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9.22

契約審閱權交易糾紛統計

一、仲介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0年
110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且未告知周遭交易行情等資訊,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已支付之房屋價金720萬元本票及定金90萬元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賣方退還720萬元本票及定金80萬元予消費者,餘定金10萬元作為解除買賣契約之違約金,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8年
108 花蓮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三棟中古屋,詎料消費者嗣後發現其所購價格遠高於市價,遂以仲介於簽約前未依規定給予5天審閱期,主張所簽立之買賣契約無效,要求重新議價,致生本件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經本府主管機關解釋審閱期相關法令規定後,同意依約履行,已圓滿解決爭執。
108 南投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惟未告知有3天審閱期,即要求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主張因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要求改簽定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本處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改簽訂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108 南投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未告知有3天審閱期,並以無行為能力人(5歲)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消費者原願以500萬元購買並支付10萬元斡旋金,嗣後反悔不買,要求賣方退還斡旋金10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因本案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且未由法定代理人出具授權書,經本處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退還斡旋金10萬元並解除契約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民國107年
107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簽署買賣要約書內容不清楚,且營業員未詳加說明,亦未給予足夠審閱期即讓其簽名,主張解約時業者表示構成違約並求償,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經公司協調結果,由消費者(買方)支付3萬元給賣方,本案雙方已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簽立解約協議書。
107 新竹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委託賣屋,於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後,主張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亦未詳細解說條文內容,即要求其簽章,認有損權益,請求解除契約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該公司回函表示本案已有買方出價,爭議實為消費者(賣方)因認委託銷售金額約定過低致成交金額未達其預期所致。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共識,買方願意提高價金,消費者(賣方)繼續履行合約,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6年
106 宜蘭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地,仲介業者未告知契約審閱權利,也未提供成交行情,致使消費者出價太高,且附近有淹水情形業者未明確告知,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新臺幣4萬6仟元整和解金予買方及仲介業者,圓滿解決紛爭。
106 花蓮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置中古屋,嗣後消費者主張仲介忽視其精神恍惚之特殊狀況,未提供合理審閱期間,主張解約遭拒,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支付8萬元予出賣人,合意解除系爭中古屋之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106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簽約前未給予契約審閱期,致消費者認有損其權益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本案爭議經仲介公司協調後,買賣雙方簽立解約協議,由消費者(買方)支付5萬元仲介服務費,買賣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另地政士應返還證件及票據,並就已發生之履約保證費用則由買方負擔。
106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且提供不完整資訊,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函表示,雙方已達成解約協議,消費者(買方)簽約時簽立85萬元本票已由賣方交由法院作本票裁定程序,解約後賣方不得再就該本票行使任何權利,消費者(買方)支付之簽約款5萬元由賣方沒入,買賣雙方與仲介均不得再提出任何主張及請求。
106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主張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卻要求簽立買賣契約及開立本票,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認有損其權益,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仲介公司回函表示本案爭議實為消費者(買方)因財務問題致無法履約。經該公司協調後,買賣雙方簽立解約協議書並完成解約程序,惟本案已完成仲介服務,消費者(買方)需酌付1%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5年
105 雲林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於簽立購買意願書及支付本票30萬元斡旋金後,主張因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要求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業者回函表示,已達成雙方解除契約協議,由消費者(買方)支付賣方6萬元,賣方退還本票30萬元斡旋金,另退還業者所收取之仲介費1萬2仟元予消費者(買方),圓滿解決糾紛。
105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地,惟未告知有3天審閱期,即要求簽訂相關書表文件,事後卻發現所購土地非單一所有權人,主張仲介業者未詳盡告知土地相關資訊,致消費者判斷錯誤,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消費者及仲介業者至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嗣經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協助與賣方溝通後,賣方同意雙方解除斡旋契約,並由消費者(買方)支付新臺幣27萬元(含斡旋轉定之10萬元)作為賠償,圓滿解決紛爭。
105 臺中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主張簽定不動產購買意願書時,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且未告知建物增建、有無天然瓦斯及鄰近有寺廟等,導致消費者不知情而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由仲介業者補償3萬元予消費者(買方),買方支付違約金6萬元予賣方,三方皆不在追究其他補償及一切法律責任,圓滿解決爭議,達成和解。
民國104年
104 桃園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已完成不動產買賣契約簽約並支付訂金10萬元,因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造成消費者認為契約簽訂過於倉促,且事後無能力付款,請求業者解除買賣契約未果,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雙方協調,消費者要求減少價金未獲賣方同意,但賣方願意重新粉刷標的物,與買方達成共識,買方願意繼續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解決爭議。
104 高雄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表示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前,業者未曾帶看房屋,且未提供契約審閱,請求解約並退還10萬元現金及45萬元本票遭拒,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賣方補貼15萬元予買方修繕本案標的,買方需於期限內將簽約金差額補足,雙方和解。
104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未告知專任委託及一般委託之差別,亦未依委託銷售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提供3天以上之契約審閱期,主張契約無效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消費者願賠償仲介業者新臺幣1萬2千元作為終止契約所生損失之費用,雙方同意終止本案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3年
