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第三條規定,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如符合以上資格並取得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即可向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重建計畫,計畫核准後即可申請建築執照,建造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最後可向主管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
危老重建流程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入口網-危老重建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