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8.23

產權不清楚衍生交易糾紛統計

 一、仲介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0年
110 宜蘭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地,主張業者未善盡調查義務,未告知建物有占用鄰地情形,為免除建物遭拆除,遂承買該鄰地,嗣就非必要承買鄰地之支出,認為業者及賣方應負擔部分責任,經請求業者及賣方負擔部分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與買賣雙方就負擔比例協商後,賣方支付6萬6,000元、業者支付5萬元予消費者,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民國109年
109 新北市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4樓及5樓頂樓加蓋房屋,因頂樓增建部分產權不明,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買賣雙方達成合意解除契約,消費者將房屋回復原狀,相關稅費由業者負擔,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6年
106 臺中市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透過仲介成交不動產後,仲介業者始告知該標的尚有租約存續,產權不清楚致無法入住問題,消費者請求仲介賠償損失,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由仲介支付3萬元予買方作為入住延遲補償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民國102年
102 高雄市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臨路經查為私有建地,非為業者表示鄰地為公有道路,遂要求解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雙方和解,並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101年
101 高雄市 仲介 產權不清楚 委請業者仲介購買成屋,因水溝部分為鄰地產權,遂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買方負擔水溝面積1/4價金,並順利辦理土地移轉,雙方和解。
101 臺北市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主張仲介公司錯誤引導本案國宅標的期滿時政府將補償贖回,惟事後瞭解係無償收回,且未告知國宅不得作出租使用,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達成和解,由仲介公司及買方再與賣方協商暫緩本買賣契約,如於限期內另尋得買方時,則雙方同意無條件解約(相關契約由仲介公司擬定)。
民國98年
98 宜蘭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發現車庫部分佔用鄰地,遂請求賠償損失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另由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賣方、買方到處協商成立,由賣方支付新臺幣7萬元及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補償損失。
98 宜蘭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發現車庫部分佔用鄰地,遂請求賠償損失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另由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賣方、買方到處協商成立,由賣方支付新臺幣7萬元及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補償損失。
98 花蓮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支付新臺幣1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及服務報酬新臺幣2萬元予仲介業者,發現賣方指界之土地非其所有,遂請求價金、仲介費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賣方退回新臺幣120萬元及仲介業者退回服務報酬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花蓮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支付新臺幣1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及服務報酬新臺幣2萬元予仲介業者,發現賣方指界之土地非其所有,遂請求價金、仲介費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賣方退回新臺幣120萬元及仲介業者退回服務報酬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彰化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無稅籍登記,無法完稅及產權移轉,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完成該屋之稅籍登記及產權移轉。
98 彰化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無稅籍登記,無法完稅及產權移轉,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完成該屋之稅籍登記及產權移轉。

 

 二、代銷  

 

 三、建商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01年
101 臺南市 建商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因房地部分佔用農田水利會土地,故建商允諾向農田水利會繳交土地使用費,事後建商未依約履行,致生爭議。 案經本巿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由建商向農田水利會補繳土地使用費,雙方和解。

 

 四、其他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取用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