因為屋主發現當初在重新裝潢時,並沒有向裝潢公司領取收據,怕出售後,因無憑證可以抵扣,會被政府課房地合一稅之疑慮,希望能解約,或者改出租。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賣方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以無條件方式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8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並已支付簽約金50萬元,簽訂買賣契約後發現無法負擔銀行貸款,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仲介公司與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返還已繳價款及相關資料,仲介公司亦同意不收取雙方服務費,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委託銷售不動產,消費者(賣方)同意出售房屋後發現,賣方修繕責任與當初仲介告知不同,擔心修繕責任無限擴大,且出售房屋過程疲勞轟炸,使消費者過於匆促決定,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買賣雙方解除定金契約及所生法律關係不予主張,仲介不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屋主委託仲介公司銷售房屋,雙方於委託銷售契約書議定委託售價為1320萬元,惟於簽約後屋主欲調高委託售價,仲介公司人員告知,如調整後委託售價高於市場行情,該公司恐難達成託付,屋主遂要求終止委託銷售契約,而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協議將委託售價由1320萬元調整為1580萬元,並簽立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繼續由該仲介公司居間銷售,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並簽妥買賣契約,同時交付兩張本票予仲介公司收執,簽約時消費者即對房屋違建問題持有疑慮,並向仲介詢問後續倘因房屋違建問題欲解約時,違約金如何計算事宜,仲介表示會協助協調只沒收已付價金,簽約後消費者向仲介表示要解除買賣契約,仲介皆以無法約出賣方協調解約事宜為由,未積極協助解除買賣契約,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仲介仍回應無法聯繫賣方致無法居間協調,本局遂主動聯繫買賣雙方解約事宜後,由仲介邀集買賣雙方簽訂解約協議書,協議賣方只沒收買方支付之5萬元訂金,買方支付簽定買賣契約手續費2000元及謄本費用80元,仲介公司不向買賣雙方另行收取服務費,並返還買方所交付之本票後,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民國107年
107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惟嗣後發現系爭中古屋存在主臥室及廚房違建等不符期待之瑕疵,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約,圓滿解決爭執。
107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倉促簽定買賣契約,嗣後得知位於垃圾焚化爐補助範圍內,遂要求解約並返還50萬商業本票,惟屋主則要求至少15%違約金(低於簽約金)致消費者無法接受,遂提出申訴。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即往協調未果,旋由地政局召開協商會,並要求仲介偕同案關賣方與會,是日消費者與仲介、賣方以10萬元違約金逹成和解,並解除買賣契約,結束紛爭。
107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其父親與仲介接洽購買中古屋,於簽約後翊日告知房仲要解約,並請求返還總面額928萬個人商業本票,仲介要求230萬之解約金(高於總價15%約100萬),消費者無法接受,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由消費者保護中心召開協商會,消保官邀請地政局協助,經地政局連絡該仲介協調後,以16.8萬違約金解除契約,並返還消費者928萬個人商業本票,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主張買賣契約有瑕疵且授權不完整,要求解約並退還訂金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協調後雙方已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解約,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由仲介公司購屋,主張看屋至簽約過程太倉促,且簽約過程未詳閱契約,事後決定不買,惟仲介公司要求賠償總價2%,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仲介公司回復表示,經協調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7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銷售房屋,後因消費者自行找到有意願購屋者,遂向仲介公司主張解除委託銷售契約,仲介以消費者片面終止委託關係為由向消費者主張應支付總價2%之違約金(9萬元)予仲介公司,消費者支付完畢後認為契約期間仲介沒有成交客戶,雙方是合意終止租約,非消費者片面終止租約,應無需支付違約金,並要求仲介返還9萬元價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公司邀集消費者協調,雙方協議應支付價金為新臺幣7萬元,公司應於簽立協議書後10個工作天內將差額2萬元匯入消費者指定帳戶,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民國106年
106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2間中古屋,支付定金50萬元後因故無法繼續履約,主張解約退定金遭拒,而出賣人堅持沒收全部定金,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同意不收取仲介費,出賣人僅沒收26萬8千元,圓滿解決爭執。
106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斡旋購置中古屋,嗣後消費者於交付3萬元斡旋金後因故毀約,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程序後,買賣雙方私下經由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仲介同意退還消費者3萬元之斡旋金,消費者同意給付仲介3千元之紅包後,合意解除系爭中古屋之斡旋金契約,已圓滿解決爭執。
106 新竹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並已告知有飼養寵物,經業者保證可入住後簽訂買賣契約,嗣因該社區住戶反彈,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本府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46條規定進行協商後,雙方合意解除契約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06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銷售不動產期間,於議價時要求消費者減少價金及讓利過多,覺得被仲介疲勞轟炸,請求業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致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賣方)與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消費者與仲介終止委託關係,無條件提早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達成和解。
106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主張業者於帶看後4小時內完成簽約手續,疲勞轟炸,且簽約過程交待不清,請求業者及賣方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買方)支付20萬元予賣方及仲介業,作為解除契約之條件,達成和解。
