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9.22

房屋漏水問題交易糾紛統計

一、仲介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1年
111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以1400萬購屋後,主張疑似全屋漏水且有嚴重壁癌,請求賣方減少價金250萬元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由業者補貼10萬元予消費者。
111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嗣後發現天花板及牆壁嚴重漏水,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雙方達成和解,由業者負擔房屋滲漏水之修繕。
111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時發現該屋有漏水及壁癌,惟業者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嘉義市政府協調後,賣方同意補貼消費者20萬元作為修繕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民國110年
110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裝潢時發現1、2樓多處漏水,與業者所稱僅加蓋處漏水顯有差異,請求業者處理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程序後,仲介業者與賣方同意共同賠償消費者修繕費用12萬元,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10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交屋後發現屋內客廳及客房漏水,透過仲介反映給賣方,惟賣方未處理且言語傷害,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及賣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因買賣雙方認知差異,經業者協調雙方順利達成協議,由賣方處理滲水問題,圓滿解決糾紛。
110 屏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定買賣契約,後因房屋漏水問題,要求修繕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調解成立,由業者及消費者各負擔二分之一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定買賣契約,嗣因房屋漏水問題,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調解成立,由業者負擔3成修繕費用,消費者負擔7成,圓滿解決糾紛。
110 屏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買賣契約後因房屋漏水問題,要求修繕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業者與消費者雙方調解成立,由業者支付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購屋前與業者協調自行處理浴室外牆與陽台之壁癌,支付定金與簽約金後發現另有他處壁癌,消費者要求業者及賣方處理未果,遂請求退還定金5萬元及首期簽約金48萬5,000元。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賣方與消費者協調後,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由賣方退還定金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達成和解,消弭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業者運用話術使消費者當日看屋即下訂,並隱瞞漏水及壁癌問題,消費者認為入住後需花費大筆金額裝修,遂請求解約並退還仲介服務費未果,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業者同意返還仲介服務費5萬元,並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1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嗣因房屋滲漏水修繕保固問題,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2萬3,000元予消費者作為房屋修繕補助,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未詳實告知有重大漏水之瑕疵,業者雖承諾處理,惟所提供之報價單未提及滲漏修繕工程,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補貼50萬元予消費者作為漏水修繕費用,另自交屋日起5年內若非天災地變及非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而發生漏水情形,賣方仍須負責修繕責任,並附點交結案補充協議書為憑,圓滿解決紛爭。
110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交屋後發現屋頂有滲漏水情形,惟買賣說明書未載明相關情事,消費者遂主張業者所陳事實(無漏水)與現況不符,要求須負責完成漏水勘驗、修繕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與消費者及業者溝通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自仲介服務費內退還8萬2,400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民國109年
109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因簽約時未告知房屋滲漏及牆壁龜裂情形,交屋後才發現且業者未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地政處協商後達成協議,由業者及賣方各補貼消費者3萬元作為房屋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交屋後發現2樓天花板有水痕,經檢測後係3樓浴室漏水,業者及賣方僅願以較低價格方式施工且保固1年,惟消費者主張以重做浴室防水層方式處理,請求補償16萬8千元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賣方及消費者協調後,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由賣方補貼消費者3萬元作為浴室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0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發現房屋有漏水問題,經聯絡業者後未妥適修繕完成,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由業者請廠商修繕並補貼部分修繕款項予消費者,消弭紛爭。
109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房屋有多處漏水,惟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未漏水,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與仲介業者溝通後,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修繕漏水情形,圓滿解決糾紛。
109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惟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致生糾紛。 消費者至市政府請求解決漏水問題,案經市政府與業者多次電話協商後,消費者同意由原屋主僱工修繕漏水處,圓滿解決紛爭。
109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交屋後發現屋內衛浴及客廳天花板有漏水情形,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漏水情形未果,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由業者協助買賣雙方解決修繕問題,並由賣方支付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交屋後發現簽約前說明已修繕的廚房牆面產生滲漏水情形,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漏水未果,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買方(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達成協議,修繕漏水費用由賣方負擔,並請修繕師傅開立半年以上保固書,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未告知有漏水情形,交屋後1個月即發現房屋多處嚴重壁癌及滲漏,然業者卻表示該漏水問題源自於樓上住戶,應向大樓管委會申訴,卸責不願處理,消費者主張業者未善盡調查及據實告知責任,請求退還10萬元服務報酬並賠償20萬元,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表示受委託銷售期間確實已善盡調查責任,並無發現有漏水情事,消費者反應漏水問題後,立即請抓漏師傅檢查現場狀況,發現係樓上住戶所造成,並已修繕完畢,惟部分區域因原本防水防護措施失效導致造成損失,業者願負賠償之責,除全額退還仲介服務報酬10萬元外,並賠償8萬元整作為修繕之用,雙方達成共識,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8年
108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消費者入住後,發現該屋竟有嚴重漏水之狀況,遂生本件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出賣人同意擇期親自幫消費者修復漏水狀況,消費者並同意於漏水修復後給付尾款及仲介居間費用,已圓滿解決爭執。
108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原經業者表示該房屋外牆與窗框有滲漏水之情形,簽約後發現浴室及臥室天花板漏水,請業者及賣方向樓上住戶反映進行修繕未獲妥適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南投縣政府地政處電洽消費者及仲介業者進行協調,經業者油漆及防水師傅進行評估後為油漆剝落無漏水情形,故無須由樓上浴室做漏水處理,經協調後折讓4萬元仲介費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08 苗栗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透天厝,簽約後隔日雷雨,現場查勘後發現天花板有漏水現象且地上有水灘,惟簽約時書面有提到買方對瑕疵品項不得追究,但並未提到漏水及鋼筋裸露的現況,遂生爭議,請求漏水問題需要解決並於貸款撥款前完成修復。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經由仲介公司居間協調,雙方達成協議,鋼筋外露及漏水部分,由賣方補貼消費者(買方)10萬元,買方自行修復及排除,日後消費者(買方)不得再就標的之任何瑕疵再向賣方及仲介公司提出請求,圓滿解決紛爭。
108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業者購買房屋,嗣後發現房屋有嚴重漏水,請廠商評估需12萬元,請求減少買賣價金或漏水瑕疵修補賠償與賣方協商未果,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賣方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由賣方支付7萬元賠償予消費者,另由業者退還仲介費用1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交屋後發現房屋有漏水之情事,要求業者及原屋主進行修繕,惟業者及原屋主處理態度消極,雖有修繕但施工品質尚有疑慮,致衍生消費爭議。 為有效協助處理消費糾紛,本局主動召開協商會,協商後仲介業者與原屋主補貼消費者3.8萬元作為漏水修繕補貼費用,雙方達成共識。
