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糾紛
2022.09.22

要約書之使用交易糾紛統計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民國108年
108 彰化縣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因要約書尚未經賣方簽名,故行使要約撤回權,並主張買賣契約無效,及請求返還定金5萬元、所簽本票2張未果,衍生爭議。 案經本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告知該仲介有關要約之拘束相關規定。嗣後該仲介邀集買賣雙方協商,由賣方返還定金5萬元整及所簽本票2張予消費者(買方),且不再追究相關責任,圓滿達成共識、解決紛爭。
民國106年
106 新竹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並已簽立要約書,主張屋主未同意出售前已撤回要約,且屋主尚未於要約書上簽名,其撤回意思在前無受拘束必要,而仲介業者卻要求支付違約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經地政處電話聯繫追蹤業者主動協商,再由仲介業者與賣方協調後,同意消費者撤回要約之主張,並無需支付違約金,紛爭圓滿解決。
民國105年
105 桃園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並已簽訂要約書,嗣後業者完成居間並將賣方之承諾送達買方時,消費者(買方)未依約簽訂買賣契約書,又業者要求消費者(買方)須支付成交總價2%之服務報酬及成交總價3%之違約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主動召開協商會。經檢視要約書內容,消費者係以磋商條款放棄審閱期,主張業者未提供審閱期而使全部契約無效難以成立,經協商消費者(買方)願意支付3萬元價金作為違約賠償並終止要約書,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104年
104 桃園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中古屋,已簽訂買賣議價委託書並交付保證金本票,事後消費者因買賣交易條件不一致提起訴訟,並主張業者未提供內政部版要約書供消費者選擇,以致其未能瞭解自身權益,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經地政局電話聯繫追蹤業者主動協商,賣方同意無條件返還違約金予消費者,業者同意解除原訂契約並返還保證金本票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104 新竹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並簽立要約書,因主張於屋主同意出售前已撤回要約,故縱使屋主同意出售且於要約書上簽名,其撤回意思在前無受拘束必要,遂衍生履約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由地政處召開消費糾紛協商會議,協商後達成協議,消費者同意支付屋主新臺幣3萬元,雙方解除續定買賣契約之義務,業者同意不收取任何服務報酬,爭議圓滿解決。
104 嘉義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並已簽立「購屋要約委託書」,於要約成功後簽立買賣契約前,消費者擔憂貸款金額日後繳不起因而拒絕簽約,衍生業者請求服務費10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16萬元之消費糾紛。 本案協調成功,消費者(買方)同意支付5萬元予仲介業者,雙方解除購屋要約委託書,並免除違約處罰,圓滿解決紛爭。
民國98年
98 新竹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以房價新臺幣300萬元簽訂要約書,但經業者傳送該要約書予賣方時,該屋已另賣給第3人,消費者認為賣方違約,遂向賣方請求買賣總價2%之違約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向消費者說明,賣方尚未於要約簽章表示同意出售前,該要約書之效力不得約束賣方,即賣方尚無違約。
98 新竹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以房價新臺幣300萬元簽訂要約書,但經業者傳送該要約書予賣方時,該屋已另賣給第3人,消費者認為賣方違約,遂向賣方請求買賣總價2%之違約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向消費者說明,賣方尚未於要約簽章表示同意出售前,該要約書之效力不得約束賣方,即賣方尚無違約。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取用資料:2022.09.15