106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出售與他人共有之中古屋,惟消費者未取得共有人授權進行賣屋相關事宜,嗣後仲介公司仲介消費者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時,雙方合意俟共有人亦簽署買賣契約時,各期買賣價款始得入履保專戶,並以增補契約約定,倘共有人不願出售則無條件解約。消費者因第一期款逾期未入專戶,請求解約,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回函表示發生此消費爭議後已居間協調雙方,然未能有共識,地政局遂邀集消費者及仲介召開協商會,經了解消費者因故須盡早成交,協商由仲介協助消費者與買方就消費者持分範圍重新擬訂買賣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106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契約後發現房屋有多處滲漏水及鋼筋裸落情形,爰主張買賣契約不成立欲解約,且應退還簽約金新臺幣18萬元,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同意退還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並由仲介公司負擔系爭契約代書費用,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5年
105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地,未解說專任合約性質即要求消費者簽約,嗣後發現委託銷售期間長達半年之久,主張業者未事先告知有失公平,要求終止委託銷售契約卻遭仲介業者要求收取4%仲介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雙方合意自協調當日起終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業者不得再行廣告及企劃銷售,並合意於指定日期前經消費者自行銷售移轉者(不含直系親屬贈與或移轉),仍應給付銷售總額4%居間報酬給予仲介業者,作為違約金或居間報酬,圓滿解決紛爭。
105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消費者主張業者未告知一般約和專任約性質差異,致消費者事後發現簽定之專任約較不利,要求業者解除專任約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表示於簽約時已充分解釋委託銷售一般約和專任約的差別,係因消費者欲另委託仲介業者銷售而要解約,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協調雙方,業者願意退讓,解除與消費者簽定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圓滿達成和解。
105 雲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建地,於簽訂委託銷售價格為每坪24萬元後,同日又簽訂變更委託銷售價格為每坪22萬元,後因消費者主張變更回原委託銷售價格(每坪24萬元)遭拒,且業者表示已有買方願以每坪22萬元承購,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105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認為業者外洩其個資致遭受騷擾而不願購買,主張解約及退還訂金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消費者及仲介業者至本局召開協商會議,嗣經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解約,由買方支付部分違約金予賣方,並支付仲介服務費予業者,圓滿解決糾紛。
105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雖已告知須以另一間房屋辦理貸款後始有能力購屋,惟事後考量負擔過重,向仲介業者主張終止買賣契約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多次電洽消費者及仲介業者進行協調,嗣經業者表示本案消費者(買方)當初確有購買意願並簽訂買賣契約,惟為解決糾紛已積極主動聯繫消費者(買方),買賣雙方達成共識協議解除買賣契約。
105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已支付現金6萬元及本票24萬元,該現金於存入履保帳戶並訂立買賣契約後,消費者因擔憂土壤受汙染不能耕作,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繳簽約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本案協調成功,賣方同意退還簽約金現金6萬元及本票24萬元予買方,履約保證費用及代書費由消費者負擔,圓滿解決紛爭。
105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不動產,簽約後發現該不動產先前實價登錄實際成交金額與本次購買價格(70萬)差異過大,主張因患有精神上疾病,請求業者及賣方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賣方願以52萬元買回,仲介業者退還已收取之服務報酬4萬2千元予買賣雙方,圓滿解決糾紛。
105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中古屋,並簽訂買賣契約,亦說好付清,不再有額外費用,惟後續仲介要求需付印花稅、登記規費、書狀費、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等等費用,加上該建物並有違建情形,故向仲介公司表達欲解約,但仲介公司遲遲未通知賣方,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邀集雙方共同協商後,回函表示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買方並支付新臺幣25萬元之違約金予賣方,另支付仲介公司1萬5千元服務報酬,解決糾紛。
民國104年
104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居間購買農地,因政府農地政策突然變更,致使消費者因未具農民身分無法購買農地,主張終止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同意由第三人本於消費者(買方)地位無條件承受,圓滿解決爭執。
104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中古屋,於斡旋達成委託銷售價格後,消費者以業者未據實告知市場價格為由,主張終止委售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同意由消費者(賣方)給付5萬元仲介服務報酬後,合意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104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因該地申請建造執照疑有排水爭議,主張終止買賣契約並收回已繳簽約金70萬元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賣方同意退回簽約金50萬元予消費者(買方),代書費、履保費及仲介服務費8萬元由消費者(買方)負擔,雙方同意終止買賣契約書,解決紛爭。
104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書後,認為業者未善盡告知標的物附近行情、服務不專業且協助屋主規避奢侈稅等情,主張契約無效並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三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由消費者(買方)賠償10萬元違約金予賣方,賣方退回91萬元定金,業者不收取雙方仲介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爭議。
104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業者於仲介過程中未提供充分資訊予消費者瞭解屋況,並質疑整個房屋買賣交易存在多處不合理性及正當性,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5萬元訂金未果,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回函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協議,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並同意以5萬元訂金做為解約之賠償金,解決糾紛。
民國103年
