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9.22

服務報酬爭議交易糾紛統計

 一、仲介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1年
111 宜蘭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完成買賣移轉登記後,主張仲介服務過程未盡心盡力且偏向賣方為由,拒付服務費,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宜蘭縣政府協商後,業者同意減收服務費,消費者與業者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消費者並於現場支付服務費。
111 桃園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嗣發現該房屋現況說明書第42項設備未點交(大樓中繼泵浦),認為業者未告知中繼泵浦屬公共設施,主張返還已支付服務報酬費8萬元未果,遂生紛爭。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消費爭議協商,地政局說明爭點設備係為公共設施,非該屋專有,且一般觀念係為低頻噪音之嫌惡設施,雙方調解成立,業者同意退還2萬元服務報酬費。
111 新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售屋,因違反專任委託銷售合約,另委託其他業者成交,衍生服務報酬計算爭議,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消費者同意給付服務報酬費45萬元予業者。
111 新竹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陽台有滲漏水情形,認為業者未說明清楚,主張不給付服務報酬費3萬元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共識,滲漏水問題由消費者自行修繕,業者減收1萬5,000元服務報酬費用。
111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租屋,原給付斡旋金1萬2千元委託議價,如有成交轉成服務報酬,後因與房東對租賃時間點有爭議,未簽立契約書,業者雖口頭同意返還斡旋金,但遲未給付,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調解成立,業者於斡旋金中退還5,000元,另7,000元沒入作為服務報酬費。
民國110年
110 桃園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農地260.15坪,嗣後發現該農地已被套繪管制提供興建農舍,遂主張業者未告知致權益受損,請求返還已支付仲介服務費25萬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協調下,仲介同意返還仲介服務費25萬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訂契約後,表示業者未告知簽訂之契約為買賣契約書,認為有涉及詐欺及隱瞞之情形,主張買賣並未成交,業者不得收取服務報酬費51萬元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消費者與業者雙方簽訂協議書,支付服務報酬費23萬元予業者且買賣成立,圓滿解決糾紛。
110 嘉義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成屋,並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嗣後欲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業者要求8萬元服務費,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市政府協調,仲介同意不收取服務費並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本案圓滿解結。
110 臺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賣屋並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於仲介收取斡旋金後改變心意不願出售,原同意給付業者違約金15萬元,惟事後反悔,衍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違約金降為7萬5,000元並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民國109年
109 臺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主張業者未善盡調查義務,未告知土地共有人之一已死亡,造成土地買賣另需辦理繼承登記程序,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限遲延,違反契約書約定事項,服務過程有瑕疵存在,請求減少或免除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表示賣方土地共有人之一於買賣履約期間死亡,雖未即時告知消費者,仍已盡力完成相關移轉登記作業,惟過戶時程遲延約7日,業者自認調查告知責任上仍有未盡之宜,經協調後願退還部分已支付服務報酬3萬元,順利解決紛爭。
民國108年
108 新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主張仲介隱瞞交易價格從中收取不當服務費,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與消費者協商後已達成協議,合意退讓部分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由仲介業者購屋,主張仲介未提供透明交易資訊,故不得收取1%服務費,惟未獲同意,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公司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已達成協議,減收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108 臺中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銷售不動產,仲介告知消費者(賣方)已有買方欲購買,茲因消費者無意出售而未成交,業者認為是消費者自身因素,故認定已完成居間欲收取服務報酬,消費者認為服務報酬過高不合理,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買方、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達成協議,業者原欲收取服務報酬12萬元減收為3萬元,並解除專任委託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承租房屋,並已支付1個月租金和2個月押金共6.6萬元,入住後發現房東未依簽約前約定准其遷入戶籍,於居住1個月後決定退租,請求仲介退還服務費2萬元、房東退還2個月押金及負擔搬遷費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後,雙方協議提前終止租約,並由房東退還2個月押金4.4萬元、仲介公司退還服務費2萬元予房客,並簽立解約協議書,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承租房屋,議定租金後,立即支付1.5萬元予仲介,其中1萬元為仲介服務報酬費用,餘5千元為房屋定金,事後消費者因個人因素無法承租,並向仲介請求退回服務費1萬元,惟仲介表示消費者支付之1.5萬元皆為定金,無法退還,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與消費者協調結果不成後,由本局主動聯繫並釐清消費者所支付之1.5萬元實際性質後,仲介同意退還1萬元服務費予消費者,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民國107年
107 彰化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成交後消費者因要約書日期與其簽署日期不符、成交標的產權不清疑義等問題,主張買賣契約不成立且無需給付違約金及服務報酬遭拒,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本府並電洽業者瞭解處理情形,業者表示經與消費者協調處理後,基於服務客戶之經營理念,同意不向消費者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6年
