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
2022.01.03

國土計畫法立法說明

總統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11號令公布
行政院105年4月18日院臺建字第1050015750號令,自105.5.1施行
總統109年4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43021號令修正公布第22、35、39、45、47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對照表

 

一、立法過程

行政院於民國82年間,頒布實施「振興經濟方案」,指示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檢討修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及研擬「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嗣該會主辦「國土綜合開發研討會」獲致重要結論與建議,經提行政院84年5月11日第2430次會議,決議請該會於3個月內研擬有關「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草案),送請內政部參考辦理,並請內政部主辦完成立法程序。爰內政部依據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立法作業;行政院於立法院第3屆、第4屆及第5屆期間,三度將該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均未完成立法作業。

 

於91至93年間,內政部參酌各界意見,研訂「國土計畫法」草案,該法草案經行政院93年6月9日第2893次院會討論通過,行政院並於同(93)年6月10日函送草案至立法院審議,並撤回前送立法院審議之「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惟是次函送立法院,亦未完成立法。行政院再於98年10月8日將國土計畫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經該院內政委員會於100年5月18、19日及6月1日審查,全案因立法院任期屆滿不續審退回。

 

內政部考量該法草案條文泰半未經立法院審查同意,又依據本部營建署98、99及100年度相關委託研究案成果,亦針對條文草案提出相關修正建議,故除將前開意見納入參考外,並依據歷次座談會議、部會研商會議及公聽會共識方向,研修條文草案後,於101年11月5日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召開9次審查會議後,提103年7月24日第3408次院會討論通過,再於103年7月2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交付該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歷經該委員會召開第2次、第14次、第17次及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成後,並於104年12月18日完成三讀程序。

 

二、立法重點

(一)建立國土計畫體系,確認國土計畫優位

(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制度

(三)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納入民眾參與監督

(四)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五)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