108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從未告知有漏水且房屋現況說明書上亦無標註有漏水,點交後發現室內外牆有漏水現象,要求依民法瑕疵擔保折讓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返還價金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由賣方修復漏水部分,另由業者退還全數仲介費用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108 新竹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1棟,事後發現窗戶有滲漏水問題,仲介業回應購買超過半年漏水保固無法協助處理,消費者主張購買時業者未詳盡告知屋況,請求仲介賠償因此增加之負擔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業者回覆雙方已協議由業者委請之廠商進行修繕,業者逕將修繕費用支付予廠商,並由廠商負責保固之責,圓滿解決紛爭。
108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交屋後發現屋內天花板漏水,客廳、主臥等多處也有壁癌和滲漏水情形,雖業者提供漏水保固服務機制,惟半年後仍未完全修繕完畢,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修繕漏水由仲介再延長6個月保固期,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成屋並簽妥買賣契約,簽約後消費者向仲介反應該房屋一樓花台外推天花板有滲漏水問題,請求修復漏水未果,而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公司與消費者協調後,由仲介公司支付修繕費用、更換木地板費用、油漆費用及冷氣窗台木板費用共計12.4萬元,供消費者進行後續修繕事宜,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特殊原因提前交屋,雖購買時已告知有漏水問題,並聲稱修繕完畢,卻因連日大雨發現窗沿屋頂仍發生嚴重滲漏水情形,爰主張屋主應負修繕責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認為係隔壁棟頂樓作防水工程並將過重雜物堆置導致防水結構被破壞,但因尚於保固期間,賣方同意給付新臺幣3.5萬元,仲介同意給付2.5萬元予消費者,補貼消費者修繕費用,雙方達成共識,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7年
107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簽約時發現房屋有漏水但出賣人堅持說沒有,經水電專業試驗後發現熱水管有漏水情況,經反應後賣方願意支付修繕補償費用與消費者認知差異過大,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及出賣人給付消費者新臺幣10 萬元整和解金修繕出售中古屋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7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交屋後立即發現頂樓及一樓廚房天花板有漏水,即刻向業者反應,業者委由建商處理,經數次聯絡至今皆無下文,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當事人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及出賣人給付消費者新臺幣3.6萬元作為修繕補償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7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中古屋,詎料入住後發現出賣人及仲介業者隱匿系爭中古屋廚房、浴室及房屋外牆漏水及外牆鋼筋裸露之事實,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出賣人同意補償消費者16萬元,已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簽約前雖業經仲介表示出賣人已完善處理漏水問題,惟消費者入住後仍發現漏水導致牆上油漆脫落之情事,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由仲介業者找廠商做壁癌及漏水處理及保固,並由仲介業者負擔全部維修及保固費用,圓滿解決爭執。
10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看屋時業者用沙發遮住漏水處,入住後始發現,主張業者未盡仲介責任故意隱瞞資訊,請求退服務費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退還仲介服務費予買方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後,發現房屋滲漏水,因尚在保固期間內,請業者協助通知原屋主處理,惟業者表示無法聯繫原屋主無法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本局主動召開協調會,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業者願補貼1萬8千元修繕費用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07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不動產,消費者(買方)於成交後,發現屋頂有漏水情形,消費者請求仲介及賣方修繕漏水部分並施作屋頂防水設施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賣方及不動產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修繕漏水部分,賣方與仲介方各支付1萬5仟元,共計3萬元予買方作為修繕屋頂漏水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7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成交,交屋後消費者(買方)發現屋內天花板有漏水情形,請求仲介業者及賣方修繕漏水遭拒,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邀請消費者(買方)、賣方及仲介業者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由賣方補貼9萬元及仲介方折讓服務報酬2萬5仟元,予買方作為修繕漏水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7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交屋後因連日大雨導致露臺鐵皮加蓋發生嚴重滲漏水情形,購買時並未告知,爰主張屋主應負修繕責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同意給付3萬元,仲介同意給付6千元予消費者(買方)補貼修繕費用,雙方達成共識,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6年
106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於前年間透過仲介業購買中古屋,於去年發現牆壁滲水,向業者及賣方反映未獲妥適處理,故自行委託修繕估價,並請業者及賣方支付修繕費用6萬元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南投縣政府地政處多次電洽消費者及仲介業者進行協調,嗣經業者表示,賣方及業者同意支付6萬元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06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點交後始發現有漏水情形並請原屋主處理,惟延誤入住時間且多支付租金,致當事人認權益受損要求退還1%服務費未果,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本案經公司回函表示,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賣方願意負擔修漏部分並補貼買方拆除舊有木作及增設底板之一半金額,即依廠商報價金額補助45500元,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竹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發現有漏水問題,故交屋當下即簽署協議書,請前屋主負責修繕,工程分2次施工,並押尾款新臺幣6萬8千元整約定修繕完畢支付,但業者於第1次施工後,竟未經其同意即擅將尾款繳付修繕師傅,致第2次修繕費用求償無門,遂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市政府地政處多次電洽業者及消費者協調,雙方達成協議,業者給付新臺幣6萬6千元整修繕費用予消費者,由消費者自行處理漏水問題,圓滿解決紛爭。
106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成交後進行裝潢時發現房間內實木地板泡過水腐爛,陽台區域亦有滲水問題,消費者請求仲介業者及賣方支付維修費用遭拒,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賣方支付8萬元予消費者(買方)作為補償維修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6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成交不動產,消費者(買方)於成交後,於廚房發現有滲漏水情形,磁磚上有裂縫及水痕,消費者請求仲介及賣方支付修繕費用未果,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賣方與仲介方各支付1萬5仟元,共計3萬元予買方作為補償維修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6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租賃房屋,入住後發現房屋漏水嚴重,屋內設備無法正常使用,屋主另提供未整頓之套房休息,並提出更換房型(A房型與原房型相同需自行補貼差價,B房型為目前暫時居住之套房,雖不用補差價但屋況不佳)或解約(僅退還履約保證金)等解決方案,消費者主張房東需給明確修繕期限與進程,且提供簽約對等房型換房,於修繕期間住宿差價應由房東自行吸收,若房東想單方強行提前解約需給付兩個月租金為賠償金,未獲共識,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公司及消費者至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協調,協調結果雙方同意終止租約,並退還2個月押金,雙方達成和解。
民國105年
105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居間租賃中古屋,入住後陸續發現屋內多間房間有嚴重漏水問題,請求房東合意終止租約遭拒,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房東同意合意終止租約,並全數退還押金2萬4千元,圓滿解決爭執。
105 桃園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惟交屋未滿一年即發生房屋漏水情事,主張業者未盡調查義務且未告知該屋漏水,要求業者退還6萬4千元服務報酬費用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分別由賣方(原屋主)支付1萬元及業者支付2萬8千元修繕費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5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購屋時未知房屋有漏水情形,且修繕問題一直無法解決,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妥處,經業者與雙方協調,因該買賣契約載有保固半年條款,原屋主同意以3萬2千元作為修繕費用,補償消費者(買方)的損失,圓滿解決紛爭。
105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房客)透過仲介業者租屋並告知飼養寵物,惟退租後房東卻以房間髒亂為由,從房客預付的7千元房租扣除2千元清潔費,消費者請求返還遭拒,衍生糾紛。 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妥處,經業者協請房東妥適處理後達成和解,房東願退還承租人預繳之7千元房租,圓滿解決糾紛。
105 新竹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發現房屋外牆有滲漏水,向業者及賣方反映後逾半年保固期仍未處理,故自行委託修繕估價並請業者及賣方支付修繕費用9萬4千元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本府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46條規定進行協商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為維護公司信譽,主動協調買賣雙方重新評估修繕範圍,由賣方負責修復並就修復部分重新保固半年,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05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交屋過後發現房屋有多處滲漏水、壁癌情形,請求業者及賣方(原屋主)修繕未果,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由賣方及仲介業者各補貼3萬元及1萬元予消費者修繕漏水及壁癌之處,達成和解。
