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8.23

氯離子檢測衍生交易糾紛統計

一、仲介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0年
110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並支付定金30萬元後,得知房屋氯離子超標,且契約書約定由買方負責解決問題,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消費者表示,業者與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契約,賣方退還定金25萬元予消費者,餘5萬元作為解約之賠償金,另業者提供一次免仲介費服務,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主張重新裝修時發現鋼筋水泥崩落,經檢測後氯離子含量超標,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賣方願負責瑕疵費用,並再協助另行出售,若價位未達消費者所買價格,差額由賣方補貼,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6年
106 臺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氯離子含量達1.155公斤/立方公尺的中古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交易過程告知只是氯離子含量較高,未經政府列管,非俗稱之「海砂屋」,並誘使消費者簽訂增補契約,該內容為同意概括承受屋況瑕疵,消費者嗣後主張解除契約同時訴求仲介負擔應賠償屋主之違約金、購買系爭房屋所支付的代書費、斡旋金、規費及稅賦等費用,及協助處理解約後續相關事宜及負擔所生費用,遂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適處理未有共識,地政局遂邀集買賣雙方及仲介召開協商會,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退還全部已繳款項,並由買方支付新台幣50萬元的補償金予賣方,解約衍生之相關登記稅賦及代書費由買方負擔,仲介公司不收取雙方服務費,並協助雙方辦理解約後之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達成和解。
民國104年
104 臺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得中古屋,並自費委請檢測公司進行氯離子檢測後,發現並證實係海砂屋,故與賣方合意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惟消費者認為業者未經授權擅自將檢測報告數據揭露並使用,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公司回函表示已與消費者妥適協商後達成共識,消費者不再追究,解決糾紛。
民國103年
103 桃園縣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交屋後察覺天花板鋼筋外露、樑柱嚴重龜裂,於進行氯離子檢測後,查樣品檢測值過高,與前屋主兩次協商皆未能取得共識,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嗣經買賣雙方至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賣方同意全額退還買賣價金並解除契約,所衍生之稅費及相關規費,消費者(買方)及賣方同意各自負擔一半,解決糾紛。
103 桃園縣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交屋後察覺天花板鋼筋外露、樑柱嚴重龜裂,於進行氯離子檢測後,查樣品檢測值過高,與前屋主兩次協商皆未能取得共識,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嗣經買賣雙方至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賣方同意全額退還買賣價金並解除契約,所衍生之稅費及相關規費,消費者(買方)及賣方同意各自負擔一半,解決糾紛。
民國101年
101 桃園縣 仲介 氯離子檢測 買方透過仲介購買房屋,驗屋時發現側邊牆壁壁癌與後端牆壁剝落問題,於交屋前要求做氯離子檢測,賣方不配合檢測,遂起爭端。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解除契約並退還價金67萬1仟元整。
101 桃園縣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房屋,已支付賣方新台幣35萬,因賣方未告知該房屋為海砂屋,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支付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返還買方購屋款,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101 桃園縣 仲介 氯離子檢測 買方透過仲介購買房屋,驗屋時發現側邊牆壁壁癌與後端牆壁剝落問題,於交屋前要求做氯離子檢測,賣方不配合檢測,遂起爭端。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解除契約並退還價金67萬1仟元整。
101 桃園縣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房屋,已支付賣方新台幣35萬,因賣方未告知該房屋為海砂屋,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支付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返還買方購屋款,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101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支付備證款133萬及仲介費5萬元,嗣後因氯離子含量檢測超高,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該業者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契約,並退還買方已支付之價金。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取用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