103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消費者表示因業者於購屋及議價過程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間,致消費者認為有損其權益,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回函表示買賣雙方協商後已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103 臺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立不動產購買意願書及支付5萬元斡旋金後,向業者反應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主張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等規定進行調解達成協議,解除不動產購買意願契約,其斡旋金已因居間成功轉成定金由賣方沒收,業者同意另支付6,600元予消費者作為補償。
民國102年
102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消費者認為業者於購屋及議價過程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亦未解說相關契約內容規範,致消費者認為損及權益,遂請求返還已付之現金、支票、本票等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協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繼續履約,解決紛爭。
民國101年
101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未提供附近區堿成交行情及契約審閱期,遂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賣方已返還消費者新臺幣10萬元定金,並附有三方簽署之證明書為憑。
101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公司未提供附近區域成交行情及足夠審閱期,且合約書記載金額又與實付金額不符,疑有賺取差價之嫌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表示召開協調會後,買、賣雙方已達成解除契約之協議。
101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動產,惟簽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時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交易行情致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承接申訴人委託銷售不動產標的物時即有買方願意承購,惟表示要直接與申訴人敲定成交價格,徵詢屋主意願,表示願意見面洽談,業者安排雙方見面協商並敲定價格完成買賣契約簽定。
101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公司未提供附近區域成交行情及足夠審閱期,且合約書記載金額又與實付金額不符,疑有賺取差價之嫌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表示召開協調會後,買、賣雙方已達成解除契約之協議。
101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動產,惟簽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時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交易行情致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承接申訴人委託銷售不動產標的物時即有買方願意承購,惟表示要直接與申訴人敲定成交價格,徵詢屋主意願,表示願意見面洽談,業者安排雙方見面協商並敲定價格完成買賣契約簽定。
101 嘉義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簽訂確認書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且未告知內容及效力,因故要求退還定金現金新台幣6萬元及新台幣30萬之本票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經買賣雙方協調成功,由仲介業者退還定金現金新台幣6萬元及新台幣30萬之本票與消費者,並由消費者支付新台幣2萬元作為仲介業者相關費用。
101 臺中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故消費者主張契約無效要求解約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買方並支付30,000元補償賣方。
101 臺中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故消費者主張契約無效要求解約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買方並支付30,000元補償賣方。
民國100年
100 雲林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在不清楚契約審閱權利下即簽下放棄3日審閱期並支付30萬元本票,嗣於簽立契約3日內以電話告知不願承購,然業者表示已議價成功遂要求簽訂買賣契約,後經訪查得知大雨排水不良及私人道路等問題。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函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6仟元,交由仲介業者向原地主取回30萬元本票並解除契約。
100 雲林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在不清楚契約審閱權利下即簽下放棄3日審閱期並支付30萬元本票,嗣於簽立契約3日內以電話告知不願承購,然業者表示已議價成功遂要求簽訂買賣契約,後經訪查得知大雨排水不良及私人道路等問題。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函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6仟元,交由仲介業者向原地主取回30萬元本票並解除契約。
100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支付斡旋金5萬元,惟因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間,故消費者主張斡旋契約無效要求解約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表示已退還消費者5萬元斡旋金,解決紛爭。
100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要約/斡旋契約時未提供審閱期間,且未告知權利義務,嗣仲介成交後不願承購,遂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仲介業者表示買賣雙方經協調後由消費者(買方)支付3萬元予賣方作為違約金用途,並同意解除契約。
100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支付斡旋金5萬元,惟因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間,故消費者主張斡旋契約無效要求解約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表示已退還消費者5萬元斡旋金,解決紛爭。
100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要約/斡旋契約時未提供審閱期間,且未告知權利義務,嗣仲介成交後不願承購,遂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仲介業者表示買賣雙方經協調後由消費者(買方)支付3萬元予賣方作為違約金用途,並同意解除契約。
100 新竹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支付新臺幣3萬元定金及359萬1仟元本票,因事後發現業者未提供買賣契約合理審閱期間,亦發現屋後有高壓電塔,遂請求返還定金並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已解除買賣契約,解除紛爭。
100 新竹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支付新臺幣3萬元定金及359萬1仟元本票,因事後發現業者未提供買賣契約合理審閱期間,亦發現屋後有高壓電塔,遂請求返還定金並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已解除買賣契約,解除紛爭。
100 嘉義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訂確認書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且未告知內容及效力,因故要求退還斡旋金新台幣15萬元之本票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經協調成功,由仲介業者退還新台幣15萬元之本票與消費者,並由消費者支付新台幣6萬元作為賠償。
100 嘉義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買賣確認書時未表明有3-5天審閱期間,且因增建部分產權不清,遂請求退還本票新台幣10萬元遭賣方拒絕,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本府協調成立,消費者(買方)同意支付現金42000元予賣方,賣方退還10萬元本票與消費者(買方),雙方所訂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確認書、要約書當場作廢。
100 嘉義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訂確認書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且未告知內容及效力,因故要求退還斡旋金新台幣15萬元之本票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經協調成功,由仲介業者退還新台幣15萬元之本票與消費者,並由消費者支付新台幣6萬元作為賠償。
