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焦點
2022.09.09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之新房地,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屬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購後售者,得於出售自住房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

二、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間隔在2年以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適用重購自用住宅優惠之新房地,於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有屬下列3種特殊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繳稅款: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該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符合上揭情事者,納稅義務人需提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發稿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綜所稅課),1118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