民國104年
104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合約簽定保證無漏水之問題,嗣後消費者發現主臥室及2樓部分嚴重漏水,向仲介業反應後,原屋主進行修補仍未完全解決,又業表示無法賠償漏水及天花板損壞問題,將與原屋主商量卻遲未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消費者與原屋主進行協商,雙方協議由原屋主修繕1樓及2樓牆壁滲漏水且修繕完畢後保固3個月,天花板重新換新且保固3個月,解決糾紛。
104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入住不久適逢颱風,屋內發生嚴重漏水狀況,請求處理未果,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仲介業者同意不收取消費者(買方)之仲介服務費,消費者(買方)同意限期搬遷,圓滿解決爭執。
104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表示業者與前屋主隱瞞漏水情形,且於房屋現況說明書註明無滲漏及一年內修復漏水情形,惟經樓下屋主告知該屋有漏水情形,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買賣雙方達成共識,解除原簽訂之買賣契約,雙方和解。
104 雲林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於交屋後發現有嚴重漏水情形,請求處理未果,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該漏水問題已修繕完成,費用由買賣雙方及仲介三方分攤,解決糾紛。
104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交屋前反映房屋漏水,業者請水電廠商查看後確認有漏水情事,於討論減少價金及修繕事宜時,業者竟改口說無漏水情事,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因係爭房屋窗框滲水,致消費者(買方)認為現況說明書中未確實勾選,已積極協助雙方溝通,賣方並同意支付14,385元費用,由消費者(買方)尋求廠商自行修繕漏水問題,業者折讓服務費補償。
104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事後發現房屋似有漏水之情形,與業者銷售時陳述的事實不符,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回函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協議,業者負責滲漏水修繕費用,解決紛爭。
104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颱風過後發現天花板、客廳電視牆、窗戶、冷氣口、廁所等多處有滲漏水情形,請求賣方及業者進行修繕未果,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賣方補貼2萬元並負責修繕漏水之處,並給予漏水保固1年,仲介退還服務費3萬元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04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嗣後發現房屋天花板、牆壁等多處有滲水情形,請求賣方及業者進行修繕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邀集消費者(買方)、賣方及仲介業者召開協調會議,三方達成協議,賣方全權負責修繕,並提供滲漏水保固五年,消費者(買方)免支付服務報酬予仲介業,達成和解。
104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賣方與業者均未告知該房屋有滲漏水等瑕疵情形,遂生糾紛。 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補貼新臺幣1萬5千元予消費者,並由消費者自行修繕房屋壁癌處,解決紛爭。
民國103年
103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仲介業者未告知屋況有滲漏水,消費者於接連雨季才發現屋況漏水嚴重;又該屋位於裏地,仲介業者曾聲明屋主可提供道路通行契約,惟交屋後多次請原屋主提供通行權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賣方和消費者進行協商,協商結果由仲介業者及賣方(原屋主)共同支付消費者新臺幣7萬元作為本案物瑕疵修繕補償費用,原屋主提供道路通行權並與消費者簽訂通行契約,解決糾紛。
103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由於該屋於1年前取得時曾有漏水糾紛,且經該業者協調賣方處理並簽定協議書在案,後因發現有施工品質不良致有漏水情形,請求業者協助處理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由仲介業者及賣方(原屋主)共同支付消費者(買方)新臺幣5萬元作為補償費用,並由消費者(買方)自行處理修繕事宜,圓滿解決紛爭。
103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由於該屋於1年前取得時曾有漏水糾紛,且經該業者協調賣方處理並簽定協議書在案,後因發現有施工品質不良致有漏水情形,請求業者協助處理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由仲介業者及賣方(原屋主)共同支付消費者(買方)新臺幣5萬元作為補償費用,並由消費者(買方)自行處理修繕事宜,圓滿解決紛爭。
103 桃園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承租人)委託仲介業者租屋,於公證租約後經裝潢師傅發現為漏水屋,消費者亦錄影查證確有漏水情形,主張房東應返還已支付之租金及押金並終止租賃契約遭拒,惟房東僅願退還部分押金並要求消費者支付公證費用,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承租人),嗣經業者回函表示退費部分已和解,業以公證方式終止該房屋租賃契約,解決紛爭。
103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於發現該屋有滲漏水情形並經水電及專業防水師傅認定確有滲水現象,經向仲介業者反應,前屋主仍認為無滲水事實不願修繕或賠償維修費用,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經由業者協調達成協議,將漏水狀況修復完妥,修繕費用由仲介業者負擔,解決紛爭。
103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入住一年後經樓下住戶反應廁所天花板漏水問題,惟購買時標的現況說明書載明無漏水,請求仲介公司修繕未果並表示須請前屋主處理,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回函表示漏水之修繕費用已協議由仲介公司及現屋主共同支付,解決糾紛並將本消費申訴案件撤銷。
103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交屋後發現該屋有壁癌及漏水情形,向業者及原屋主反映請求修繕未果,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會負責施工改善壁癌及漏水事宜,並已通知消費者配合處理。
103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嗣後發現房屋天花板有嚴重漏水情形,自行修繕後,透過業者請求賣方補償修繕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先行妥處,惟無法自行和解,故再經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議,經協調後,達成協議,由賣方(原屋主)及仲介業者平均分攤修繕費用,雙方和解。
103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前業者始告知該建築物地下室有嚴重積水情形,消費者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瑕疵修護及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請求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消費者(買方)及賣方同意由業者委請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現場會勘、提供修繕建議及修繕後施作確認,且由業者委請廠商修繕並延長保固期間為3年,委託公會會勘等事項及委託廠商修繕後增加保固期間之費用由業者負擔,修繕費用由賣方負擔,預定交屋日延長至修繕或施作確認無誤後3日內,解決糾紛。
103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該屋於保固期內發現有磁磚脫落、浴廁及廚房漏水情形,請求仲介公司處理竟推諉為離職員工責任,致生糾紛。 案經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消保法第44條等規定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就瑕疵部分完成修繕,解決紛爭。
民國102年
102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買賣契約書中註明未漏水,經買賣成交入住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按房屋減損的價值給予價金的補償。 案經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表示賣方願補貼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和解。
102 基隆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稱透過仲介公司購屋,業者隱匿房屋漏水嚴重問題,遂請求解除契約、退還仲介費用及其他費用遭拒,致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地政處居間協調雙方已達成和解,由賣方負維修之責任。
102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多年前透過仲介公司購屋,惟簽約前業者承諾未來若有進行漏水修繕,賣方願支付修繕費用,然事後欲透過業者聯絡屋主處理漏水修繕未果,致損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本案同意補貼消費者修繕費用新台幣陸萬元整,解決紛爭。
102 新竹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房屋,簽約時仲介及賣方皆稱無滲漏水,惟交屋時發現有滲漏水、壁癌及排水不良現象,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業者表示經與屋主連繫已將漏水狀況修復完妥,並經消費者現勘確認無誤在案。
102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嗣後發現房屋有嚴重漏水情形,於自行修繕後,透過業者請求賣方補償修繕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惟雙方無法自行和解,故再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經協調後,由仲介支付部分維修費用,雙方和解。
民國101年
101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記載未有滲漏水之情形,惟過戶前因下大雨發現房屋有漏水情況,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原屋主和消費者進行協商,原屋主同意處理漏水問題並開立抓漏保固書,解決糾紛。
101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購買成屋,房屋漏水事項於合約簽定時承諾處理,購買後持續產生多處油漆脫落及滲漏水現象,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本案經消費者、業者及原屋主協商結果,業者及原屋主同意支付新台幣20,000元整作為本案物之瑕疵修繕補償。