100 嘉義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買賣確認書時未表明有3-5天審閱期間,且因增建部分產權不清,遂請求退還本票新台幣10萬元遭賣方拒絕,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本府協調成立,消費者(買方)同意支付現金42000元予賣方,賣方退還10萬元本票與消費者(買方),雙方所訂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確認書、要約書當場作廢。
100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有房屋增建瑕疵之疑慮,亦未獲仲介業者妥適答覆,遂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將原收取之訂金全數退還,另買方同意支付違約金及仲介費共8萬元整,解除紛爭。
100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有房屋增建瑕疵之疑慮,亦未獲仲介業者妥適答覆,遂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將原收取之訂金全數退還,另買方同意支付違約金及仲介費共8萬元整,解除紛爭。
民國99年
99 宜蘭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簽訂要約書後,發現仲介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該筆土地處於路沖位置,遂於要約期間內提出要約撤回遭拒,又業者表示賣方已答應要約條件,若不簽買賣契約,將以違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99 宜蘭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簽訂要約書後,發現仲介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該筆土地處於路沖位置,遂於要約期間內提出要約撤回遭拒,又業者表示賣方已答應要約條件,若不簽買賣契約,將以違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99 桃園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契約後,發現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無條件解除契約。
99 桃園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契約後,發現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無條件解除契約。
99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成立要約契約後,發現業者未提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應有之權利,遂請求解除要約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99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及本票新臺幣5萬元、9萬元各1張後成立幹旋契約,始發現業者未提供斡旋契約審閱期,顯失公平,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1萬元及本票2張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9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成立要約契約後,發現業者未提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應有之權利,遂請求解除要約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99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成立委託銷售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及業者認定該屋是凶宅,要求消費者降價出售,又宣稱已找到買方,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9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及本票新臺幣5萬元、9萬元各1張後成立幹旋契約,始發現業者未提供斡旋契約審閱期,顯失公平,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1萬元及本票2張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9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成立委託銷售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及業者認定該屋是凶宅,要求消費者降價出售,又宣稱已找到買方,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9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始發現仲介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該地為素地,無合法農舍及水電設備,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雙方無條件解除斡旋契約。
99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始發現仲介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該地為素地,無合法農舍及水電設備,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雙方無條件解除斡旋契約。
99 臺中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該屋有瑕疵,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4.5萬元,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9 臺中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該屋有瑕疵,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4.5萬元,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9 臺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成立委託銷售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
99 臺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成立委託銷售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
民國98年
98 桃園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銷售契約,發現未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遂請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8 桃園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銷售契約,發現未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遂請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8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成立委託銷售契約後,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
98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成立委託銷售契約後,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
98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嘉義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時,因未戴眼鏡,經業者逐條說明,但消費者仍主張未提供契約審閱期,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8 嘉義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時,因未戴眼鏡,經業者逐條說明,但消費者仍主張未提供契約審閱期,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8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簽訂要約書後,發現業者未提契約審閱期時,接獲要約成立之存證信函,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並由消保官協助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98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簽訂要約書後,發現業者未提契約審閱期時,接獲要約成立之存證信函,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並由消保官協助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98 臺中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98 臺中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民國97年
97 宜蘭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土地,經簽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始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新臺幣20萬元予仲介業者作為違約金及相關補償費用,並終止委託銷售契約。
97 宜蘭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土地,經簽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始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新臺幣20萬元予仲介業者作為違約金及相關補償費用,並終止委託銷售契約。