103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已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定金,因衡量經濟能力無法負擔高額房貸因素,主張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協調程序後,消費者同意補償仲介業者8,000元必要費用,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103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消費者於支付斡旋金3萬元並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要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解除買賣契約,雙方和解。
103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銷售成屋,並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惟消費者表示業者未告知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效果,致不得再委託其他業者銷售,主張解除原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解除原簽訂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雙方和解。
103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立買賣契約時約定貸款成數不足5成得解除契約,後經洽所有往來銀行,其核貸成數均不足5成,請求解除契約並無條件返還定金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查明並本於消費者利益妥處,業者表示本筆農地買賣,因賣方農業使用證明取得時程拖延,導致買方無意履約,嗣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議,最終達成解除契約之合意,解決紛爭。
103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立買賣契約時約定貸款成數不足5成得解除契約,後經洽所有往來銀行,其核貸成數均不足5成,請求解除契約並無條件返還定金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查明並本於消費者利益妥處,業者表示本筆農地買賣,因賣方農業使用證明取得時程拖延,導致買方無意履約,嗣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議,最終達成解除契約之合意,解決紛爭。
103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已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支付新臺幣55萬元,後因故無意願承購,要求賣方退回已支付9成之價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買賣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賣方退還新臺幣37萬元予買方,消費者(買方)之服務費(新臺幣3萬元)由賣方負擔,代書費及印花稅由仲介業者負擔,雙方約定於辦理撤銷買賣契稅及增值稅之申報後同時交付退還之37萬元價金,圓滿解決糾紛。
103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認為業者未提供附近買賣成交行情,主張買賣契約無效,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與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由消費者(賣方)賠償違約金15萬元予買方,圓滿解決爭議。
103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居間成功並已簽妥收取定金收據等服務單據,惟消費者(賣方)認為委託銷售契約無給予合理審閱期間,且尚未簽定買賣契約等因素欲取消交易,惟業者要求支付違約金及服務費,致生糾紛。 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達成協議解除契約,消費者(賣方)全數退還買方所支付定金,業者放棄向消費者(賣方)請求支付違約金及服務費,解決糾紛。
103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業者表示買方已又付新臺幣3萬元斡旋金,並斡旋成功轉成定金,消費者(賣方)因故反悔不賣,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4條規定協調成立,消費者(賣方)同意支付新臺幣3萬元仲介服務費並給付新臺幣2萬元予買方作為賠償,終止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解決紛爭。
民國102年
102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動產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因業者未告知標的附近不動產成交行情,卻建議降低價格設定底價,期間消費者曾向業者表示不希望以底價成交並取消設定底價,然業者即告知已有買方出價達成底價,消費者表示無法出售並願對業者適度賠償解除契約,遂生賠償金額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消費者進行協商,消費者同意支付新臺幣17萬元作為仲介業者賠償服務費,不另支付買方及仲介業者後續賠償費用,仲介業者應負責處理買方各項解約事宜,解決糾紛。
102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房屋白蟻侵蝕情況嚴重,主張終止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買賣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雙方和解。
102 雲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買方於支付2萬元斡旋金後,消費者(賣方)以年邁不想搬動為由主張解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限期內妥處,經仲介公司數次協議溝通後,消費者(賣方)同意賣屋並正式簽訂契約,解決糾紛。
102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於看屋當日簽訂買賣契約,支付簽約金3萬及本票92萬,惟嗣後消費者認為未給予契約審閱期,另立契日期為10天後,惟消費者仍有所疑慮,遂請求退回本票,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已合意解除該買賣契約,由賣方沒收買方3萬元,並退還買方本票92萬。
102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惟買方一再拖延交付價金,致消費者(賣方)認其權益受損,遂要求解約,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本案經協商買賣雙方已同意解除契約,並於買賣契約書相關條款簽章為憑。
102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支付定金新台幣50萬元,惟主張買賣契約書無審閱期且未提供房屋現況說明書,遂要求退還定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經本府協調成立,賣方同意退還定金50萬元予買方,買方同意付仲介公司服務費5萬元,買賣契約書同時作廢,解決紛爭。
102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主張經仲介公司疲勞轟炸於凌晨時間簽訂買賣契約,事後發現契約內容多項與事實不符,多次要求解約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消費者同意支付賣方新臺幣15萬元,並解除契約,嗣後消費者又主張仲介公司未退還屋主未同意出價之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整,經地政局電話協調後,仲介公司同意退還,達成和解。
民國101年
101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簽訂中古屋買賣契約書後,買方因自籌款項問題無法依約給付價金,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兩造合意依民法249條規定,由賣方沒收買方訂金並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糾紛。
101 雲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已簽定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並支付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因故無法履約要求全數返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願意返還2萬元,解決紛爭。
