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2.09.09

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全文修正,部分酌作文字調整,而與不動產較為相關者之修正條文內容為第三點:「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指得直接或間接經由網路或實體管道使特定多數人、非特定之一般或相關大眾共見共聞之訊息的傳播行為,包括透過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之群組聊天、舉辦產品(服務)說明會、事業將資料提供媒體以報導方式刊登、銷售人員於銷售現場以口頭方式推銷介紹商品(服務)而將訊息散布於眾等。」主要為因應近年新興媒介崛起,造成商業訊息傳播型態趨於多樣化與分眾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解釋上應包括特定多數人、非特定之一般或相關大眾,爰為修正,減少適用上之窒礙。以及現行規定例示之傳播行為,如設置市招、散發名片、以發函之方式使事業得以共見共聞等傳播行為,實務多認屬具有廣告性質。復考量散發產品使用手冊於專業人士在實務上實屬罕見,爰刪除不合時宜之例示。另新增透過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之群組聊天、銷售人員於銷售現場以口頭方式推銷介紹商品(服務)而將訊息散布於眾之例示。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令(公法字第1111560365號),1118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