106 苗栗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標的有重大瑕疵經法院判決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價金在案,向仲介業者請求退還仲介費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仲介公司主張契約因故解約與服務報酬並無關係,因而拒絕返還仲介費用。復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後,仲介公司同意退回仲介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106 桃園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售屋後誘其配偶下修委託銷售金額以達成交,消費者抗議卻遭仲介以買賣違約為由,強行出售房屋並對消費者及其配偶揚言提出告訴,消費者因不滿仲介服務態度要求返還服務報酬50%遭拒,遂提出申訴。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由消費者保護中心召開協商會,消保官邀請地政局協助,經地政局連絡該仲介總部協調後,仲介返還消費者(賣方)成交價1%服務報酬(即35萬)及道歉,解決紛爭。
106 嘉義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賣方)與仲介業者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仲介業已斡旋成功並收受買方支付方訂金後,消費者(賣方)才表示4%服務費太多,請求減少服務報酬未果,衍生糾紛。 經協調仲介業者同意由4%服務費降為3%,消費者(賣方)順利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圓滿解決紛爭。
106 嘉義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土地並已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復於委售後3個多月要求撤銷委託銷售契約書遭拒,衍出服務費之糾紛。 仲介業者表示收取10萬元服務費,經協調業者同意降低服務費只收4萬元,並附帶條件於一定期間之前出售土地則消費者(賣方)願意補足服務費給仲介業者,圓滿解決紛爭。
106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屋,簽訂買賣契約後,接獲建管處拆除通知,消費者遂自行向屋主協調合意解約,而消費者所委託之仲介公司不願退還仲介服務費,遂生爭議。 案經函請消費者及仲介業者至臺北市議會召開協商會議,協調結果業者退還5萬元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5年
105 新竹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屋主)委託仲介業者出租房屋,已成交並支付服務報酬,另支付油漆工程費用請業者處理牆面粉刷事宜,惟消費者(屋主)表示,業者未依其要求挑選承租人(房客),致發生承租人於租屋處發生意外而難以繼續承租,且發現業者施作油漆粉刷工程品質不佳,遂衍生退服務費及油漆工程費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業者主動到府解說案情,並積極聯繫相關人等,最後由消保官召開消費糾紛協商會議,協商後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部分仲介服務費及油漆工程費用計新臺幣2萬2千5百元予屋主,雙方達成和解,爭議圓滿解決。
105 臺中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動產,雙方口頭約定服務報酬為2%、委託期間2個月,惟簽定委託銷售契約書,卻變更服務報酬為4%、委託期間為3個月,消費者請求業者變更其委託銷售契約為先前約定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服務報酬變更為2%,委託期間仍為3個月,圓滿解決爭議。
105 臺中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並成交,由於雙方先前未約定服務報酬,業者嗣成交後向消費者(買方)索取服務報酬2%,消費者請求業者降低服務報酬遭拒,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降低服務報酬為0.5%,圓滿解決爭議。
民國104年
104 臺中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於簽訂租賃契約後,因家人反對、租金太貴、格局、廁所居中等問題,隔日告知業候確定不予承租,要求業者退還服務費(1個月租金9500元)及向房東請求退還全部押金(2個月租金19000元)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承租方)與出租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消費者與仲介業者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服務費9500元,另房東退還部分押金4000元,其餘沒收後解除租賃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民國103年
103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貸款未通過致無法購屋,原付訂金遭没收,業者續向消費者收取服務報酬10萬元,消費者認為不合理,遂生爭議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由業者退還4萬7仟元予消費者,雙方和解。
103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貸款未通過致無法購屋,原付訂金遭没收,業者續向消費者收取服務報酬10萬元,消費者認為不合理,遂生爭議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由業者退還4萬7仟元予消費者,雙方和解。
103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該屋銷售後消費者(賣方)表示業者收取5%服務費不合理,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賣方)達成共識和解,該屋維持原銷售價格,消費者(賣方)同意支付買方部分服務報酬,仍維持5%服務費,解決爭議。
103 臺中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於簽定買賣契約後,認為業者於看屋至簽約過程,未詳實解說服務報酬、不動產說明書內容及不動產增建部分權益等爭議,遂要求無條件解約及返還定金45萬元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與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並簽定和解書,由仲介業者降低服務報酬費為買賣總價金之0.3%,消費者如期履行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2年
102 南投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專任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於委售期間逕將房屋銷售予委託期間業者曾帶看之買方,遭仲介請求屋主給予服務報酬,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消費者同意給付服務報酬新台幣17萬5千元,解決糾紛。
民國101年
101 宜蘭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之公同共有之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34-1條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並委託仲介業者銷售,由於消費者並未委託該仲介業者銷售,主張不應收取仲介費,但法院提存金額已扣除仲介費,請仲介業者退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本案經雙方協商結果,兩造同意由仲介業補償新臺幣5萬6仟元整給予消費者作為補償,因提存金額是他共有人向法院聲請,若認為扣除仲介費不合理,另建議消費者可循其他民事方式向他共有人請求。