101 雲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未依委託價格與屋主斡旋,已支付斡旋金新台幣10萬元本票,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協調雙方已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10萬元本票,解決紛爭。
101 雲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已簽定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並支付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因故無法履約要求全數返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願意返還2萬元,解決紛爭。
101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主張簽約時未詳讀契約內容,又因貸款問題無意購買,針對解約賠償費用問題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回函表示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賣方沒收買方10萬元違約金並解除買賣契約。
101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已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及本票100萬元,因業者未開立收據及簽約單據,要求退還定金及本票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本府依消費者保護法召開協調會議,買方同意以新台幣22萬元賠償賣方(定金新台幣10萬元及另付12萬元),賣方同意退還100萬之本票,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101 彰化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簽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後,因家人反對售屋而欲解除契約,原同意支付新台幣5萬6,000元解約金,後因失業無法支付違約金又遭仲介業者追討,故向本府提出申訴。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收取新台幣2,000元之必要費用,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101 彰化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簽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後,因家人反對售屋而欲解除契約,原同意支付新台幣5萬6,000元解約金,後因失業無法支付違約金又遭仲介業者追討,故向本府提出申訴。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收取新台幣2,000元之必要費用,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101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出售房屋,因仲介未解釋專任契約與一般委任契約之差異,致消費者認為所簽立之專任契約顯不合理,欲終止專任委售契約並改為一般委任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本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議,消費者與業者達成協議,解除委任契約,解決紛爭。
101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代理屋主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未經屋主簽訂授權書即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及買賣契約,消費者主張係仲介業者誘導簽約致無法履約,故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達成和解,買賣雙方因解除契約消費者須支付違約金新臺幣8萬元整,仲介公司同意補貼新臺幣2萬元,消費者同意自行負擔新臺幣6萬元。
101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代理屋主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未經屋主簽訂授權書即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及買賣契約,消費者主張係仲介業者誘導簽約致無法履約,故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達成和解,買賣雙方因解除契約消費者須支付違約金新臺幣8萬元整,仲介公司同意補貼新臺幣2萬元,消費者同意自行負擔新臺幣6萬元。
民國100年
100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因房屋有設定他項權利,於簽訂買賣契約時消費者主張先解決他項權利問題後再簽約,業者即告知消費者若不簽約須付賠償金,消費者不懂為何不能先塗銷登記再簽約且須賠償,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共識,本買賣繼續履行,並邀集消費者及買方簽訂買賣契約。
100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因房屋有設定他項權利,於簽訂買賣契約時消費者主張先解決他項權利問題後再簽約,業者即告知消費者若不簽約須付賠償金,消費者不懂為何不能先塗銷登記再簽約且須賠償,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共識,本買賣繼續履行,並邀集消費者及買方簽訂買賣契約。
100 桃園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後,因資金調度考量欲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簽約款新台幣65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買方)賠償新台幣10萬元予賣方,並支付10萬元仲介服務費予仲介公司,賣方返還新台幣65萬元簽約款予消費者(買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100 桃園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後,因資金調度考量欲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簽約款新台幣65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買方)賠償新台幣10萬元予賣方,並支付10萬元仲介服務費予仲介公司,賣方返還新台幣65萬元簽約款予消費者(買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100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出售成屋,經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後,消費者認仲介公司誤導其以低價出售,且買方迄未繳清價款,遂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仲介公司函復消費者以同一價格委託多家仲介業者出售,故無誘其低價委售情事,又買方已向該消費者(賣方)提出訴訟,嗣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賣方)返還簽約金7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28萬元,買方撤回訴訟結案。
100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出售成屋,經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後,消費者認仲介公司誤導其以低價出售,且買方迄未繳清價款,遂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仲介公司函復消費者以同一價格委託多家仲介業者出售,故無誘其低價委售情事,又買方已向該消費者(賣方)提出訴訟,嗣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賣方)返還簽約金7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28萬元,買方撤回訴訟結案。