97 桃園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未經其配偶同意,將其共有之成屋委託仲介業銷售,並簽定委託銷售契約,委託期間發現業者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仲介業者無條件與消費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7 桃園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未經其配偶同意,將其共有之成屋委託仲介業銷售,並簽定委託銷售契約,委託期間發現業者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仲介業者無條件與消費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97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要約契約後始發現,該業者未提供要約書、房地產說明資料、標的現況說明書及出售條款審閱,又立要約人空白及未載明要約日期,遂主張該要約書無效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解除要約契約。
97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要約契約後始發現,該業者未提供要約書、房地產說明資料、標的現況說明書及出售條款審閱,又立要約人空白及未載明要約日期,遂主張該要約書無效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解除要約契約。
97 臺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成立議價委託書後,始發現仲介業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議價委託書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議價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退還新台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議價委託契約。
97 臺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成立議價委託書後,始發現仲介業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議價委託書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議價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退還新台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議價委託契約。
民國96年
96 苗栗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簽定要約書且賣方已同意其要約條件,嗣後因父母不喜歡該買賣標的物,而提出業者未提供要約書審閱期為由,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服務費新臺幣4萬元予仲介後,雙方解除要約契約。
96 苗栗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簽定要約書且賣方已同意其要約條件,嗣後因父母不喜歡該買賣標的物,而提出業者未提供要約書審閱期為由,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服務費新臺幣4萬元予仲介後,雙方解除要約契約。
96 高雄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多處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新臺幣7萬元予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96 高雄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多處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新臺幣7萬元予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二、建商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10年
110 新竹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訂房屋訂購單及契約書,主張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遂要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定金10萬元,惟業者表示簽約前已告知簽約後不能退還定金不同意退訂,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提出申訴,經縣政府消保官及地政處會同雙方協議,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終止合約並退還定金8萬元,圓滿解決爭議。
民國109年
109 新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商未給予契約審閱期,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商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終止合約並退還已支付相關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7年
107 臺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新成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銷售人員請消費者於契約上加註「本人已審閱契約不須五日審閱期」字樣,嗣後消費者認為銷售人員誤導放棄審閱期,故於簽約後第4日請求解約、退費,惟該公司表示須支付100萬元違約金才能解約,遂生爭議。 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公司與消費者協調,並按消費者意見修改契約部份內容後,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民國104年
104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已簽訂買賣契約書及支付訂金,消費者表示建商未提供5天契約審閱期,且簽約後3日應要求始提供契約書,造成契約內容認定上有異議,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建商表示與消費者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訂金,圓滿解決糾紛。
民國103年
103 臺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現場已付訂金新臺幣16萬元並簽訂合約,稍後並付清頭期款66萬元,嗣後消費者以代銷人員未提供合約書帶回審閱,且對建設公司有拖延開工及延遲交屋之虞慮,主張解除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公司於15日內妥處,經達成和解解除契約,並將消費者支付金額全數退還。
民國99年
99 臺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99 臺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民國98年
98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
98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
98 臺中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因家人反對購買該屋,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臺中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因家人反對購買該屋,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臺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8 臺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民國97年
97 桃園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建商未給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建商同意退回全數定金及解除契約。
97 桃園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建商未給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建商同意退回全數定金及解除契約。
