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8.23

廣告不實衍生交易糾紛統計

一、仲介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08年
108 花蓮縣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預售屋,詎料系爭預售屋竣工後,發現系爭預售屋顏色、外觀與當初海報廣告不符,遂發生本件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減價6萬元,仲介同意不收取5萬元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爭執。
民國105年
105 臺南市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預售屋,於業者帶看招待處(樣品屋)格局後即支付斡旋金,嗣後消費者發現購買標的格局與招待處格局不同,主張廣告不實並終止斡旋契約,惟業者表明屋主已允諾出售,將沒收斡旋金,致生糾紛。 本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回函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協議返還原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萬5千元並解除斡旋契約。
民國104年
104 桃園市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已支付訂金及簽約金共新台幣82萬元整,惟簽約時發現實際之管理費數額與業者刊登廣告招攬內容不一致,主張業者應協助協調補足30年管理費差額,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由地政局召開消費糾紛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20年期管理費(新台幣14萬元整),並以現金新台幣13萬元補償未能點交之附屬設備,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1年
101 新竹縣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簽約後發現該土地無聯外道路,認為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且求償遭拒;然業者主張廣告或銷售內容已載明土地之對外通行等狀況,雙方爭執,致生糾紛。 消費者曾向系爭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後續仲介業者提出說明該土地有相關之聯外道路並協助申請指定建築線,惟消費者復於仲介業者協助處理過程中,發現該土地之鄰地有越界建築情事,仲介業者主動與鄰地地主協調分割占用部分,並由鄰地地主購買後,再與消費者協商,並於消費爭議調解中達成和解。
民國98年
98 桃園縣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12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交屋時未依其廣告內容將電氣、傢俱一併點交,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2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桃園縣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12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交屋時未依其廣告內容將電氣、傢俱一併點交,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2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97年
97 高雄市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仲介費新臺幣7.2萬元及價金新臺幣20萬元(本票),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房屋實際建坪與廣告坪數(較多)有差距,遂請求業者補償面積坪數誤差價額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服務費新臺幣7.2萬元,作為面積誤差之價金。
97 高雄市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仲介費新臺幣7.2萬元及價金新臺幣20萬元(本票),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房屋實際建坪與廣告坪數(較多)有差距,遂請求業者補償面積坪數誤差價額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服務費新臺幣7.2萬元,作為面積誤差之價金。
97 新北市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該屋廣告坪數實際坪數不符,誤差在於增建(違建)部分,遂請求面積誤差部分(約8坪)找補遭拒,致發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無法取得共識。嗣後由仲介業者總部協商,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回服務報酬新臺幣8萬元、賣方退還價金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
97 新北市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該屋廣告坪數實際坪數不符,誤差在於增建(違建)部分,遂請求面積誤差部分(約8坪)找補遭拒,致發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無法取得共識。嗣後由仲介業者總部協商,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回服務報酬新臺幣8萬元、賣方退還價金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

 

二、建商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1年
111 新北市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案銷售時,DM及現場展示廚具均為贈送雙口爐,至客變階段才告知僅送單口爐,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雙方調解成立簽訂協議書,由建商補償消費者7萬元。
民國108年
107 臺南市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銷售中心展示建築外觀及後續圖面,與興建中外觀有別,請求業者減少價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吸收消費者新臺幣12萬7350元工程款,雙方同意依原所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履約,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5年
105 臺北市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原廣告展示之樣品屋客廳採落地窗設計,惟發現實際施工卻無落地窗,建商者解釋係因綠建築法規導致設計變更,並表示可於申請使用執照時變更回落地窗設計,因消費者擔心二次施工對建物的防水和結構將有永久性的傷害,遂請求建商退還已繳價款並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已繳價款並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民國100年
100 臺南市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設業者購買預售屋,已支付簽約金80萬元,因室內規劃與樣品屋不一致等因素,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雙方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新台幣45萬予消費者,並解除買賣契約。
100 臺南市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設業者購買預售屋,已支付簽約金80萬元,因室內規劃與樣品屋不一致等因素,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雙方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新台幣45萬予消費者,並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97年
97 桃園縣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1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該屋廣告時的車位規劃與建築執照不符,有損消費者權益,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邀集建商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由建設公司退回價款新臺幣15萬元,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桃園縣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1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該屋廣告時的車位規劃與建築執照不符,有損消費者權益,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邀集建商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由建設公司退回價款新臺幣15萬元,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資訊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取用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