101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購買成屋,房屋漏水事項於合約簽定時承諾處理,購買後持續產生多處油漆脫落及滲漏水現象,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本案經消費者、業者及原屋主協商結果,業者及原屋主同意支付新台幣20,000元整作為本案物之瑕疵修繕補償。
101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向仲介業者及賣方請求修繕未予理會,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還服務報酬4萬元整,達成和解。
101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向仲介業者及賣方請求修繕未予理會,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還服務報酬4萬元整,達成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委請業者仲介成屋,業者隱瞞漏水,請求解除契約。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退還服務費5萬元,並解除契約,雙方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委請業者仲介成屋,業者隱瞞漏水,請求解除契約。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退還服務費5萬元,並解除契約,雙方和解。
101 雲林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將房屋滲漏水情形推諉為抓漏師傅未告知滲漏水處,因而未施工修繕,導致梅雨季節時屋內滲漏水,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雙方達成協議,請防水塗料行施工,所需工程費用由仲介業者全數負擔,解決糾紛。
101 雲林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將房屋滲漏水情形推諉為抓漏師傅未告知滲漏水處,因而未施工修繕,導致梅雨季節時屋內滲漏水,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雙方達成協議,請防水塗料行施工,所需工程費用由仲介業者全數負擔,解決糾紛。
101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嗣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就修繕費用問題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經協調賣方願支付8仟元修繕,另由業者支付1萬7仟元修繕達成和解。
101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簽訂契約後樓下住戶以存證信函控訴廁所漏水至少超過1年未修好,消費者遂向業者主張修繕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業者表示經與屋主連繫已將漏水狀況修復完妥,並檢附保固書經消費者現勘確認無誤在案。
101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嗣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就修繕費用問題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經協調賣方願支付8仟元修繕,另由業者支付1萬7仟元修繕達成和解。
101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交屋後才發現漏水問題,因故要求賣方應支付新台幣5萬1仟元修繕漏水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本府協調成功,賣方以新台幣3萬元補貼買方僱工修理漏水工程,解決糾紛。
101 彰化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置房屋,於經紀人員帶看房屋時再三詢問有無瑕疵,經紀人員均表示無此情形,但簽立買賣意願書並交付斡旋金新台幣6萬元後,發現房屋有嚴重漏水及壁癌情形,致生糾紛。 案經本府函請仲介業者妥善處理,期間雙方於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雙方解除買賣意願書,仲介公司退還斡旋金半數(新台幣3萬元)予買方,解決消費糾紛。
101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房屋,簽約時仲介及賣方皆稱無滲漏水,惟交屋時發現有滲漏水、壁癌及排水不良現象,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由府法制局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業者不收取仲介費用,並支付消費者新臺幣2萬元作為損失賠償。
101 臺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嗣後發現房屋嚴重漏水情形,請求修繕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協調,由賣方支付10萬元協助維修,雙方和解。
101 臺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嗣因房屋嚴重漏水,要求仲介處理修繕事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協調,由賣方支付8萬元協助維修,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嗣因房屋嚴重漏水,要求仲介處理修繕事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協調,由賣方支付8萬元協助維修,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因房屋漏水問題嚴重而要求業者處理修繕事宜,認為業者有拖延嫌疑而請求賠償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支付修繕費用新臺幣7萬2仟元,並承諾保固四樓後房間地板白鐵水管漏水問題三年,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因房屋漏水問題嚴重而要求業者處理修繕事宜,認為業者有拖延嫌疑而請求賠償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支付修繕費用新臺幣7萬2仟元,並承諾保固四樓後房間地板白鐵水管漏水問題三年,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房屋漏水通知業者前來修繕,但業者多次未處理致超過原漏水保固期限,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業者銷售人員負擔修繕責任及費用,並約定保固兩年,若未有颱風則再延長保固期一年,解決糾紛。
民國100年
10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房屋漏水,請求協助維修遭拒。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由業者支付修繕費1萬2,000元,雙方達成和解。
10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房屋漏水,請求協助維修遭拒。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由業者支付修繕費1萬2,000元,雙方達成和解。
10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嗣後發現地下室滲漏水情形嚴重,請求公司妥處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已協調降低買賣總價10萬元和解。
10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未告知有漏水及壁癌等情形,申訴人認為業者隱瞞重要訊息,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買賣雙方及仲介公司達成協議,由賣方補貼17萬5仟元,仲介公司不收取買方服務費6萬5仟元以補貼買方修繕費用。
10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仲介業者承諾於簽訂契約書並交屋後即進行房屋漏水修繕工作,嗣交屋後多次派員處理仍未修復,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雙方協議1處由原屋主自行僱工修復,另1處修繕費用估計為12,000元,由仲介業者負擔8000元修繕,3方達成協議解除紛爭。
10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嗣後發現地下室滲漏水情形嚴重,請求公司妥處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已協調降低買賣總價10萬元和解。
10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未告知有漏水及壁癌等情形,申訴人認為業者隱瞞重要訊息,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買賣雙方及仲介公司達成協議,由賣方補貼17萬5仟元,仲介公司不收取買方服務費6萬5仟元以補貼買方修繕費用。
10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仲介業者承諾於簽訂契約書並交屋後即進行房屋漏水修繕工作,嗣交屋後多次派員處理仍未修復,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雙方協議1處由原屋主自行僱工修復,另1處修繕費用估計為12,000元,由仲介業者負擔8000元修繕,3方達成協議解除紛爭。
100 新竹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過戶後發現壁癌,經要求仲介及賣方處理未獲滿意,申訴賣方及仲介隱瞞事實,且無解決問題誠意,遂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 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邀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三方共同協商,協議由賣方負責修繕並出具二年修繕保固證明。
100 新竹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過戶後發現壁癌,經要求仲介及賣方處理未獲滿意,申訴賣方及仲介隱瞞事實,且無解決問題誠意,遂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 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邀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三方共同協商,協議由賣方負責修繕並出具二年修繕保固證明。
100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5萬視斡旋金,因委託期間內未達成該買賣又發現未告知該房屋漏水情況,要求退還斡旋金遭拒。 案經消保官居中協調,雙方同意終止該系爭委託契約,並由仲介業者退還消費者新台幣5萬元整合解。
100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5萬視斡旋金,因委託期間內未達成該買賣又發現未告知該房屋漏水情況,要求退還斡旋金遭拒。 案經消保官居中協調,雙方同意終止該系爭委託契約,並由仲介業者退還消費者新台幣5萬元整合解。
民國99年
99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記載「無漏水」,嗣後發現有漏水情形,遂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1.2萬元,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99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熱水管破裂,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0.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99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1、2樓共有10多處滲漏水,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負責修繕,及請抓漏公司保固8個月。