100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簽定委託銷售契約,但簽約後仲介業者認為售價太高欲解除契約,且業者從未到現場勘察屋況,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及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業者給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金,該系爭契約效力消滅。
100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簽定委託銷售契約,但簽約後仲介業者認為售價太高欲解除契約,且業者從未到現場勘察屋況,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及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業者給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金,該系爭契約效力消滅。
民國99年
99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後,消費者欲自行出售予友人,仲介業者以違反契約提起告訴,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5萬元整作為違約賠償金額,仲介業者撤銷對消費者告訴,雙方和解。
99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銷售契約後,欲提高售價遭拒,且服務費用不明,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對消費者釋疑,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99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銷售契約後,欲提高售價遭拒,且服務費用不明,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對消費者釋疑,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99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後,消費者欲自行出售予友人,仲介業者以違反契約提起告訴,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5萬元整作為違約賠償金額,仲介業者撤銷對消費者告訴,雙方和解。
99 桃園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簽約金新臺幣4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因故反悔不買,遂請求簽約金返還及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退還新臺幣40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契約,但消費者必須支付服務費及印花稅費計新臺幣8萬元予仲介業。
99 桃園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簽約金新臺幣4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因故反悔不買,遂請求簽約金返還及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退還新臺幣40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契約,但消費者必須支付服務費及印花稅費計新臺幣8萬元予仲介業。
99 桃園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已支付簽約款新臺幣5萬元予買方成立買賣契約,契約內並註明房貸不足則退還簽約金,後確定房貸不足,遂請求簽約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返還新臺幣5萬元,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仲介業者亦放棄請求仲介服務費。
99 桃園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已支付簽約款新臺幣5萬元予買方成立買賣契約,契約內並註明房貸不足則退還簽約金,後確定房貸不足,遂請求簽約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返還新臺幣5萬元,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仲介業者亦放棄請求仲介服務費。
99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以承買人有身心障礙為由,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同意支付違約金新臺幣7.5萬元予賣方,及解除買賣契約。
99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以承買人有身心障礙為由,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同意支付違約金新臺幣7.5萬元予賣方,及解除買賣契約。
99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21萬元本票,成立買賣契約,因故反悔不買,遂請求簽約金返還及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買方支付新臺幣5萬元予賣方作為賠償,賣方退回新臺幣21萬元本票,雙方解除契約。
99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21萬元本票,成立買賣契約,因故反悔不買,遂請求簽約金返還及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買方支付新臺幣5萬元予賣方作為賠償,賣方退回新臺幣21萬元本票,雙方解除契約。
99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經買方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5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始發現仲介業出價低於委售價格,遂主張終止委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該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及退回斡旋金新臺幣25萬元(賣方支付15萬元、仲介業支付10萬元)。
99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經買方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5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始發現仲介業出價低於委售價格,遂主張終止委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該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及退回斡旋金新臺幣25萬元(賣方支付15萬元、仲介業支付10萬元)。
99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土地,經所有權移轉後,申請測量建築線發現可建築面積僅剩7.48坪,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退回服務費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雙方繼續履約。
99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土地,經所有權移轉後,申請測量建築線發現可建築面積僅剩7.48坪,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退回服務費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雙方繼續履約。
民國98年