101 宜蘭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之公同共有之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34-1條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並委託仲介業者銷售,由於消費者並未委託該仲介業者銷售,主張不應收取仲介費,但法院提存金額已扣除仲介費,請仲介業者退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本案經雙方協商結果,兩造同意由仲介業補償新臺幣5萬6仟元整給予消費者作為補償,因提存金額是他共有人向法院聲請,若認為扣除仲介費不合理,另建議消費者可循其他民事方式向他共有人請求。
101 花蓮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屋主專任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中古屋1棟,詎料於委售期間終了後,屋主逕將房屋銷售予委託銷售期間曾帶看之買方,遭仲介業請求屋主給付服務報酬,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屋主同意給付仲介服務報酬新台幣6萬6仟元,圓滿解決爭執。
101 花蓮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屋主專任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中古屋1棟,詎料於委售期間終了後,屋主逕將房屋銷售予委託銷售期間曾帶看之買方,遭仲介業請求屋主給付服務報酬,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屋主同意給付仲介服務報酬新台幣6萬6仟元,圓滿解決爭執。
101 南投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因反應業者收取之服務報酬太多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44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消費者保護官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減收服務報酬新臺幣16萬元,解決紛爭。
101 南投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因反應業者收取之服務報酬太多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44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消費者保護官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減收服務報酬新臺幣16萬元,解決紛爭。
101 桃園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服務費12萬元,惟事後發現現況說明書與現況事實不符,且仲介業者未盡力代為與賣方協商,遂請求返還部分服務費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服務費新台幣4.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並已簽定房屋租賃契約,後因故要求解約並經屋主同意,因認為仲介要求服務報酬不合理,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同意服務報酬酌減,並協調雙方解除租賃契約,達成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並已簽定房屋租賃契約,後因故要求解約並經屋主同意,因認為仲介要求服務報酬不合理,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同意服務報酬酌減,並協調雙方解除租賃契約,達成和解。
101 臺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銀行所有之房屋,合約書已註明由買方支付5%仲介服務費,由於消費者認為仲介業者隱瞞向銀行收取1%仲介費之情形,故拒絕再支付仲介服務費新臺幣11萬5仟元,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業者同意酌減仲介服務費,由消費者當場支付新臺幣6萬5仟元仲介服務費予業者,圓滿解決紛爭。
101 臺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銀行所有之房屋,合約書已註明由買方支付5%仲介服務費,由於消費者認為仲介業者隱瞞向銀行收取1%仲介費之情形,故拒絕再支付仲介服務費新臺幣11萬5仟元,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業者同意酌減仲介服務費,由消費者當場支付新臺幣6萬5仟元仲介服務費予業者,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0年
100 花蓮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消費者表示於委託期限屆滿後才仲介完成出售委託標的及條件,仍要收取服務報酬,遂請求糾紛調解。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經消保官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賣方)依民法第528條及第547條規定,給付部分(新臺幣21萬元)服務報酬予仲介業者,解除糾紛。
100 花蓮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經仲介達成委賣條件後,消費者(賣方)遲不交付房地過戶相關證件,致買賣契約無法成立,因仲介業者請求支付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賣方)同意依民法第528條及第547條規定,給付仲介業者服務報酬(新臺幣2萬5千元正),雙方和解。
100 花蓮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消費者表示於委託期限屆滿後才仲介完成出售委託標的及條件,仍要收取服務報酬,遂請求糾紛調解。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經消保官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賣方)依民法第528條及第547條規定,給付部分(新臺幣21萬元)服務報酬予仲介業者,解除糾紛。
100 花蓮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經仲介達成委賣條件後,消費者(賣方)遲不交付房地過戶相關證件,致買賣契約無法成立,因仲介業者請求支付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賣方)同意依民法第528條及第547條規定,給付仲介業者服務報酬(新臺幣2萬5千元正),雙方和解。
100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仲介出售土地,因收取之服務報酬超過原約定報酬,遂請求依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仲介業者同意按照原約定之服務報酬收取,雙方和解。
100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仲介出售土地,因收取之服務報酬超過原約定報酬,遂請求依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仲介業者同意按照原約定之服務報酬收取,雙方和解。
100 新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因服務費折讓爭議,致生違反誠信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仲介業者表示已將仲介費用折讓新台幣4萬元並退還消費者,解除紛爭。
100 新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因服務費折讓爭議,致生違反誠信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仲介業者表示已將仲介費用折讓新台幣4萬元並退還消費者,解除紛爭。
