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政府推動健全房地產市場政策,避免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貸款,並促使農漁會信用部審慎控管不動產授信風險及強化該等貸款之風險承擔能力,自111年9月1日起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之餘屋貸款,包括舊貸案屆期續貸或轉貸之案件,適用 100%之風險權數。
二、旨揭餘屋貸款,係指對本會110年8月31日農授金字第1105074416號函檢附修正後農漁會信用部建築貸款管控措施問與答之問二、建築貸款態樣所定義之身分別辦理以新建餘屋住宅為擔保之抵押貸款。新建餘屋住宅係指以屋齡5年內且仍維持建物第1次所有權登記之住宅。
三、111年9月1日前已錄案辦理尚未撥款之餘屋貸款,做為擔保品之不動產如屬於住宅,其風險權數仍適用45%。
四、農漁會信用部所承作之餘屋貸款,其屬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其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重建案件,不適用本函釋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74367A號函),11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