98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支付簽約款新臺幣400萬元及仲介費新臺幣7萬元後,發現政府政策變更該地無法興建農舍,遂請求簽約款、服務費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賣方退回新臺幣400萬元,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新臺幣0.5萬元予賣方,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支付簽約款新臺幣400萬元及仲介費新臺幣7萬元後,發現政府政策變更該地無法興建農舍,遂請求簽約款、服務費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賣方退回新臺幣400萬元,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新臺幣0.5萬元予賣方,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多家仲介業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又與另一家仲介業者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於其專任委託銷售期間向該業者請求解除契約,而該業者卻向消費者主張違約給付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放棄違約求償,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
9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仲介業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後,又自行找到買主,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服務報費新臺幣3萬元予仲介業者,並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仲介業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後,又自行找到買主,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服務報費新臺幣3萬元予仲介業者,並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多家仲介業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又與另一家仲介業者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於其專任委託銷售期間向該業者請求解除契約,而該業者卻向消費者主張違約給付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放棄違約求償,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
98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業者找到買方,並於委託議價契約簽章後,因家人反對出售,而後悔不賣,業者依委託銷售契約欲收取房屋總價4%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僅收房屋總價2%服務費,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8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業者找到買方,並於委託議價契約簽章後,因家人反對出售,而後悔不賣,業者依委託銷售契約欲收取房屋總價4%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僅收房屋總價2%服務費,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8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後,要求調降銷售價格,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與消費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8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後,要求調降銷售價格,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與消費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民國97年
97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事後經家人告知消費者患有情感性精神病,且無經濟能力及買賣契約有瑕疵,遂請求斡旋金退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送1個紅包予仲介業者,仲介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及終止買賣契約。
97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事後經家人告知消費者患有情感性精神病,且無經濟能力及買賣契約有瑕疵,遂請求斡旋金退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送1個紅包予仲介業者,仲介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及終止買賣契約。
97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委託銷售期間仲介業者已找到買主,但因家人反對後悔不賣。仲介業者依委託銷售契約收取4%服務費,消費者不願支付,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僅收取2%服務費,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7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委託銷售期間仲介業者已找到買主,但因家人反對後悔不賣。仲介業者依委託銷售契約收取4%服務費,消費者不願支付,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僅收取2%服務費,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民國96年
96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第1期價款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150萬元、155萬元各1張,簽訂買賣契約,嗣後由其家人告知消費者患有精神耗弱症正療養中,且無工作無能力,又看屋時無家屬陪同,遂請求價款及本票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價金新臺幣4萬元現金(賣方沒收新臺幣5萬元、支付仲介廣告費新臺幣1萬元 )及本票150萬元、155萬元各1張及解除買賣契約。
96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發現業者未提供附近房價供參,使其銷售價格過低,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委託銷售期間內已有買方支付定金並簽訂相關契約,消費者同意退還定金,又另支付新臺幣25,000元作為賠償,及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6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第1期價款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150萬元、155萬元各1張,簽訂買賣契約,嗣後由其家人告知消費者患有精神耗弱症正療養中,且無工作無能力,又看屋時無家屬陪同,遂請求價款及本票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價金新臺幣4萬元現金(賣方沒收新臺幣5萬元、支付仲介廣告費新臺幣1萬元 )及本票150萬元、155萬元各1張及解除買賣契約。
96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發現業者未提供附近房價供參,使其銷售價格過低,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委託銷售期間內已有買方支付定金並簽訂相關契約,消費者同意退還定金,又另支付新臺幣25,000元作為賠償,及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取用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