99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熱水管破裂,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0.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99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1、2樓共有10多處滲漏水,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負責修繕,及請抓漏公司保固8個月。
99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記載「無漏水」,嗣後發現有漏水情形,遂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1.2萬元,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99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負責找包商儘速修繕。
99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負責找包商儘速修繕。
99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修繕費用新臺幣6萬元,仲介業者及賣方各支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
99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修繕費用新臺幣6萬元,仲介業者及賣方各支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
99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業者隱瞞該屋曾有漏水之事實,遂向業者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防水處理費用新臺幣5萬元,由賣方支付,雙方繼續履約。
99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業者隱瞞該屋曾有漏水之事實,遂向業者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防水處理費用新臺幣5萬元,由賣方支付,雙方繼續履約。
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後,發現房屋有漏水等瑕疵,遂請求斡旋金還返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後,發現房屋有漏水等瑕疵,遂請求斡旋金還返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未告知房屋有漏水等瑕疵,請求定金還返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無案例其它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代銷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經仲介業者舉證已告知消費者屋況,雙方達成協議,因消費者違約,賣方沒收定金新臺幣6萬元,買賣雙方解除契約。
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仲介業者未告知房屋有漏水等瑕疵,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修繕費新臺幣12.8萬元,賣方及消費者各負擔新臺幣7.68萬元及5.12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支付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仲介業者未告知房屋有漏水等瑕疵,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修繕費新臺幣12.8萬元,賣方及消費者各負擔新臺幣7.68萬元及5.12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支付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未告知房屋有漏水等瑕疵,請求定金還返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無案例其它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代銷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經仲介業者舉證已告知消費者屋況,雙方達成協議,因消費者違約,賣方沒收定金新臺幣6萬元,買賣雙方解除契約。
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嗣後發現該屋有漏水及壁癌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或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負責修繕,雙方繼續履約。
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及蛀蟲、白蟻等瑕疵,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負責修繕及支付修繕費。
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及蛀蟲、白蟻等瑕疵,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負責修繕及支付修繕費。
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屋頂有漏水等瑕疵,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
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漏水情形,已有4年之久,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10.5584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相關費用,並由仲介業者以原價出售,及不得再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
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天花板漏水及牆壁有壁癌等情形,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遂向賣方以原價買回,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21萬元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
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屋頂有漏水等瑕疵,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
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漏水情形,已有4年之久,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10.5584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相關費用,並由仲介業者以原價出售,及不得再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
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天花板漏水及牆壁有壁癌等情形,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遂向賣方以原價買回,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21萬元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
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嗣後發現該屋有漏水及壁癌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或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負責修繕,雙方繼續履約。
99 彰化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2個月發現浴室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賣方同意支付修繕費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99 彰化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2個月發現浴室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賣方同意支付修繕費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99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20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屋廚房有漏水情形,賣方所支付修繕費不足支應,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賣方補貼修繕費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繼續履約。
99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20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屋廚房有漏水情形,賣方所支付修繕費不足支應,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賣方補貼修繕費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繼續履約。
9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或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支付新臺幣1.6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9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所附標的現況說明書記載「無漏水」,但發現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或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負責儘速請包商修繕,及保固期限再延表1年。
9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支付補貼修繕新臺幣0.9萬元予消費者。
9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或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支付新臺幣1.6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9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所附標的現況說明書記載「無漏水」,但發現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或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負責儘速請包商修繕,及保固期限再延表1年。
9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支付補貼修繕新臺幣0.9萬元予消費者。
民國98年
98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告知該屋無漏水情形,但點交後發現業者隱瞞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漏水部分由賣方負責找專人修繕。
98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告知該屋無漏水情形,但點交後發現業者隱瞞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漏水部分由賣方負責找專人修繕。