97 桃園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建商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契約審閱期,遂於簽約次日向建商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規定提供契約審閱期,並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返還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97 桃園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建商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契約審閱期,遂於簽約次日向建商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規定提供契約審閱期,並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返還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97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契約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新臺幣9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及簽約金計新臺幣15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契約閱期,遂請求定金及簽約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由建商退還新臺幣150萬元予消費者,消費者另以紅包乙份(新臺幣5萬元)致送建商,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契約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新臺幣9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及簽約金計新臺幣15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契約閱期,遂請求定金及簽約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由建商退還新臺幣150萬元予消費者,消費者另以紅包乙份(新臺幣5萬元)致送建商,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97 臺中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刷卡)新臺幣5萬元及簽下面額新臺幣15萬元本票乙只,成立買賣契約,俟後發現建商未給予契約審閱期及覺得該屋不符合自己需求,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建商同意退回全數定金(刷卡金及本票)及解除契約。
97 臺中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刷卡)新臺幣5萬元及簽下面額新臺幣15萬元本票乙只,成立買賣契約,俟後發現建商未給予契約審閱期及覺得該屋不符合自己需求,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建商同意退回全數定金(刷卡金及本票)及解除契約。
民國96年
96 桃園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簽定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協議,建商同意退回定金新台幣1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96 桃園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簽定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協議,建商同意退回定金新台幣1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96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新臺幣定金10萬元成立預售屋契約,嗣後發現該屋非如其所要,遂以建商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為由,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建商同意返還新臺幣1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96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新臺幣定金10萬元成立預售屋契約,嗣後發現該屋非如其所要,遂以建商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為由,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建商同意返還新臺幣1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96 臺中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刷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與建商簽定買賣契約,因簽約前業者未提供5天審閱期,並且要求立即簽約.因後來消費者貸款有困難要求退屋,致生糾紛.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以刷卡新臺幣10萬元作為定金,與建商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簽約前業者未提供5天審閱期及因貸款有困難,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由消費者簽定退戶申請書後,業者支付面額新臺幣9.75萬元即期支票乙張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96 臺中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刷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與建商簽定買賣契約,因簽約前業者未提供5天審閱期,並且要求立即簽約.因後來消費者貸款有困難要求退屋,致生糾紛.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以刷卡新臺幣10萬元作為定金,與建商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簽約前業者未提供5天審閱期及因貸款有困難,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由消費者簽定退戶申請書後,業者支付面額新臺幣9.75萬元即期支票乙張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三、代銷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08年
108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簽訂後欲取消訂購並請求返還定金,惟卻百般推拖,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代銷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退還所繳金額,並已完成退戶退款手續,圓滿解決爭議。
民國104年
104 桃園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並主張契約先行審閱,惟業者表示須先支付新台幣10萬元訂金始得將契約書攜回審閱,消費者支付訂金審閱契約後無意願購買,請求退還訂金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業者表示多次聯繫消費者未果無法返還訂金,經地政局召開消費糾紛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業者無條件退還新台幣十萬元整訂金,並於會上當場交付,圓滿解決糾紛。
民國99年
99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後,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並於審閱期間內表示不買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以電話向代銷業者協調,請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3日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解除契約。
99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後,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並於審閱期間內表示不買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以電話向代銷業者協調,請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3日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解除契約。
民國98年
98 桃園縣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十五日內妥適處理逕復申訴人,俟經買賣雙方協商成立,本案結案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
98 桃園縣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十五日內妥適處理逕復申訴人,俟經買賣雙方協商成立,本案結案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
98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新臺幣384萬元後,始提供契約供審閱,遂請求定金及本票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及將本票作廢,解除買賣契約。
98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成立買賣契約 ,發現業者未提供成屋買賣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而業者表示須支付房屋總價15%違約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及將本票作廢,解除買賣契約。
98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新臺幣384萬元後,始提供契約供審閱,遂請求定金及本票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及將本票作廢,解除買賣契約。
98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成立買賣契約 ,發現業者未提供成屋買賣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而業者表示須支付房屋總價15%違約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及將本票作廢,解除買賣契約。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取用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