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 | 發生縣市 | 糾紛來源 | 糾紛原因 | 案例說明 |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
民國109年 | |||||
109 | 新北市 | 仲介 | 建材設備不符 |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發現房屋沒有裝設儲水塔,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賣方加裝儲水塔,並已施工完成,圓滿解決紛爭。 |
年度 | 發生縣市 | 糾紛來源 | 糾紛原因 | 案例說明 |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
民國108年 | |||||
108 | 臺南市 | 建商 | 建材設備不符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銷售人員原承諾全戶隔間牆以石膏磚施作,期間發現建商未通知並經住戶同意逕以紅磚施作隔間牆,經向業者反應後未見改善,遂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相對人表示工程施作皆依買賣合約建材設備表內容執行,臥室隔間牆可使用石膏磚牆,但浴廁隔間牆則考量使用安全無法同意更換,雖未能完全配合消費者請求,仍同意解除契約,退還消費者已支付價金,爭議圓滿解決。 |
民國97年 | |||||
97 | 桃園縣 | 建商 | 建材設備不符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浴缸有破損,並告知現場銷售人員,要求更換新品,但建商均以修補方式修繕,且多次反應未獲得妥適處理,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已更換新品。 |
97 | 桃園縣 | 建商 | 建材設備不符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浴缸有破損,並告知現場銷售人員,要求更換新品,但建商均以修補方式修繕,且多次反應未獲得妥適處理,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已更換新品。 |
民國96年 | |||||
96 | 花蓮縣 | 建商 | 建材設備不符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廚房及屋頂門之建材與契約條款不符,經多次反應均未獲得妥善處理,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成立,建商依契約條款之建材完成更換。 |
96 | 花蓮縣 | 建商 | 建材設備不符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廚房及屋頂門之建材與契約條款不符,經多次反應均未獲得妥善處理,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成立,建商依契約條款之建材完成更換。 |
96 | 桃園縣 | 建商 | 建材設備不符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衛浴設備建材與契約條款不符,遂請求建商依契約更換,經多次反應均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業已將衛浴設備建材依契約條款完成更換。 |
96 | 桃園縣 | 建商 | 建材設備不符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衛浴設備建材與契約條款不符,遂請求建商依契約更換,經多次反應均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業已將衛浴設備建材依契約條款完成更換。 |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取用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