民國99年
99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隱瞞附近成交價,高價買屋,而增加服務報酬,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新臺幣4.2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99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隱瞞附近成交價,高價買屋,而增加服務報酬,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新臺幣4.2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99 臺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土地,經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後,又自行出售,仲介業遂請求支付服務費新臺幣105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消費者同意支付服務費新臺幣26萬元予仲介業,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9 臺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土地,經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後,又自行出售,仲介業遂請求支付服務費新臺幣105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消費者同意支付服務費新臺幣26萬元予仲介業,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民國98年
98 桃園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賣方委託甲仲介業者銷售成屋,另乙仲介業者亦表示可代為銷售,若完成銷售同意將服務費與甲仲介業者均分。惟乙仲介業者完成後,未將服務費與甲仲介業者均分,由消費者另行支付新臺幣5萬由予甲仲介業者,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乙仲介業者退服務費新臺幣6萬元予消費者。
98 桃園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賣方委託甲仲介業者銷售成屋,另乙仲介業者亦表示可代為銷售,若完成銷售同意將服務費與甲仲介業者均分。惟乙仲介業者完成後,未將服務費與甲仲介業者均分,由消費者另行支付新臺幣5萬由予甲仲介業者,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乙仲介業者退服務費新臺幣6萬元予消費者。
98 彰化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遭查封,買賣雙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惟業要求房屋總價2%之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因該屋塗銷查封登記且另行銷售洽談中,仲介業同意免收服務費,及退回履約專戶價款予消費者。
98 彰化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遭查封,買賣雙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惟業要求房屋總價2%之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因該屋塗銷查封登記且另行銷售洽談中,仲介業同意免收服務費,及退回履約專戶價款予消費者。
98 臺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總價新台幣120萬元整,並支付服務報酬費新台幣3萬元,嗣後發現賣方亦支付服務報酬費新台幣5萬元,與內政部訂定收取服務報酬買賣雙方合計最高6%以內顯有不符,故請求仲介退還超收之費用,未獲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同意退還新台幣6仟元予消費者。
98 臺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總價新台幣120萬元整,並支付服務報酬費新台幣3萬元,嗣後發現賣方亦支付服務報酬費新台幣5萬元,與內政部訂定收取服務報酬買賣雙方合計最高6%以內顯有不符,故請求仲介退還超收之費用,未獲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同意退還新台幣6仟元予消費者。
民國97年
97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並敘明若於委託銷售期間自行找到買主時,無須支付報酬,惟消費者自行找到買主後,仲介業者卻索取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服務報酬新臺幣3千元予仲介業者。
97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並敘明若於委託銷售期間自行找到買主時,無須支付報酬,惟消費者自行找到買主後,仲介業者卻索取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服務報酬新臺幣3千元予仲介業者。
民國96年
96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約定服務報酬為房屋售價之1%,嗣後業者反悔提高服務報酬,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仍收取房屋售價之1%為服務報酬。
96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約定服務報酬為房屋售價之1%,嗣後業者反悔提高服務報酬,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仍收取房屋售價之1%為服務報酬。
96 基隆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書並支付服務費新臺幣3萬元予仲介,嗣後發現該房屋大樓電梯故障、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大樓管委會不健全,無法安心居住,遂請求與賣方解除買賣契約及返還服務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如消費者與賣方解除契約,仲介業者同意退還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
96 基隆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書並支付服務費新臺幣3萬元予仲介,嗣後發現該房屋大樓電梯故障、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大樓管委會不健全,無法安心居住,遂請求與賣方解除買賣契約及返還服務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如消費者與賣方解除契約,仲介業者同意退還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

 

二、建商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04年
104 新竹縣 建商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發現業者索取代書費、抵押設定登記代辦費、實價登錄申報費合計新臺幣2萬元,消費者主張代書費應內含實價登錄代辦費新臺幣2千元,不應由消費者支付;抵押設定代辦費計收新臺幣5千元,與表定4千元收費標準不符,業者未善盡告知及爭取權利之責,遂生爭議。 案經本府消保官進行協商,建商表示相關費用收取都是統一規範,所估之價格已標明為代辦費預估,最後仍以實報實支為原則,為維護公司信譽,願協商妥處本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46條規定協商後,雙方同意代書費、抵押設定登記代辦費等共酌減新臺幣6千元,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取用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