98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確認該屋無漏水情形,支付部分價金及服務費後,簽定買賣契約,尚未點交前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及賣方退回已收價金,雙方解除契約。
98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確認該屋無漏水情形,支付部分價金及服務費後,簽定買賣契約,尚未點交前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及賣方退回已收價金,雙方解除契約。
98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履向仲介業者及賣方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賣方支付修繕費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
98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履向仲介業者及賣方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賣方支付修繕費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
98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始發現房屋漏水,並自行支付新臺幣1萬5千元僱工完成修繕,遂請求修繕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萬5千元予消費者。
98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始發現房屋漏水,並自行支付新臺幣1萬5千元僱工完成修繕,遂請求修繕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萬5千元予消費者。
98 雲林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業者隱瞞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向消費者道歉,賣方支付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作為防水處理費用。
98 雲林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業者隱瞞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向消費者道歉,賣方支付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作為防水處理費用。
98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點交後發現屋內漏水情形,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協助修繕漏水,且提供修繕保固。
98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而又未盡說明之義務,遂請求修繕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實地業務檢查,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修繕費新臺幣36萬予消費者,並對該屋房屋漏水問題保固3年。
98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點交後發現屋內漏水情形,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協助修繕漏水,且提供修繕保固。
98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而又未盡說明之義務,遂請求修繕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實地業務檢查,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修繕費新臺幣36萬予消費者,並對該屋房屋漏水問題保固3年。
98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經過莫拉克颱風,發現該屋嚴重漏水,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屋主同意負責修繕。
98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經過莫拉克颱風,發現該屋嚴重漏水,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屋主同意負責修繕。
98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乙只,成立買賣契約,簽約時賣方曾提及房屋有漏水問題,已僱工修繕,但消費者對於該問題仍有質疑,遂請求定金、本票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解約代書費新臺幣2千元及履保費用新臺幣2千元,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乙只,解除買賣契約。
98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乙只,成立買賣契約,簽約時賣方曾提及房屋有漏水問題,已僱工修繕,但消費者對於該問題仍有質疑,遂請求定金、本票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解約代書費新臺幣2千元及履保費用新臺幣2千元,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乙只,解除買賣契約。
98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地板水管漏水情形,履向建商者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支付修繕費予消費者。
98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地板水管漏水情形,履向建商者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支付修繕費予消費者。
98 臺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業者保證該無漏水情形,但點交後發現有漏水情形,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漏水部分賣方同意負責修繕。
98 臺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屋況良好無漏水情形,但點交後發現有漏水情形,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漏水部分賣方支付新臺幣4萬元予消費者自行修繕。
98 臺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業者保證該無漏水情形,但點交後發現有漏水情形,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漏水部分賣方同意負責修繕。
98 臺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屋況良好無漏水情形,但點交後發現有漏水情形,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漏水部分賣方支付新臺幣4萬元予消費者自行修繕。
民國97年
97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因颱風來襲發現該屋有漏滲水及積水情形,遂請求仲介業及賣方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賣方、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成立,由賣方分期支付新台幣3.2萬元修繕費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另由仲介業者退還服務費新台幣0.2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該屋修繕補貼。
97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因颱風來襲發現該屋有漏滲水及積水情形,遂請求仲介業及賣方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賣方、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成立,由賣方分期支付新台幣3.2萬元修繕費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另由仲介業者退還服務費新台幣0.2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該屋修繕補貼。
97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屋況良好未曾漏水,但交屋2個月後,發現該屋嚴重漏水,認為原屋主及仲介業者有刻意欺瞞,遂請求解約及賠償所有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原賣方負擔修繕費用,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新臺幣5萬元作為賠償。
97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交屋後2個月後,發現該屋嚴重漏水,及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不實,認為賣方及仲介業刻意欺瞞,遂請求賠償所有費用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同意負擔全部修繕費用新臺幣10萬元,及仲介業者退還全部服務費新臺幣8萬元予消費者。
97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交屋後2個月後,發現該屋嚴重漏水,及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不實,認為賣方及仲介業刻意欺瞞,遂請求賠償所有費用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同意負擔全部修繕費用新臺幣10萬元,及仲介業者退還全部服務費新臺幣8萬元予消費者。
97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屋況良好未曾漏水,但交屋2個月後,發現該屋嚴重漏水,認為原屋主及仲介業者有刻意欺瞞,遂請求解約及賠償所有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原賣方負擔修繕費用,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新臺幣5萬元作為賠償。
9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簽約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遂請解除買賣契約及簽約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同意退還買方新臺幣10萬元簽約金及解除買賣契約。
9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請求仲介業者協調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支付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請其自行僱工修繕。
9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請求仲介業者協調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支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請其自行僱工修繕。
9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簽約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遂請解除買賣契約及簽約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同意退還買方新臺幣10萬元簽約金及解除買賣契約。
9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請求仲介業者協調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支付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請其自行僱工修繕。
9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請求仲介業者協調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支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請其自行僱工修繕。
97 基隆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請求漏水修繕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同意支付新臺幣4仟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
97 基隆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請求漏水修繕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同意支付新臺幣4仟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
97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看屋時發現部分牆壁漏水,於簽約時賣方同意支付新臺幣2萬元作為修繕費用,惟嗣後發現房屋其他部分亦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其他漏水部分予以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及地政局對於該仲介業者作業務檢查,仲介業者、賣方及消費者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負責修繕其他漏水部分及支付新臺幣2.3萬元作為精神損失之賠償。
97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看屋時發現部分牆壁漏水,於簽約時賣方同意支付新臺幣2萬元作為修繕費用,惟嗣後發現房屋其他部分亦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其他漏水部分予以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及地政局對於該仲介業者作業務檢查,仲介業者、賣方及消費者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負責修繕其他漏水部分及支付新臺幣2.3萬元作為精神損失之賠償。
97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於成立買賣契約時,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屋況良好無漏水現象,但交屋後,始發現有嚴重漏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及原屋主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集仲介業者、原屋主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及原屋主同意負責排除漏水問題。
97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於成立買賣契約時,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屋況良好無漏水現象,但交屋後,始發現有嚴重漏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及原屋主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集仲介業者、原屋主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及原屋主同意負責排除漏水問題。
97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遇颱風來襲,該屋嚴重漏水,又發現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無漏水情事,認為賣方及仲介業刻意欺瞞,經透過仲介業者要求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負擔全部修繕費用,仲介業者退還服務費5成作為賠償。
97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該屋有漏水情形,又發現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況無漏水,認為賣方及仲介業者刻意欺瞞,經向仲介業者要求修繕及減收服務費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逾期消費者仍未獲得妥適處處,嗣後經地政處邀請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到處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還服務費新臺幣12.5萬元予消費者,請其自行僱工修繕。
97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遇颱風來襲,該屋嚴重漏水,又發現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無漏水情事,認為賣方及仲介業刻意欺瞞,經透過仲介業者要求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負擔全部修繕費用,仲介業者退還服務費5成作為賠償。
97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該屋有漏水情形,又發現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況無漏水,認為賣方及仲介業者刻意欺瞞,經向仲介業者要求修繕及減收服務費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逾期消費者仍未獲得妥適處處,嗣後經地政處邀請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到處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還服務費新臺幣12.5萬元予消費者,請其自行僱工修繕。
民國96年
96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業者同意減少仲介費新臺幣10,000元,作為漏水部分修繕費用之補貼。
96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業者同意減少仲介費新臺幣10,000元,作為漏水部分修繕費用之補貼。
96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點交且完成裝璜後,始發現該屋嚴重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同意支付新臺幣3萬元補貼消費者作為維修費用。
96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點交且完成裝璜後,始發現該屋嚴重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同意支付新臺幣3萬元補貼消費者作為維修費用。
96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買方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2樓天花板滴水,4樓陽台滲水至屋內,於是向仲介業者反應,認定2樓天花板滴水是新發生之漏水,不願意處理。至於4樓漏水業者稱補強的部份並沒有龜裂或脫落,應該不會漏水,經多次請求業者修繕,均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於限期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3萬元修繕費予消費者作為補貼。
96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始發現該屋漏水,認為業者有隱瞞屋況情事,遂請求返還已付價金及解除買賣契約及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漏水部分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並由仲介業者支付新台幣6萬元補償消費者。
96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始發現該屋漏水,認為業者有隱瞞屋況情事,遂請求返還已付價金及解除買賣契約及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漏水部分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並由仲介業者支付新台幣6萬元補償消費者。
96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買方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2樓天花板滴水,4樓陽台滲水至屋內,於是向仲介業者反應,認定2樓天花板滴水是新發生之漏水,不願意處理。至於4樓漏水業者稱補強的部份並沒有龜裂或脫落,應該不會漏水,經多次請求業者修繕,均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於限期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3萬元修繕費予消費者作為補貼。

 

二、建商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0年
110 屏東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嗣後發現陽台滲水,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負責修繕及施作防水處理,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竹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發現房屋有漏水問題,經聯絡業者後未妥適修繕完成,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由賣方補貼消費者3萬元作為補償金並重新施作防水延長保固5年,圓滿解決糾紛。
110 彰化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因室內電梯通道1樓大量滲漏水,要求業者修繕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召開調解會議協商。經協調後,業者承諾修繕,如未如期修繕完成,至修繕完成日止按日給付違約金1,000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9年
109 雲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房屋漏水經業者修復後不滿1年,天花板又再次漏水,經與業者協調後,同意由其支付修繕費用5仟元,惟嗣後無任何回應,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縣政府,嗣經業者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本次修繕費用,邇後若有滲漏水事宜,則由消費者自行處理,圓滿解決糾爭。
民國107年
107 雲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發現鄰宅排水不良導致其宅內積水,且有裝潢、傢俱、電器損壞之情形,請求儘速修繕未果,致生爭議。 建商已排除原為保護排水孔免因灌漿作業遭受阻塞之臨時管塞,並同意延長漏水保固期間至買賣契約簽訂後3年,另同意當場以補償消費者新台幣3萬6,000元,以填補消費者精神上損害及清潔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7 雲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發現下雨天就會造成大門嚴重滲水,主張因建商設計不良,修繕後仍無法改善,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建商同意補貼新台幣6,000元予消費者裝設玻璃外門,以排除滲水情形,雙方達成和解。
民國105年
105 花蓮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於103年間向建商購買新成屋,於105年間發現牆壁滲水,請求建商處理卻以逾1年不予保固為由拒絕,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於合理期間內完成滲水牆壁修繕工作,圓滿解決爭執。
105 新竹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主張居住之社區地下室結構牆、住戶RC外牆施工瑕疵不良,造成滲水,且地下停車場公設牆面嚴重滲水,已要求建商多次處理仍出現新、舊滲水處,要求建商延長防水保固至少5至15年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第46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進行協商,建商表示漏、滲水處已修繕完竣,若仍有漏水,願意繼續負責修繕並延長保固2年,且雙方同意公設地下室完成漏水修繕後,重新起算保固5年,外牆修繕完竣日起延長保固5年,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05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在颱風過後發現鐵捲門的風箱有漏水情形,導致室內磁磚滲水,請求建商處理瑕疵卻置之不理,遂生爭議。 消費者依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調解。經市政府函請建商與消費者於指定日期至臺南市政府進行調解。經調解後,雙方達成協議,建商於指定日期修復鐵捲門漏水情形,圓滿解決糾紛。
民國104年
104 新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簽約後遭逢親屬罹癌經濟陷入拮据,無力負擔後續繳款,因此請求退戶及返還已繳價款,然建商要求依約扣留總價款15%之違約金,故沒收已繳價款98萬元,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消費者表示因建商已承諾返還98萬元價款,故撤銷本消費申訴案。
104 新竹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入住後發現停車位有漏水現象,造成汽車車框鋁條受損,建商表示將修繕一樓花圃改善漏水並提供暫時停車位供消費者使用,惟建商並未施工修繕並告知停車位僅保固3年且無車位可更換,催促消費者將車輛停回原車位,消費者表示建商毫無誠意解決糾紛,致生爭議。 案經本府消保官進行協商,業者為維護信譽,業者同意支付新臺幣2萬元車輛清潔修繕費用,並就停車位上方全區保固3年,若3年內再有發生漏水情事,則針對漏水點部份再延長保固1年,保固期內若仍發生漏水造成車損情形,建商仍負賠償責任,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紛爭。
104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入住後發現該屋下雨即有漏水情形,請求業者負保固責任未果,遂生爭議。 經依消保法第43條函請業者妥處,業者表示與消費者已達成無息解約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民國103年
103 花蓮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買方)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後,發現該屋屋頂、西側窗台等有嚴重漏水問題,請求修繕處理未果,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建商同意退還10萬元價金由消費者(買方)自行修繕,圓滿解決糾紛。
民國102年
102 雲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進住前即發現房屋有漏水問題,遂要求建商處理,惟入住半年業者仍未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限期內妥處,建商表示已將漏水情形改善完成,圓滿解決糾紛。
102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然一個多月後發現多處漏水,立即請求建商處理,且消費者因漏水情形嚴重無法入住而拒絕支付尾款。建商於處理漏水問題時,因故又造成房屋多處毀損,消費者因此請求房屋損害及精神損失,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4條規定調解成立,建商同意補貼支付買方貸款利息差額,而買方同意拋棄其餘請求權。
民國101年
101 花蓮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申請人向建商購買樣品屋,因使用氧化鎂板作為裝潢建材,導致客廳、主臥室及餐廳裝潢部分有持續滲水嚴重現象,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44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補貼漏水修繕2成費用並回復原狀,圓滿解決糾紛。
101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建商購屋,屢次反應房屋漏水問題,建商未及時處理,以致保固期已過,因而導致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建商尋找專業人士負責維修,並提供2年保固,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交屋後發現漏水致生壁癌及發霉問題,又因漏水毀損家俱,遂請求賠償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協調雙方調解成立,業者賠償家俱損失1萬1仟6百元,並延長房屋漏水瑕疵保固1年,解決紛爭。
101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乙棟,發現新屋地板間補土脫落,牆壁滲水龜裂,致生爭議。 案經本巿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建商同意給付15萬元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復瑕疵,並免除7萬元尾款。
101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建商購屋,屢次反應房屋漏水問題,建商未及時處理,以致保固期已過,因而導致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建商尋找專業人士負責維修,並提供2年保固,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交屋後發現漏水致生壁癌及發霉問題,又因漏水毀損家俱,遂請求賠償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協調雙方調解成立,業者賠償家俱損失1萬1仟6百元,並延長房屋漏水瑕疵保固1年,解決紛爭。
民國98年
98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履向業者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建商同意負責修繕,及漏水保固延長5年。
98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履向業者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建商同意負責修繕,及漏水保固延長5年。
民國97年
97 花蓮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頂樓(3樓)房間出現水漬及壁面突出情形,遂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建商願就漏水部分施作防水工程,並自完工之日起保固2年(由廠商出具保固書),防水工程費用俟估價後,由建商與申請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97 花蓮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於95年2月間向建商購屋迄今已逾2年,牆壁、樓梯陸續仍有滲水等問題,期間雖曾修繕,但仍未完全修好,遂向建商請求賠償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協調成立,建商同意支付新臺幣15萬元賠償消費者。
97 花蓮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於95年2月間向建商購屋迄今已逾2年,牆壁、樓梯陸續仍有滲水等問題,期間雖曾修繕,但仍未完全修好,遂向建商請求賠償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協調成立,建商同意支付新臺幣15萬元賠償消費者。
97 花蓮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頂樓(3樓)房間出現水漬及壁面突出情形,遂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建商願就漏水部分施作防水工程,並自完工之日起保固2年(由廠商出具保固書),防水工程費用俟估價後,由建商與申請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97 臺東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於颱風季節3樓樓梯間漏水,經屢次請求修繕,均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完成修繕。
97 臺東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於颱風季節3樓樓梯間漏水,經屢次請求修繕,均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完成修繕。
97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於保固期間內,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建商於約定期限內完成修繕。
97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於保固期間內,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建商於約定期限內完成修繕。
民國96年
96 桃園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點交後發現頂樓牆壁部分有滲漏水問題,經多次向建商反應,均無改善誠意且一再拖延,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已完成修繕。
96 桃園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點交後發現頂樓牆壁部分有滲漏水問題,經多次向建商反應,均無改善誠意且一再拖延,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已完成修繕。
96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逾保固期始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修復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業者於期限內完成修繕。
96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逾保固期始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修復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業者於期限內完成修繕。

 

三、代銷

無。

 

四、其他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06年
106 臺北市 其他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承租的房屋發生漏水,消費者請出租人修繕並要求出租人尋找專業修繕漏水公司處理,出租人請漏水師傅進行抓漏以進行後續修繕事宜,因消費者與出租人對於抓漏師傅之專業性意見不一致,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出租人於15日內妥適處理,出租人向消費者提出解除租約以解決此爭議,惟對於解約金意見不一致,遂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商會,協議出租人就近3個月之租金,前2個月租金以5折計算,剩下1個月不收取租金方式作為解約金(共計36,000元),承租人應於約定時間搬離並完成戶籍遷出及清空個人物品,承租人原已支付之(不收租金月份之部分租金)新臺幣8,127元,以及押金(2個月租金)新臺幣36,000元,扣除未繳納之水電瓦斯費用,於完成搬離時一併退還承租人,但租賃標的內物品、家具及器具等於返還房屋驗收時,查有可歸責於承租人之損壞時,仍優先以押金扣抵之,雙方達成和解。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取用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